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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

第三节 优抚


  死亡抚恤。国家对现役军人、(无军籍的军工)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后,凭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证明,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发给抚恤粮,1952年以后改为抚恤金。抚恤标准随国家经济形势好转不断提高。每逢年节都进行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帮助烈士家属解决实际困难,给予各种优待。1985年全市共抚恤牺牲、病故、失踪军人82人,抚恤金2.6万元。
  对残废军人的评定和抚恤。全市残废军人、参战和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和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市民政部门凭县(团)级以上单位发给的《残废抚恤证》按规定标准给予抚恤和优待。在外地因战、因公负伤疾愈返市后伤疾复发致残者和在市内因公负伤者,均由民政部门根据其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残废等级,报省民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残废抚恤证》,按规定标准给予抚恤和优待。国家对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终身抚恤。残废等级根据残废程度划分为四等六级。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1985年,全市有残废军人196人。其中:城镇133人,农村63人。抚恤费2.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的主要对象是烈属、复员军人、带病还乡的退伍军人、特别是建国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视其情况,补助标准为烈属每人每月35元至62.5元,带病还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15元至40元,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5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5.3万元。
  拥军优属。七台河市企事业单位、,居民委、服务行业、学校普遍建立拥军优属组织,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每年的“八一”、新年、春节各级政府都组织人员到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和军烈属家中走访、慰问,赠送慰问品,组织民兵、妇女、学生为优抚对象做好事。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优抚专业统计表
  表28—13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