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1980
大事记
1914——1980
1914年
民国3年,呼玛设治局升为丁等设治县,建立呼玛县。
1917年
民国6年,漠河设治局升为丙等设治县,建立漠河县。
1929年
民国18年,鸥浦设治局升为丁等设治县,建立鸥浦县。
1946年
8月,呼玛、漠河、鸥浦三县合一,成立呼玛县人民政府,划分呼玛区和金山区。
1948年
12月,呼玛县成立财粮科,归黑河专署财粮科管理,有科长1人,科员4人。
1949年
呼玛县财粮科改为财政科,编制9人,隶属黑河专署管辖。
1951年
呼玛县撤销财政科,成立财粮科。
1952年
呼玛县撤销财粮科,成立财政科。
1958年
呼玛县财政科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政局。
1962年
呼玛县税务局从县财政局分出单设。
1963年
呼玛县撤销县财政局,成立财经工作部。
1964年
呼玛县撤销财经工作部,成立财贸政治部。
2月5日,李富春副总理对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作了批示:“同意打这一歼灭战”,“投资要列入年度和长远计划内”,“要把大兴安岭搞成第二个大庆……。”
3月上旬,罗玉川、郭维城带领31名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大兴安岭北坡、东北坡进行实地考察。在塔河林业办事处和加格达奇镇召开干部会议,并决定由呼伦贝尔盟副盟长张天民负责,在加格达奇成立筹建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临时办事处和党委。
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特区人委下设人委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民政人事局、公安局、农牧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人民银行等部门。
12月25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大兴安岭会战区的特区政府人员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指出:特区编制在未经国家编委正式批准前,暂由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1965年
2月,特区财政局与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财务处实行政企合一,合署办公,统称财政局。
是年,呼玛县委决定将县商业科、供销社、粮食科、财政科、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贸办公室和财贸党委。
1966年
2月18日,特区人委(林管局)下设4个办公室。财政局划入第二办公室(含计划、财政、税务部门)。
1967年
6月,“三结合”的特区革命委员会筹委会下设生产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下设财政组。
1968年
6月,特区生产委员会财政组一分为二,邢志庸带领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另一部分人员由钟荫森主持处理日常工作,止1968年末。
是年,呼玛县财政局与县税务局合署称财政金融科。
1969年
1月11日,将特区建设银行、生产委员会财政组、税务组合并,成立大兴安岭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
4月9日,特区财政革委会下设政工组、支出组、收入组、企业财务组。
1970年
3月13日,地革委决定撤销“三委一办”,成立“四部”(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后勤部、人民保卫部)“两办”(地革委办公室、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和税务局,成立地区财政金融局,主管财政金融和税务。
4月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将原属黑河地区管辖的呼玛县和原属内蒙古呼盟管辖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
7月2日,地区财政金融局明确鄂、莫两旗仍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各项开支标准。
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移交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其财政工作随之移交,双方代表签字。
是年,呼玛县在政治部下设财政科,原鄂旗大杨树镇财政分局改为大杨树区财政局,划归地区财政金融局管理,鄂、莫两旗设财贸组负责旗财政工作。
1971年
3月17日,地区卫生局、财政金融局发出通知,控制病人转地治疗。
1972年
6月15日,黑龙江省林业总局下发龙林总字[1972]131号文件《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办公楼设计的批复》。
7月22日,地革委决定,撤销财政金融局,成立地区财政局和税务局,恢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并将农业税征收工作划归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7月,呼玛、莫旗、鄂旗财政、财务机构分设,成立财政科。
1973年
1月,地区财政局增设企业科、农财科和秘书科。
3月28日至29日,地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改革原党政合一的工作机构,撤销“四部二办”,实行党政机构分设。地区革命委员会设林业生产办、农业办、工交办、财贸办、文教卫生办和政法领导小组等,各办下设处、局职能机构。成立“四办”,协调、指导各局、处工作。其中:财贸办公室主管商业、粮食、财政、金融等业务。
9月11日,田春荣任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兼地区财政局局长,邢治庸、姜成彬、宋厚德任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1974年
11月1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农林部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国家财政部决定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级财政,将原来政企合一时,行政事业经费从林业利润中开支的办法,改为政企分开,地方财政和企业财务分别管理,从1975年起实行。
1975年
5月16日,地委根据姜成彬利用职权,贪污公款4688元,已构成贪污罪;引诱、调戏女青年;怂恿、包庇坏分子的事实,决定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9月29日,敖柏荣任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列邢志庸前)。
12月8日,地区财政局决定从1976年1月1日起,有附属事业财务的地区建委、教育局、二轻局、农机局、农牧局、水利局、文化局、交通局、人防办、财政局从行政处划出,变成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是年,各县、旗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科。
1976年
4月,各县、旗财政、税务机构再次分设。
1977年
12月22日,省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分行明确,从1978年1月1日起,大兴安岭财政缴款比例为52%,原定缴款比例废止。
12月29日,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确定鄂伦春自治旗上解财政缴款比例为68%,从1978年1月1日起执行。
1978年
1月21日,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决定,将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塔河、阿木尔、图强、呼中、古连八区征收的四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未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未开征)全部上缴地区,统一调剂使用(因各区无一级财政)。
5月,地区成立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1979年
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通知,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划归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管辖。将在这两旗版图内的大杨树、克一河、吉文、甘河、阿里河、毕拉河等6个林业局及甘河综合加工厂、吉文水泥厂划归内蒙古牙克石林业局。同时决定,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改为林业部直企业。
7月1日,省委通知,鄂莫两旗于7月1日划回内蒙管辖,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变为国家林业部直属企业,地区革命委员会与林业管理局班子合一,政企机构分设,地革委工作机构分设共有l4个,财政局是其中之一。
9月13日,鄂莫两旗划回内蒙呼盟管辖。财政、财务交接,呼盟财政局刘国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邢志庸分别代表各方签字。财政机构随之移交。
11月6日,地区编委大编[1979]4号文批复同意地区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科、经济档案科。增加行政编制6人(监察4人,档案2人)。
1980年
5月12E1,省财政局下达《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和包干基数,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
11月17日,林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为有利于地方财政管理,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经两部请示国务院同意,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一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