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
1987年
1月15日,地区控购办转发省控购办通知,调整专项控制商品目录。共18种,省审批7种,行署审批6种,县、区审批5种,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25日,地区财政局制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方案》。
3月3日,省编委、财政厅批准,大兴安岭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组,编制15人。
3月17日,地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等10个单位发出通知:《调整知识分子边疆补贴》。
3月19日,省财政厅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将地方县级以上石油公司全部由商业系统划转为工业系统。其财务管理划转归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3月23日,地区财政局出台《会议费管理办法》。
3月24日,地区财政局下达1987年财政收入任务中央借用财力指标,共计435万元。其中:地本级202.4万元,呼玛县78万元,加格达奇区122.6万元,塔河县18万元,漠河14万元。
3月25日,地区财政局印发《地直预算单位经费包干办法》。
3月,地区珠算协会举办鉴定员培训班,为12名同志颁发了珠算等级鉴定员证书。
5月3日,地区财政局、粮食局印发《全区粮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办法》。
5月5日,地区财政局、地区财会学会举办会计人员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辅导班,共有480人参加学习。
6月20日,国家计委批复大兴安岭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总投资19860万元。7月3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通知,今明两年免征大兴安岭火烧木材产品税。
7月30日,全区完成国库券推销缴款任务550.2万元,因火灾调减130万元,占调减任务116.6%。
8月21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通知,同意大兴安岭地区受灾单位和农民提前兑付未到期国库券。
8月25日,地区财政局制定《农业税专管员工作暂行办法》。
9月4日,地区财政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方案》。
10月13日,省财政厅下达木材提价增收产品税指标。建议指标为2082.2万元,实行“三。七”分成,地方留30%,缴省70%。
10月18日,地区财政局组织会计系统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