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机构篇下序 大兴安岭地、县、乡财政机构,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财政性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清朝时期,清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县设治局行使财政职能,设总卡,下设分卡,负责国税、地税的征收。
民国时期,随着苛捐杂税的增多,国民政府加强税捐管理机构,建有呼玛、漠河、鸥浦县国税征收局和地方税捐局,专门管理财政事务。
东北沦陷时期,呼玛、漠河、鸥浦三县公署设立总务科和财务局分掌地方财政事宜,归龙江税务监督署管辖。
解放战争时期,呼玛、漠河、鸥浦三县合一,成立呼玛县人民政府,下设财粮科,归黑河专署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呼玛县财政科隶属黑河专署领导。1951年10月,撤销呼玛县财政科,成立县财粮科。1952年4月,撤销县财粮科,成立财政科。1958年,呼玛县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为县财政局。1960年,呼玛县建设银行办事处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1962年9月,根据国家重建税务机构的精神,县税务局从县财政局分出单设。1964年8月,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成立,特区政府下设财政局,履行财政、税务、银行工作职能,隶属大兴安岭特区会战指挥部和省财政厅双重领导。1965年2月,财政局与林管局财务处合署办公,政企合一,统称大兴安岭特区财政局。是年,呼玛县成立财贸办公室,负责全县财政税收工作。1968年,呼玛县财政局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金融科。1969年1月,特区革委会精简机构,将生产委员会内设的财政组、税务组、建设银行合并为大兴安岭特区财政革命委员会,负责特区企业财务核算和财税工作。1970年3月,特区撤销财政革委会,在后勤部下设财政金融局。是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鄂旗、莫旗和呼玛县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鄂莫两旗革委会设财贸组,呼玛县设财政科,负责县旗财税工作。1972年7月,地革委撤销地区财政金融局,分别成立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呼玛县、鄂莫两旗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成立财政科。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鄂旗和莫旗划回内蒙古呼盟管理,财政机构随之移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机构逐步健康发展。1980年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地区财政机构与林管局财务处分设,有职工20人。1981年,呼玛县正式建立一级财政。1985年,塔河县建立一级财政。1986年,漠河县和加格达奇区建立一级财政。呼中、新林、松岭区一级财政尚未建立。至此,全区地县两级共设立5个一级财政机构。截止1987年末,全区财政系统共有财政干部197人,其中:局处级3人,科级13人,县局级10人,乡级财政人员52人。1996年,按照省、地统一部署,地、县、乡机构改革。随着财政事业的发展,财政队伍不断壮大,由1987年的197人增加到1996年的270人,增长37.1%。2001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优化干部结构,按省、地统一部署,地、县、乡党政机构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全区财政系统有职工255人。其中:局处级7人,科级30人,县局级14人,一般干部184人,工勤20人。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系统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1—1 (1981—2001年)
0000013(图片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