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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镇)级

第三节 乡(镇)级


  1949年,呼玛县分别在5个区政府配备了乡级财政助理员。1958年,呼玛县撤销区政府,成立人民公社,在公社管理委员会内设财政助理员。“文化大革命”期间,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组,负责乡镇财政工作。
  1978年,呼玛县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在生产队内设农业税助征员。  
  1980年,乡镇级设立财政监察机构,乡级财政配备监察干部6人。乡镇财政尚未建立。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解体,农业税征收对象遂改为户交户结,征收任务零散,负荷量大。从1983年开始,在各乡陆续招聘合同制农业税助征员25人。1984年,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到1985年,全区有乡镇17个,其中漠河县漠河乡、兴安乡,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乡、依西肯乡和开库康乡建立乡镇财政所。同时,省财政厅、省编委根据民政部门对市、县、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部分市县基层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给予漠河、塔河县乡镇财政所各增加农业税专管员事业编制4名,所需经费从农业税征收费中解决。
  是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充实基层农业税征收力量,开展按户折征代金工作。省财政厅、编委(黑财农[1985]79号)给大兴安岭地区农业税事业编制11名,全部分配到乡(镇)财政专职做农业税征管工作。这部分事业编制的人员安排和调动由县财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农业税征收费中解决。
  1986年2月,地区财政局、编委(大财农字[1986]16号)根据省财政厅(黑财农[1985]79号、黑财农[1985]137号)、省编委(黑编[1985]200号)文件精神,分配全区各乡镇农业税事业编制19名。其中加区7人,松岭、新林、呼中、呼玛各2人,漠河4人,包括劲涛、阿木尔各2名。是年,农业税助征员全部转为国家固定工人。
  1986年,加格达奇区加北乡、白桦乡建立乡财政所,定编10人。呼玛县的呼玛镇、韩家园镇、兴隆乡、三卡乡、荣边乡、金山乡、鸥浦乡、兴华乡、北疆乡、白银纳乡建立乡镇财政所,所长由主管财政工作的乡(镇)长兼任,副所长由原乡镇财政助理担任。
  1987年,乡镇财政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全区1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乡镇财政所,共配备干部57人。其中加区2乡配备10人,漠河2乡配备6人,呼玛10乡配备35人,塔河3乡配备6人。全区乡镇财政实有职工53人。配备的农业税助征员除征收农业税外,还负责征收1984年4月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和1987年开征的耕地占用税。
  1991年,塔河县秀峰乡改为秀峰镇,呼玛县撤销韩家园乡,设置韩家园镇、古龙镇,古龙镇始终未设立乡财政所。1993年呼玛县撤销兴隆乡,设置兴隆镇,漠河县撤销兴安乡,设置兴安镇,其财政所名称随之而变化。是年,全区27个乡镇共建立17个乡镇财政所,核定编制89人,实有职工57人。其中所级4人,一般干部53人。女职工21人,占总人数36.8%;40岁以下职工47人,占职工总数的82.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人,占总数15.8%;有专业技术职称6人,占职工总数10.5%。
  1996年3月,按《大兴安岭地区县区及乡镇党委机构改革方案》(地委大发[1996]5号)要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按照不搞上下对口,不搞一事一职的原则设置机构。大兴安岭一类乡镇设置包括乡镇财政所在内的6个综合性办事机构;二类乡镇设置包括乡镇财政所在内的5个综合性办事机构;三类乡镇设置包括乡镇财政所在内的4个综合性办事机构。
  1999年,全区17个乡镇财政所有职工总数58人,其中所级17人,一般干部40人,工勤1人。  
  2001年4月,按照地编委批复的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和加格达奇区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具体要求,三县一区乡镇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全区设18个乡镇,建有18个乡镇财政所,漠河县新建西林吉镇、图强镇和劲涛镇乡镇财政所,呼玛县撤销了兴隆乡和荣边乡财政所。全区共核定乡财编制73人,实有职工42人,比1987年减少20.8%,比1996年减少36.4%。其中所级18人,一般干部24人。女职工15人,占职工总数35.7%;党员14人,占总数33.3%;40岁以下37人,占总人数88.1%;大专以上学历24人,占总人数57.1%,为1996年的3倍;有专业技术职称17人,占总人数40.5%,为1996年的5.7倍。

  乡(镇)级财政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1—8   (1987—2001年)









  乡(镇)级财政机构编制情况统计表
  1—9  (1985—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