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
管理范围 1947年,呼玛县民主政权建立后,预算外资金来源面小,数额不大。仅有农村自筹,机关、部队、学校开展大生产运动,开荒种地收入以及小公家务等项,为预算外资金雏形。
1950至1953年,呼玛县农村实行代耕制度,收入用于村办小学和村政府经费、学校杂费、公产房屋租金、废品变价收入列为预算外。
1958年,财权下放,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超额分成制度,呼玛县预算外资金来源、数额扩大,管理范围亦扩大。调整了各种附加税、城市公用费附加部分,由预算内转到预算外,归企业或地方使用。
1960年,呼玛县企业停止留成。到1966年,黑龙江省将一部分省管企业下放给地方,随之向企业下放了部分财权,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的40%列入预算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由全部上缴改为全部留给企业,作为企业恢复和发展财力。
1981年,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有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的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地方税、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经上级批准,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全民所有制工厂、农场、商店、旅店、交通运输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公产房租收入、园林收入、公益卫生事业收入、农林水利事业收入、科学实验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大中小学勤工俭学和校办工厂(农场)收入,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交通部门的养路费收入、民间运输管理费收入、航道养护费收入、监理费收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零星资产、房租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市场管理费收人,城市车辆管理收入,劳动力调配手续费收入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宾馆、俱乐部、招待所收入等;企业和主管部门提留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更改基金、企业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各级各类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城镇和农村的集体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税后利润,农村人民公社的公积金、公益金等。
1983年,预算外资金与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资金,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收支的财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所属的各项专项资金;地方和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同1981年比,新增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公房租赁收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工商部门的事业费、商品检验费留成收入、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县办小水电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锅炉检验费、机关杂项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矿山开拓延伸费、矿山煤炭维检费、地方建材发展基金、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以矿养矿收入、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但未列入预算的企业收入,为集体实为全民的企业收入等。
1984至1992年,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及其具体项目由三部分构成: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和所设的项目。
1993年,随着全区改革的深化,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1997至2001年,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批建立的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如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广告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出租收入等)。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和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共享预算外资金,具体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财政不在预算外管理体制之外调用下级财政和预算外资金,下级财政也不挤占和截留应上解上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管理办法 1947年,呼玛县民主政权建立后,开始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机关、部队、学校开展大生产运动创收后,除支援前线外,其余留作经费,属于自行管理。
1950至1953年,呼玛县村办小学经费和政府经费,通过实行代经制度解决,资金收支数额不大,单位自行管理。1954年,黑河专署规定,村财政负担从农业税收入解决,全县来自不超过12%的农、业税。
1958年,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超额分成制度,调整了各种附加税,城市公用部分由预算内转到预算外,由地方财政分配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把一部分省管企业下放给地方区县管理,随之向企业下放了部分财权,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的40%列入预算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由全部上缴改为全部留给企业,扶持地方企业发展。
1978年后,预算外资金数量增加,逐步由各级财政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过渡,管理方法得到加强。
1980年,地区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按资金的性质分行业进行管理。翌年,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帮助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端正经营方向,管好用好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达到来源正当合理,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擅自增加收入项目,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比例。支出本着“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当年结余,下年继续使用。预算外收入一律存人银行,支出按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从银行支取。严格划清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界线,预算内收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作预算外收入;由预算外开支的不能挤入预算内开支,由预算内开支的不能挤入预算外开支,坚持正常的资金渠道。预算外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按组织部门批准的编制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不擅自增加人员,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一切预算外资金不用于“楼、馆、堂、所”或举办现行控制的事业。必须动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严格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所用的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按照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外单位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各项开支标准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均按同类预算内企业、事业现行规定执行。各单位全部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认真搞好经济核算。是年,依据省财政局规定,使用了预算外资金报表、预算外收支总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活动情况汇总表、预算外工业企业汇总表、预算内工业企业各项专用基金表、城市维护费支出明细表等,加强统计和管理。
1982年,财政部门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账户》的指示精神,各单位、各部门把预算外收入于8月1日起全额存入预算外资金专户,不拖欠截留或坐支抵解,由财政部门统管。支出由存款单位编报计划,说明用途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使用。
1983年,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颁发的《预算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统一进行清理整顿,把应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事业收入等都纳入预算,不在预算外自收自支;乱行摊派的收入予以取缔;不符合收费的规定全部纠正。清理整顿后,保留的项目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补报批准手续。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执行。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不能以任何名义抽调预算外资金。各项预算外资金均按规定用途使用,不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用于增加人员机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不挪作他用。对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严格控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格审查资金来源。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存人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单位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决算的组成部分,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项预算外资金单独设账核算,做好记账、核算、报账工作。财政部门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核中,协助主管部门帮助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收入不正当,支出不合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从是年开始,各单位预算资金执行按年分季编制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同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综合财政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单位按批准的额度支付,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按财政部要求,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1985年,地区财政根据《关于变更上解农业税附加账户的通知》规定,把农业税附加作为一项专项资金及时上解。翌年,根据省财政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塔河、漠河县和加格达奇区工商规费和预算外支出改由当地财政直接监督管理。原由地区工商局、财政局监督管理历年结余的预算外资金留在地区,作为工商内部调剂使用。松岭、新林、呼中区各项工商规费收入统一上缴地区工商局后,上缴地区财政局实行归口管理,专户存储。预决算由地区财政局审批下达。县(区)工商局(分局)各项规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分成比例,逐月上缴地区工商局,由地区工商局汇缴,以便监督管理。
1989年,预算外资金有了很大增长,地区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不挪用,自行安排的预算外资金不搞平调,严格控制用于基本建设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资金来源认真审查,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基本折旧基金专款专用。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报经批准执行。按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坚持先提后用,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不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发奖金、实物和补贴。对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方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基层单位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做好记账、核算、报账工作。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财政和银行部门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加以纠正。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人员,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精神,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财政管理职能,本着“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更新财政管理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专业性收费以及各项业务收入结余建立的专用基金,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部分,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统计分析,服务监督”的管理方式,企业自主支配使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的情况报表,以便统计分析、综合平衡。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翌年,开始实行财政比例分成办法,即按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基础,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分成。
1995年,全区财政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合理引导和加强宏观控制,把各收费单位的收入资金直接存人财政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即收支两条线,计划有序管理,避免坐收坐支现象发生,增加预算外资金间歇资金的利用额,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翌年,地区财政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检查各部门、单位实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足额上缴财政综合部门在专业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并要求预算外单位重新到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未经审定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停止使用,账面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全面清理了预算外资金账户。
1997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的决定》,下发《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量入为出,政府调控”的原则进行管理。完善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按收入总额(除专项资金、专用基金),教育系统按10%,其他一律按20%进行宏观调控。超额完成任务单位,除保证正常政府宏观调控,再按调控比例5:5上解政府后,其余部分的30%给予提取奖励基金(超支不予核定)的激励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收取或者提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部门、单位不许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集资项目或调整其范围、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征收部门不得缓收、减收和免收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收取或者提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上缴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部门单位收取或提取以及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不能私存,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确需设立预算外账户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预算外资金过渡账户的部门、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截留、坐支。设资金支出账户只能设一个(在银行),不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业务前。预算外资金使用严格按计划执行。
1998至2001年,地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各单位上年度预算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总量,剔除一次性收费因素后,参照前3年平均收费基数确定当年收入计划基数,按5%至10%的增长计划,确定为当年收入计划。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按收入的75%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严守计划,分月执行,体现财政专户结余。翌年适当增加部分支出,构成当年计划指标(含节支留用、超收奖励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以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支预算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该部门、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用于住宅建设的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房改政策,不搞福利性分房,按照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的原则,实行集资合作购建房办法。用于购置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由用款单位按规定填写《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加盖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专用章后,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财政部门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
收支状况 五十年代,呼玛县预算外资金收入额很小,由创收单位作为经费自己使用。六十年代,呼玛县实行“纳、减、管”措施,企业停止留成,收入额下降,用于城镇维护公用事业等支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黑龙江省对部分省管企业下放给地方,向企业下放了部分财权,县办“五小”企业利润40%列入预算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由全部上缴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增加,支出大部分为扶持中小企业和城镇维护公用事业费用等。
1980年,地区一级财政建立后,收支管理加强,翌年,地区预算外收入434万元,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收入93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2万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219万元,为当年预算内收入8.9%;支出392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50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9万元,其他支出140万元,挖潜改造支出151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7万元,福利奖励支出25万元,单位当年滚存结余474万元。
1984年,地区预算外收入明显增加,总额1171万元,突破千万元大关,较上年增加711万元,增长60.7%。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收入106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3万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819万元,其他收入153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收入22.4%。支出1095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增长114.7%。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77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44万元,其他支出71万元,挖潜改造支出431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87万元,福利奖励支出198万元,单位年末滚存结余775万元。
1989年,全区预算外收入突破3000万元大关,达到3503万元,比1988年增加729万元,增长26.3%。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收入69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08万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726万元。占预算内当年总收入15.8%;预算外资金支出3725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946万元,基本建设支出395万元,其他支出884万元,挖潜改造支出683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3万元,福利奖励支出401万元,上缴国家能源交通基金250万元,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63万元,单位年末滚存结余689万元。
1992年,地区预算外收入增幅较大,总额达4125万元,首次突破4000万元大关,比1991年增加939万元,增长29.5%。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收入128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34万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963万元。占预算内收入27.9%。支出亦在增加,达4318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1412万元,基本建设支出415万元,其他支出826万元,挖潜改造支出862万元,福利奖励支出452万元,上缴国家能源交通基金支出209万元,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2万元,单位年末滚存结余1040万元。
1996年,地区财政预算外收入创历史新高,总额19234万元,比1995年增加15055万元,增长3.6倍。其中,地方财政部门收入46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646万元,基金和附加收入155万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2万元,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21万元,社会保障基金收入14946万元。占预算内资金收入114.6%。总支出17234万元,比上年增长3.7倍。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3391万元,乡统筹自筹支出10万元,其他支出13833万元,年末滚存结余:财政专户720万元,单位结余12758万元。
2001年,全区财政预算外资金总收入4457万元,呈下降趋势,比1996年减少收入1477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647万元,基金和附加收入309万元,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32万元,其他收入469万元,预算外收入存入财政专户4457万元,占当年预算内收入26.9%;总支出为443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4187万元,基本建设支出80万元,乡统筹自筹支出34万元,其他支出130万元,城市维护费支出6万元,预算外资金年末滚存结余:财政专户2489万元,单位结余526万元。
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
2—2(1981—2001年)
单位:万元
预算外资金支出统计表
2—3 (1981—2001年)
单位:万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950至1959年,呼玛县随着经济发展、经营形式的不断改变,行政事业性预算外收费渐渐增多,使用的收费票据,大都由部门、单位自行管理,因此不够规范统一。
1960至1979年,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延续行业归口管理,行政事业性预算外收费变化不大,松散管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财经管理制度不能彻底贯彻执行,收费管理及票据使用显得混乱,但后期管理有了改进加强。
1980年以后,省财政局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处,大兴安岭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变松散型管理为统一管理。1983年1月,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统一规定,进一步明确理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按区域分级负责,按级次向上级财政部门领取本地所需统一票据。票据使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收入、农林水气事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房产管理收入、科学文教卫生事业收入、行政机关收入、市场管理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费用收取都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1990年后,行政事业性预算外收费强调持证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原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按规定使用的票据收费,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1994年后,全区行政事业性预算外资金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收费一律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购领。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使用单位填写内容要完整,印章齐全,不能缺页、漏页、重号。填写错误另行开填,错填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各联备查,不能涂改、挖补、撕毁。丢失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票据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各级财政部门年检内容: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凭以报销、记账的票据的合法性;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配备稽查人员,建立健全稽查制度,对印制使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1996年6月,全区抽调58人,组成14个重点检查小组,对全区212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占检查总数的68%,受理群众举报16件(次),重点检查有问题单位64个。
1997年,全区贯彻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对经省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1998至2001年,地区财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从严行政事业性预算外资金收费票据管理,除强调票据使用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外,其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票据的指定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伪造、出售和借用票据,不得销毁票据存根。使用不合格票据,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收费票据当年领取和当年使用。2001年购进各类票据25680册,保证114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459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票据正常使用。是年销毁到期旧票据23888册。同时对票据准购证进行检查验收,清理局内各科室收费20项,搞好收支两条线,共检查收费单位43户,查出各类有问题资金243.7万元,已进行了处理。全区票据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三、“两金”征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大兴安岭地区实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分配,税务部门按月或按季具体办理。征集的对象范围: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缴财政部分)、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项目、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企业办的招待所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基金、各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地县(区)及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利润。
征集方法: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根据预算管理形式的不同分别计征;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补预算内事业支出不足的定额后的余额计征;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医院),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及职工福利基金计征;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政府的拨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计征;对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属捐款性质的除外),附加收入及专项事业费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当年收人的金额计征。各项资金当年的收入均按10%计征。其中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等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全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完成7641万元,中央级征集完成4920万元,省级征集完成106万元,地方征集完成2615万元,是下达任务量1793万元的146%,其中超额任务的部分上缴。
1983年7月1日,全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比例由10%提高到15%。从1987年5月1日起,全区扩大征集范围,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亦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当年,全区征集基金174万元,皆为地方完成征集数额,是下达任务量50万元的348%。资金分配一类是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实行按比例分成办法,30%上缴中央,70%留地方使用;另一类是总额分成办法,其中,任务内部分70%上缴中央财政,30%留归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中央与地方各分50%。
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对国有企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当年累计完成征集资金139万元,中央级征集完成20万元,地方征集完成119万元,是下达任务量83万元的143%。翌年5月1日,全区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前年度上缴的仍按有关规定足额征集。是年,全区累计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9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央级征集完成8万元,地方征集完成51万元,是下达任务数额15万元的340%。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在各级税务部门办理中,对假借各种名义漏交、少交、抗交或者截留挪用的各种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交纳期限及时办理交纳手续,逾期不交的,除追交应纳数额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金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之后,全区停止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遗留问题按国家规定和补充规定处理意见逐一解决。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完成情况统计表
2—4 (1983—1995年)
单位:万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大兴安岭地区为了集中一部分财力,促进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于1989年1月1日开始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的对象范围:所有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地方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征集项目有:城镇公用事业附加、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有: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各种以矿养矿的收入、未列入预算收入的地方小铁路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线路改造资金、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种门票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有:地县(区)及乡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其他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免征的项目有: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检费,育林基金,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维修项目。
1994年,全区财政部门推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对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也进行了规范化改革,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预算调节基金。1995年,全区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只限于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征收。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免于征收。但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预算调节基金继续补交。
征集方法:大兴安岭地区预算调节基金是从1989年1月1日开始征集的,由各级政府部门分配。具体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季或按月缴纳。交款单位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填写缴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者12月的调节基金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汇算清缴。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补预算内事业支出不足的定额后的余额计征;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在交通部门收缴养路费的同时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交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当年收支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捐赠性质的除外)。附加专项事业收费,按其当年收入金额计征。征集项目均按当年收入总额的10%计征,计征率按10%管理。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规定期限,足额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对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随意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转嫁负担的违反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处理。1995年后,预算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停征后的遗留问题,按国家关于预算调节基金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完成情况统计表
2—5 (1989——1995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