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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一、全额管理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依靠财政拨款供给全部经费,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发生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或作指定用途,属于这类单位的文教行政事业和行政机关均属全额管理,也称统收统支管理。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行人员按编制,支出按定额,开支按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1949年,呼玛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月初报预算,月末报决算的制度,按计划、按政策安排支出,县财政科负责全县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
  1952年,呼玛县执行省政府规定,事业及行政部门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或指标)切实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并按时提出计划。
  1960年,呼玛县文教行政多数单位实行总额控制和部分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少数单位采取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行政管理比较混乱。
  1980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全额管理的单位,由现行的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实行预算包干后,年终有结余的,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1981年1月,地区财政局制定《文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对全额预算包干的地直53个文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由上年初核定支出指标、年终结余收回财政,改为实行全年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加格达奇区,在未正式建立一级财政之前,也视为一级财政,实行收支总额预算包干,一定4年不变的办法,加区可在预算包干总额范围内对所属的文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由加区自定;预算包干项目有6项:公杂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汽车燃料、修理及养路费。以1979年的实际支出为基础,压缩20%,包给各单位。会议费、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汽车大修理费5项弹性支出不实行包干,实行专项审批,超支不补,结余收回。
  1981年,地区财政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方案,对地直所属53个纯支出单位实行“全年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包干办法。全区131个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结余用于事业发展基金34.8万元,集体福利基金16.1万元,小部分用于奖励,结余75.8万元。
  1982年,地区财政制定《文教事业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的修定办法》,预算包干分三种形式:全额预算包干。对地直56个纯支出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节支部分作为单位包干结余;人员经费包干。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等个人部分,按上年末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计算在预算包干总额之内,年终不提奖;公用经费包干。由上年的6项包干改为全额预算包干。公杂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汽车燃料修理费,仍按上年包干基础核定。业务费、会议费、小型房屋修缮费,按上年专项审批和实际支出水平扣除一次性支出后核定;设备购置费,大型房屋维修费、汽车大修理费,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年末地直56个预算单位共结余经费49.2刀元。
  1983年。执行省人事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整顿、审核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奖金问题的通知》,实行预算包干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全年包干节约奖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1个月的标准工资额,但每人月平均工资超过60元的,按60元计算。制定《大兴安岭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修定办法》,对行署办、公检法等经费完全由国家负责的纯支出单位实行大包干。对铅印室、计量工厂等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单位,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自求平衡,亏损不补,盈余归己。
  1986年,全区实行行署、林管局制定《行政经费包干试行办法》,对差旅费、机车燃料及修理费、公杂费每人每月按2.5元掌握支付,医药费每人每月按5元支付。对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的单位实行奖励,即从结余资金内
  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办法,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避免一事一请钱、花钱无计划的现象。
  1989年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对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同年,大兴安岭地区文化局、财政局制定《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利润分成暂行办法》,规定: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税后利润的30%上缴主办单位补充事业费;剩余的税后利润70%由经营单位或承包单位支配。
  1992年,执行财政部《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国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收入数应按扣除取得收入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劳务和设备仪器折旧等费用及照章缴纳的税金后的纯收入计算;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与预算拨款统一核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1993年,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从年终收入结余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有条件的自收管理单位提取后备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全额预算单位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
  1997年6月,全区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补助办法。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2000年1月,地区行署制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对事业行政单位实行“核定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节奖超罚”的预算管理办法。财政资金开支的地直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较固定的专项经费,其中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工具消耗费、接待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全部纳入预算包干。
  二、差额预算管理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  建国以来,国家对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经过多次变革,由供给制转向演出基金制,又转向企业化管理,直至差额预算管理。
  呼玛县1958年始有民办评剧团。民办剧团财政管理为自负盈亏性质,国家对剧团在必要时给予临时性的一定时期的补助,添置部分行头、设备,提高演出质量,增加收入,逐步达到自给自足。
  1980年,执行省文化局、财政局规定,对剧团的财务管理按照“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原则,实行“三定”,定经济收入、定费用支出、定差额补助。在此基础上,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
  1981年1月,地区财政局制发《文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差额预算包干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差额补助、定结余上缴”的办法:支大于收的实行差额补贴预算包干,节支部分留归单位,增收部分采取比例分成办法,按增收总额的50%上交财政,50%留归单位支出;收大于支的实行定额上缴预算包干,节支部分留归单位支配,增收部分采取增收分成的办法,按增收总额的50%上交财政,50%留归单位支配。在预算包干结余的分配和使用上规定:预算包干结余全部留给单位继续使用;提取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只准用于全体职工共同享有,而不属于个人所有的集体福利事业;预算包干结余留用部分不准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预算包干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包括其他奖励)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标准工资额。个人得的奖金数额最多不准超过60元。多余的奖金可转作集体福利基金。
  1983年,对地区文化宫实行差额管理,采取定收入、定支出、定差额补助、差额包干、短收超支不补,结余归己的管理办法。
  1986年,执行文化部、财政部《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艺术表演团体各项收入均应全部入账。坚持收费演出,有关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委派给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任务,如政治性晚会、外事演出、慰问演出及会演、调演等,由委派任务的部门给予合理补贴。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收入不准私自分配;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艺术表演团体超额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和收入计划时,可发给参加演出的演员“超额补贴”。未参加演出的业务、行政工作人员也可参加“超额补贴”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参加演出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50%以内;艺术表演团体年终结余扣除发放“超额补贴”后如再有结余,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从中提取最多不超过平均每人1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基金”,其余为“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1987年,地区财政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办法,对差额管理单位,在核定收支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化管理。
  1989年,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1992年7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建立以下基金(资金):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周转(流动)资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按规定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
  2000年,地区行署制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对事业行政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拨款),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节奖超罚”的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确定单位的定额补助(拨款)标准,单位将其收入与财政补助(拨款)统一纳入单位预算、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统一使用,综合平衡单位预算。
  托儿所、幼儿园差额补助  1957年,呼玛县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机关托儿所工作人员不能列入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内,其工资应由入托儿童收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主管机关经费中补助。
  1978年,执行省财政局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要勤俭办所(园),按规定收缴管理费、托费和杂费,以收抵支,不足部分可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差额补助费。托费、杂费由儿童家长个人负责,管理费由儿童家长(原则上指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男女双方有一方在举办托幼单位的不收管理费。
  1983年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停止发放幼儿补助费的通知》,全区于1984年11月停止发放幼儿补助费(寄托补助费)。
1990年,执行职工子女人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幼儿园、幼儿学前班实行按质划级、按级收费的管理办法。

  各类等级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表
  2—6
                单位:元



  对符合计划生育、又人进独立核算的托儿所的幼儿,可以从父母所在单位领取入托管理费定额补贴。为减轻家长负担,将补贴从过去的每月14元增至20元。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或未入所的子女不予补贴。
  1996年4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子女人幼儿园、学前班管理费补贴的规定》。定额补贴标准:为减轻家长负担,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学龄前幼儿,并进入幼儿园、班,不分整日制与寄宿制,每月一律按50元给予补贴,由儿童父母双方单位各补助25元;父母在同一单位的,由一方在单位领取全额50元;父母双方在两地工作的,由一方单位予以全额补贴;父母一方系现役军人,幼儿又人地方幼儿园、班的,地方单位则应发半额补贴;幼儿父母丧偶或离婚,由抚养一方单位全额补贴。
  三、特种资金管理
  中小学学杂费  1953年,呼玛县执行黑龙江省规定,学杂费收入列入财政收入,用于解决教育经费。1955年,呼玛县对学杂费的收缴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对象是:烈军属子女或有抚养责任的弟妹等;灾区户子弟;特殊困难的职工子女;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减免学杂费。
  1958年,管理办法规定:按实际收费总额计算,中学以85%、小学以90%列为县级自筹经费收入,由县统一安排解决教育经费差额。中学15%留校,按照特种资金管理。小学10%特种资金用于添置图书、体育、卫生等设施的补充和没有托儿所学校的托儿所差额补助开支。
  1960年,呼玛县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学杂费减免面:中学一般不得超过全部学生数的30%;城镇小学不得超过学生数的10%;乡村小学不得超过学生数的20%。少数民族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1962年,呼玛县学杂费继续按特种资金由县教育科直接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不上缴财政,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规定学杂费使用范围:中学用10%左右解决学校公共卫生,热饭、烧开水等,60%左右用于校舍维修,30%左右用于补充教学仪器、图书和体育设备。小学10%左右用于解决添置图书、体育、卫生设备和烧水用煤等开支,其余由县教育科统收统支,用于解决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校舍维修、开班设备以及小学寄宿教工的炊事员补贴。
  1981年,全区执行国家规定:对于家庭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军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镇居民或农民子女,实行减费或免费照顾;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柯尔柯孜和达斡尔族学生免缴杂费。减免比例:城市中小学控制在10%以内;县城中小学控制在15%以内;农村中、小学控制在20%以内。对重灾区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短期内可适当放宽减免比例。
  1988年9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杂费标准,收费标准(见附表)。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杂费可酌情减免。减免人数,城市和县镇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10%。少数民族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可由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适当扩大减免比例;学杂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本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也可以用于翻修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学生集体福利设施项目的开支;住宿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学生宿舍的冬季取暖和学生食堂炊事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989年5月,执行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1990年6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高中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通知》,自9月1日开始,对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生每学期在收取杂费的基础上,加收学费15元;农业中学、农业技术高中、职业教育中心面向农村的专业暂不收取学费,但要缴纳杂费。高中阶段学生杂费收缴标准仍按省教委1988年规定执行。
  1992年5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学杂费标准的规定: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减免人数,城市和县镇不超过5%(个别在校生来自农村较多的可不超过7%),农村不超过10%。少数民族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经同意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1995年9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杂费标准为:小学和盲聋哑学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期30元;城市和县政府所在镇的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元;县级以上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40元;县级以上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住宿费按在校住宿时间收缴,每住宿一个月每生收费8元(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职业中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仍按1992年规定执行。
  1997年9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收取最高标准为: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城市和县(区)政府所在镇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包括职业初中,下同),城市和县(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对实行二部制授课的班级,其就读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杂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对符合借读条件就学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为普通在校生杂费标准的4倍;有住宿生的小学、初中,按学生在校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初中升高中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报名费、卷子费等任何费用)。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150元;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期8元。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同年9月,执行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等职业学校现阶段学费不超过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30%,学费的最高收费标准,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2000年,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在我区建立特教发展基金实行“两免一补”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区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学杂费、免书本费、发放生活补贴的优惠政策。生活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50元。初、高中、小学收费继续执行1997年规定标准。

  全区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2—7  (1955--2001年)
             单位:元



  勤工俭学财务  1957年,黑龙江省学校开始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1960年,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对学校的生产劳动收入暂不上缴利润和缴纳税金(特殊情况除外),分别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用于补充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设备;用于改善公共福利设施;用于解决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和奖励等方面。
  1962年1月,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补充意见》,各级学校的生产劳动收入,按特种资金管理和掌握使用,不上交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1982年,按照《省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提取各项基金,如设备折旧费、公益金、劳保基金等,要专款专用。校办企业的物资、固定资产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出入库有手续,消耗有定额,设备有专人保管,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处理设备要经审批。勤工俭学收益的使用原则,在保证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重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适当改善师生福利。其分配比例:工厂留55%,上交学校40%,管理机构提成5%。校办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所需资金,主要靠学校和教育部门自力更生解决,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能力,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或给予借款。
  1988年11月,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勤工俭学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收益分配和使用等。校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校办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及核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校办企业勤工俭学收益,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福利及奖励。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少量统筹资金。在收益的使用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发展勤工俭学、开展业务活动及奖励;教育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福利待遇;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校办企业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纳税和减免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89年,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所得的经济效益,除留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外,其余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师生集体福利及个人奖励。中小学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9个半月基本工资。教职工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酬金,免缴奖金税,个人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开展各项勤工俭学活动中,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989年7月,执行省教委、省财政厅《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办工业利润分配比例:企业留利55%(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金和奖励支出);补助教育经费40%(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各20%);统筹基金5%。校办工业利润5万元以下的,适当扩大企业留成比例;校办工业利润30万元以上的,适当提高补助教育经费比例。
  学校基金财务  1984年,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局《高等学校科技开发中心科技咨询服务经费收支暂行管理办法》,科技咨询服务的纯收益必须全额缴到学校财务处(科),列入“学校基金”账户。从纯收入总额中提取15%至20%作为系、室、所分成,用于科技人员咨询服务津贴,购置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补充事业费不足。咨询服务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元。经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工作的,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完成项目的有关辅助人员的津贴要低于上述标准。
  1985年7月,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有经济效益等条件的技工学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学校基金的来源: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训技术工人和其他人才任务(包括举办各种训练班)所得的合理收入,扣除工作人员工资、讲课酬金、业务费和公务费后的纯收入。校办实习工场(车间)、农(林、牧、渔)场实现的纯利润。学校承担的其他工程或服务项目,以及外单位委托的实验、工程设计等(扣除原材料、水电等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学校基金应当大部分用于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如兴办校舍,添置教学设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等方面。
  1988年,执行省教委、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基金的来源:校办工厂、农(林、牧、渔)场的净收入中上缴学校的部分。组织师生挖、拣、采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各种办班的净收入。组织师生参加有偿劳动交公部分的净收入。学校的礼堂、实验室、运动场等设施对外有偿服务的净收入。根据预算包干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包干结余。学校的其他收入;学校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学校基金的50%用于教职工、学生的集体福利和奖励。50%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基金来源不多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的学校基金比例可增加到60%;学校基金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1994年,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普遍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使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基金增值;经费使用: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各校必须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国家任务学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补助。
  2000年,按照地区行署《关于在地区建立特教发展基金实行“两免一补”的通知》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设立特殊教育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组织开展各种特教活动,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等。基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三家共同负责筹措。教育从教育附加费中拿出1%,政府和民政部门拿出相应数额的资金。特教发展基金由教育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和串项。
  四、通用开支标准
  差旅费  1950年9月,呼玛县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差旅费规定。车船费:专署专员及相当级干部,可按二等火车软座或二等船舱票报销;其余人员除伤病残者,经批准可乘二等火车软座和二等船舱外,一律按三等火车硬座或统舱票报销。出差里程超过30华里者,准乘长途汽车。不通汽车地区,县长级以上干部可雇用大车、骡车或舟筏等交通工具,其他一般人员不准雇用,特殊情形者(如病老残疾怀孕女干部)须经批准始得雇用;宿费:专员及相当级干部准住二等房间,其他工作人员住普通房间,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出差当日不能到达办公地点,每人每日除原供给外,发给途中伙食费;乘坐火车、轮船者,县长级以下人员按大灶伙食费2倍发给补助,专员级及相当级以上干部按中灶伙食费2倍补助。不坐火车、轮船者增加伙食费一倍半补助:住勤伙食补助:出差及下乡检查或帮助工作者,其停住机关或在乡工作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各级供给制出差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驻机关就餐者,超过其原来供给伙食部分,最高每人每日补助不超过1斤半米(薪金制者自己负担,需要补助者,亦以1斤半米为限)。
  1952年2月,执行财政部对差旅费修改规定。车船费:乘火车者,专员及相当级以上人员均发软席车费,县级及以下人员发硬席车费。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者,县长以上人员由第一夜起准购同席位卧铺。区长级以下人员由第二夜起准购同席位卧铺。不通火车地区乘坐长途汽车如实报销。住勤费:到大城市或边疆地区出差或参加会议,每人每日补助0.5至0.6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到一般地区补助0.3至0.4万元,到省内乡村工作,专员级每人每日补助0.1万元,县区级每人每日补助0.05万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处者,每人每日准在1万元内报销。途中伙食补助:专员及相当级人员每人每日1.2万元,县长级以下人员1万元。
  1953年,执行省财政厅补充规定。车船费:区长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差到不通火车、汽车地区准乘胶轮车、大车,凭据报销。因公出差携带行李,可报销汽车、马车费。住勤伙食补助:到达省内县城以上城市工作者,不分职别每日补助住勤费0.2万元;途中伙食补助:因公出差,不论乘车船或徒步,超过4小时至6小时者,每人每日补助0.5万元;6小时以上至24小时每人每日补助1万元;超过24小时至28小时,按两天计算,其余以此类推。公出途中等车船时间亦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计算。
  1957年规定:13级以上人员公出乘软席、二等舱位,其余人员乘硬席、三等舱。夜间不买卧铺票者补助1.2元,途中3至6小时伙食补助0.5元。住勤伙食补助:到黑河地区县人委所在地补助0.8元,到市及饶河、抚远、萝北补助0.6元,到其余县人委所在地补助0.3元,到乡镇、村补助0.2元,到省境外,按地区类别补助0.4元至2元。
  1963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交通费和旅馆费:正副专员、局长、13级以上人员(1963年6月省财政厅曾规定为行政级),4级以上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船二等舱位,住单间或二人一间。其余人员乘火车硬席、三等舱位,按房间床位情况住宿。通宵乘火车,买不到卧铺票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1.5元;途中伙食补助:途中3至6小时补助0.6元,6小时以上补助1.2元。同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乘火车、飞机不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乘其他交通工具到一、二类地区补助1.2元;住勤伙食补助:1963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根据所去地区类别不同,在县以上机关内搭伙者每日补助0.2至1.2元,在机关外就餐补助0.5至2元,到区乡在机关内搭伙补助0.2至1元,在机关外就餐补助0.25至1.6元。1963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到市以上城市和工矿、林区的,不分在机关内或在机关外就餐,以及到县城和县以下地区在机关外就餐的,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黑龙江省为二类地区)。
到县城和县以下地区在机关搭伙的(包括在农民家搭伙),每日按下表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补助费:

  住勤补助标准表
  2—8  (1963年)
        单位:元



  1971年7月,执行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出差到新疆、西藏、青海以及本省黑河地区爱辉、孙吴等县和大兴安岭地区每天补助0.8元;出差到辽宁、吉林、甘肃、宁夏、内蒙以及本省其他市、县每天补助0.6元;出差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每天补助0.5元;到农村吃派饭的,每天补助0.1元。
  1978年8月规定: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地、盟正、副主任、行政13级以上人员,4级以上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出差,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1间。并规定:在当日早7时至晚8时之间,单程旅途满6小时以上者补助0.6元,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补助0.3元。
  1979年9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行政14级、6级以上工程师可乘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符合乘火车卧铺不买卧铺的,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包括快车票价)的30%发给本人,不足3元的按3元计发,取消每人每月加发补助费1.2元的规定。同年10月,提高住勤费标准,从二类地区出差到一、二类地区由原每天补助0.6元提高到0.8元。
  1980年,执行省政府规定:途中伙食补助6小时以上补助0.7元,4小时以上补助0.4元。同年9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到公社以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差住勤补助标准为:二类到一、二类地区每天补助0.8元,到三类地区1元,到四类地区1.3元。三类地区到一、二类地区0.7元,到三类地区0.9元,到四类地区1.1元(黑龙江省爱辉、孙吴、逊克、嘉荫、呼玛县和大兴安岭地区为三类地区外,其余均属二类地区);各种工作队到外地农村工作,每天补助0.3元;到公社以上单位按住勤标准,超过一个月减半。
  1984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途中6小时以上到二类地区补助0.6元,4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补助0.3元。同年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到农村生产大、小队(包括乡镇所在地大小队)出差,每天补助0.6元;到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一类地区1.1元,二类1.2元,三类1.4元,四类1.7元;到深圳、珠海市出差,除按规定四类标准支报住勤费外,另加临时补助费每人每天0.8元。
  1985年5月,地区财政局制定《出差宿费包干的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干部因公到本地各县、区出差,局处级干部按住宿天数,每人每宿包干6元,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宿4元,节约归己,超支自负。职工、干部因公到本地和乡政府所在地出差,局处级干部凭据报销宿费,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宿包干3元,节约归己,超支自负;职工、干部因公到外地出差,局处级干部到中央直辖市和各省会出差,每人每宿包干5元,到其他市、县出差,每人每宿包干4元,到其他市、县出差,每人每宿3.5元,节约归己,超支自负;职工、干部因公到配偶所在地出差,一律不报销宿费;地级干部(副专员以上)暂不实行宿费包干,无论到本地或外地出差,一律凭据报销。此项规定到是年9月停止执行。
  1985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修订差旅费规定:取消途中补助费,按出差全程天数计发出差补助费,到一类地区每天补助1.9元,二类2元,三类2.2元,四类2.5元,深圳、珠海3.3元;到本地、县境内的乡镇以上单位出差每天补助为:二类地区1.7元,三类地区1.9元,农村每天0.8元;派到外地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到农村补助0.8元,到乡、镇以上每天补助1.7至1.9元。1985年12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天每人补助: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区3元,三类地区5元;到基层单位锻练、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讲师团等人员,到一类地区补助1.5元,二类地区1.8元,三类地区3元。同时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到本地、县境内的乡、镇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出差,每天补助为:一类地区2元,二类地区2.5元;工作人员到农村出差,每天补助1元。
  1988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到外地(指本地、县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类地区从2.5元提高到3.5元,二类地区从3元提高到4元,三类地区从5元提高到6元。到本地、县境内的乡、镇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不高于40%的前提下由地、县自定。到农村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从1元提高到1.4元。到基层单位锻练、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类地区从1.5元提高到2.1元,二类地区从1.8元提高到2.4元,三类地区从3元提高到3.6元。
  1989年5月,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管局办公室制定《关于差旅费核销的若干规定》:宿费限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在计算补助时,对实际宿费低于包干标准低限的宿费补助差额加上低限与高限差额的50%之和计发。宿费限额包干标准: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去一般地区每天10至20元,去深圳、珠海市每天15至30元;正副处(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去一般地区每天9至16元,去深圳、珠海市每天12至25元;其他工作人员去一般地区每天7至13元,去深圳、珠海每天10至20元。
  交通费开支标准。夜间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的慢车和直快列车而未买卧铺的,按夜间乘坐火车票价,慢车60%补助,直快50%补助。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长途汽车、轮船(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发。工作人员到车省内出差,不分职务一律不实行包干办法,按实际公共汽车单据报销,但出租汽车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伙食补助标准:到外地(指本地、县境外)乡镇以上出差,每天每人伙食补助为:一般地区4元,深圳、珠海7元。地区、县境内出差,每人每天3.5元,到各林业局出差每人每天4元。
  1992年7月,地区财政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中规定: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标准:副专员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程师等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飞机一等舱位;住宿费:工作人员到县(区)所在地及本地区外出差,其住宿费按不同职级,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理、节约分成的办法。副专员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宿费包干标准:去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特殊地区40元;正副局(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去一般地区25元,特殊地区35元;其他人员去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3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工作人员到基层实(见)习、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为4元。参加各类短训班或到各级各类院校学习并集中食宿,不论时间长短,每人每天补助3元。
  1992年11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凡出差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均按乘坐新型全列空调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补助费。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1996年1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在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未修改之前,暂对到省外公出差旅费包干标准作如下规定: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到一般地区宿费标准50元,到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标准为60元;其他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标准为40元,到特殊地区50元。上述包干标准超过的不予报销,低于标准的部分按50%分成给个人。
  1996年2月,地区行署、林管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交通费:副地级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职务工资在5级(含5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或高于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飞机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其余人员乘硬席火车、轮船三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乘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列车的,按新型空调列车硬席座位票价(不含另外加取空调费用)的30%计发。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实行限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分成的办法。宿费包干天数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实际住宿费超过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实际住宿费低于包干标准部分,到省外公出的结余全部归己,到省内公出的按50%分成。宿费收据应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限额包干标准:副地级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内公出宿费限额每天45元,省外公出去一般地区每天60元,特殊地区每天80元;正副局(处)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内公出每天40元,省外去一般地区50元,特殊地区70元;其他工作人员省内每天30元,省外一般地区每天40元,特殊地区60元。凡公出到大兴安岭驻外办事机构所属宾馆、招待所住宿(按规定职务等级),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床费标准结算,由单位按实报销。到本地区乡(镇)及农村出差人员,到基层锻炼、实(见)习人员、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人员,各种训练组以及疗养人员,由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等,不实行住宿费包干分成办法。
  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工作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6元。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短期训练班或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元标准执行。此规定执行至今。
  会议费  1950年9月,执行政务院《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供给制标准(草案)》,规定会议伙食标准:专署召开全区性大会、代表会议、县长会议及省市部门会议,不分灶别,每人每日3至4斤米,其他人员原灶不变;县级召开上述性会议,每人每日2至3斤米,其他人员原灶不变。
  1951年6月,执行省政府补充规定,会议费的伙食标准:专署、县长会议(包括妇代会、青代会)每人每日补发2.5分(工薪分),大会服务人员原灶不变;县级召开会议,每人每日补发2分,大会服务人员原灶不变。
  1952年,执行东北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召开全面性与专业性会议,按职级交纳伙食费,区长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日交1.5分(工薪分);县级、专员交2.5分。
  1956年4月,执行黑龙江省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伙食补助每人每日1元;县级0.6元;乡、镇0.3元。误工补贴每人每日1.5元。
  1961年7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到省开会的误工补贴每人每日1元;可根据略低于全县近两年来正常年景实际分配的劳动日值水平适当确定。参加会议的生产队干部及社员,领取国家发给的误工补贴,交生产队作收入,生产队给评工记分,年末统一分配。
  1963年12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县召开的劳模会每人每天补助0.7至0.9元;县召开的一般会议每人每天补助0.6元。
  1971年2月,执行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经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的会议伙食补助一律按出差标准执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或社员开会,会议期间和往返在途期间,每人每天发给误工补贴0.5元,交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记工,参加统一分配。会议期间的宿费、办公费、非工资人员的伙食费、往返车船费、误工补贴、医药费,由召开会议部门报销。
  1978年8月,执行省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通知》规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省级每人每天补助0.8元;地、盟级0.7元;县、旗级0.6元。其他会议,省级0.6元;地、盟、县、旗级0.5元。1979年2月规定,在1978年基础上各增加0.2元。
  1984年5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省、地、县召开的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委会议、综合性劳模会议,每人每天补助1.9元;其他各种会议补助1.2元。
  1985年6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代表会议伙食补助:二类地区每人每天2.8元,三类地区3元;工作会议,二类地区2元,三类地区2.2元。与会人员按办伙实际交费,超支个人负担,非领工资人员的会议伙食及往返在途伙食补助均按实际报销。
  是年6月,地区财政局《出差宿费包干试行办法》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种业务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因不宜实行包干,可凭据报销。
  1986年12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会议费开支的规定》:省、地、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代表会议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其办伙食费用标准根据当地情况自定,扣除会议伙食补助费,其差额部分由与会人员交费。每人每天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代表会议:一类地区4元,二类地区4.5元;工作会议:一类地区3元,二类地区3.5元。伙食费不得超支,超支由与会人员负担,不准用公款核销,不准旅馆(招待所)补助,更不准回单位按差旅费报销。非领取工资人员参加会议及其往返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办伙食标准报销。
  1988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省劳模大会伙食标准为9元,本人交纳1元,会议补助标准8元。省委全会和工作会议、人大例会、政协常委会、地市县长会、纪委书记会、省团代会、省妇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其他代表会,伙食标准为8元,本人交纳1元,会议补助标准7元。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委、厅、局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伙食标准7元,本人交纳1元,会议补助6元。
  1989年5月,地区行署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制定《关于差旅费核销的若干规定》:到省外大、中城市出差或参加会议,其市内交通费,到省会市、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天标准2元,开会0.6元,到其他城市(不含县级市)出差每天1元,开会0.4元。
  1992年7月,地区财政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工作人员到城市参加会议,其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一律按标准实行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到省会、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殊地区包干标准:出差每人每天2.5元,开会1元;到其他城市出差1.5元,开会0.8元。
  1996年7月,地区行署、林管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工作人员到城市参加会议,其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一律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到省会市、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殊地区出差每天补助5元,开会2元;其他城市出差每天补助3元,开会1.5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特殊地区,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民航接送乘客的大客车费用可另报,但不准报销出租汽车费。到外地参加会议期间,不实行住宿费包干分成办法。
  2000年4月,地区行署《地林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召开会议一律实行会议费限额办法,财政、财务部门按处级机构分别掌握各单位限额。编制为30人(含30人)以内的,每年5千元,编制为31人以上的,每年6千元。限额内的会议经费由单位申报,财政、财务部门审核拨款。
  会议伙食补助费按会议就餐人数,每人每天补助40元。会议公杂费、材料费、交通费、租场费等由召开会议单位在限额内(扣除伙食补助费)调剂使用。
  2001年5月,执行省规定:地(市)去省参会人员宿费补助60元,伙食补助40元。本省内其他市(地)、县召开的会议,食宿费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食宿费收费标准的60%。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为解决北方寒冷地区职工取暖问题,决定发放职工取暖津贴。北部地区冬季取暖期为6个半月,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4%核算发给,不足35元的,按35元补助;南部地区取暖期为6个月,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4%核算发给,不足30元者,按30元补给。乡村(镇)工作的职工,按本地区取暖补贴标准的75%发给。
  1959年11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对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规定:凡省内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固定职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临时工(含合同工,下同),按规定,在冬季取暖期间发给取暖补贴。北部地区取暖期为6个半月,南部地区为6个月。北部地区每人补贴35元,南部地区每人30元。乡、社(镇)的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等单位的职工取暖补贴标准,北部地区每人26元,南部地区每人23元。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住在公家装有暖气设备宿舍者,除不发给取暖补贴外,并实行定额收费,宿舍面积(以户为单位)不足100平方公尺者,每月每平方公尺收费1角;超过100平方公尺者,每月每平方公尺收费0.12元。
  1961年9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是从实行取暖补贴地区调来的,且在调来以前就与其供养直系亲属同住,曾经领取取暖补贴的住单身宿舍的单身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作地点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取暖补贴,但职工本人应按居住单身宿舍的面积核收取暖费。其他住在公家单身集体宿舍中的职工,由公家负责供给取暖,一律不发给取暖补贴。
  1968年9月,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对取暖费补贴标准规定,不分城镇和乡村,南部铁路沿线地区每人30元,北部铁路沿线地区每人35元,非铁路沿线的大兴安岭地区呼玛等5县每人47元(岭南40元),其他非铁路沿线地区每人37元。
  1972年12月,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调整呼伦贝尔盟和大兴安岭地区部分旗区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批复》,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加格达奇区由原执行40元调整到42元,其他各区、县(旗)仍按原标准执行。
  1978年,执行省财政局、劳动局规定,对没有暖气设备的公有房产职工宿舍,实行由国家免费供暖,对职工不发取暖补贴,也不向职工收取暖费。
  1988年9月,执行省劳动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职工住有暖气设备的公有房产冬季取暖结算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职工住公有暖气设备的宿舍,冬季取暖时发生的取暖费,由包烧单位向居住的职工所在单位结算收费。1990年,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收费16.7元。
  1993年,执行省财政厅调整取暖补贴标准:大兴安岭岭南冬季取暖补贴每名职工每年由原40元调整到90元,加格达奇区由原42元调整到95元,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由47元调整到100元。
  2000年10月,地区行署制发《大兴安岭地区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居住公有取暖设备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职务级别,享受规定的职工住房取暖费补助面积标准的取暖补助。
  职工探亲路费  1957年11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行政酌情予以补助。
  1959年12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如本人确有困难,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计时工资标准二分之一时,可由本单位行政补助其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
  1962年10月,执行国务院规定,探亲路费按本人往返火车硬座和轮船统舱票价发给。同年12月又规定,乘坐火车快车的可以报销加快费;不通火车或轮船,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凭据报销)。
  1966年4月,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1973年8月,职工探亲时乘坐特快火车时,其特快车票可以报销。
  1975年8月,执行财政部规定,职工探亲分段购买车票,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分段票价,但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1981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途中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但不报出租机动车费;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报销。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凭据报销1天普通房间住宿费;途中遇到意外事故(如道路受阻等)、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1981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出(包括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均可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凭据报销;夜间(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连续6小时以上,可发给补助费1.5元;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不执行夜间乘坐挂有卧铺的火车,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按规定可买卧铺而未买卧铺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的一部分;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的途中补助费,仍按省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即从发车时间算起,以24小时为一天,途中4小时以下的不补助,4小时以上补助0.4元,6小时以上补助0.7元,超过24小时以后的时间,按上述计算方法类推。
  1985年,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级职,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1994年1月至2001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上述规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福利费  1952年9月,执行东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福利事项的暂行规定》:定期补助的家属,居住于东北区城市的:大人每月7万元(旧人民币)为起点,最高到12万元,小孩以5万元为起点,最高到9万元;农村大人每人每月5万元为起点,最高至9万元,小孩以3万元为起点,最高到7万元。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限于本人之工资或津贴不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临时补助范围限于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丧葬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灾害。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者,每人每月酌情给予3万至12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少数原由国家供给的干部家属,一般均应由个人自行解决,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须予照顾者,批准后可超过上列之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大灶供给标准19.3万元;工作人员子女已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者,不得再享受家属困难补助。
  1957年6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以及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地方区以上各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3%计算。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计算。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照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他用。福利费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家属生活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家属患病医疗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1961年3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国家工作人员福利费指标规定,县以上机关由占工资总额的3%降为2.5%,农村人民公社仍按1%执行,以解决全省性较大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和补助个别地区福利费不足。
  1964年,执行财政部、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剧团等)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2%提取。
  从1977年1月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现行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改为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
  1987年,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差、地林区津贴、奖励工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5%提取;也可在工资总额的2.5%的数额内,制定不同级次的定额提取办法。
  2000年1月,大兴安岭地直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人年36元标准核定。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从11月1日起,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拿工资,不参加农村分配的临时职工,工作满1个月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不满1个月的,按天计算,每天0.2元,每月累计不超过5元。集体单位原则上可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
  1984年,执行省政府决定,从10月份起对全区职工每月发放猪肉价格补贴5元。
  1985年4月,执行省政府规定:在调整猪肉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相应补贴。凡吃商品粮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合同、季节工)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5元。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技校学生,不分学校所在地,一律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发放。对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加发1元。
  1988年5月,执行省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对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羊肉),大路菜、鸡蛋、食糖4种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大兴安岭地区补贴标准:城市9元,县镇8元。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一律按8元补贴给本人。
  1991年4月,执行省政府《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或补助费的通知》规定:给每个职工每月粮油价格补贴6元。
  1992年3月,给每个职工每月肉食价格补贴4元。
  1992年4月,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
  1994年,按省规定参加1993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人员,冲销物价,福利性补贴11项共64元;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继续发给,以后统一归并为64元活补贴。
  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  1983年,执行黑龙江省规定:自1983年起,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每个职工每年为20元,后调整为90元,至2001年仍执行此补助标准。
  书刊费补助  1984年,执行省科委、人事监察局、财政厅《关于对部分知识分子书刊补助费的通知》,从1984年起,对部分知识分子给予书刊费补助,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每人每年3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3年或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20元;中等专业毕业生参加工作满6年或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年10元。
  1985年8月,执行省财政厅、省科委、省人事监察局《关于部分自学成才的专业文艺人员享受知识分子书刊补助费的通知》,从1985年起,对省文联所属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证书的从事文化艺术工作满18年的在职作家、戏剧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摄影家、曲艺家、杂技家、书法家、电影家、民间文学家,每人每年发给书刊补助费20元。对有学历的中专毕业生,并享受书刊补助的,由过去规定10元改为发给20元。
  2000年,大兴安岭地直事业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刊资料费按正地级干部650元,副地级干部550元(包括离退休地级干部),处级干部70元,科级干部50元,一般干部35元,工人25元标准核定。
  洗澡理发费  1983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自1月起每个职工每月补助洗澡理发费2元。此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集体福利基金中解决。
  1985年10月份起,职工洗澡理发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2元提高到4元。
  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  1989年12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离退休女职工、女合同工、计划内女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2元卫生用品补助费;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从本单位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不足时从行政或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中解决。
1998年1月至2001年,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女职工(包括离退休女职工、女合同工、计划内女临时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