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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库管理

第一节 金库管理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发《中央金库条例》。是年10月,财政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制定了《中央金库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规定了库款解缴程序、支拨程序、收入退还处理办法及会计科目等。1951年,根据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为便利各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设立地方金库。黑龙江省规定:省地方金库暂设总库、分库两级,分别由中央分金库、支金库兼理;属于省的地方财政收支款项,应单独设置省地方金库账簿,不得与中央金库账簿混合记录。但为使中央及时了解地方收入情况,地方金库应将汇总收入统计表分别报送中央财政部、中央总金库,税收部分亦应报送中央税收部门;地方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省的,由省财政厅支拨;地方金库对地方财政收入入库后的报解调拨手续,以及库款的收支报告制度,须比照《中央金库条例》及《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地方金库建立后,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均须悉数缴入地方金库,各级政府对同级地方金库,应负监督检查之责,地方金库应受同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为使各级地方金库与同级财政及税收部门的账务数字不发生错误,各级金库应与同级财政及税收部门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由省财政厅通令执行。
  1965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中心金库成立,执行1950年政务院《中央金库条例》和历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管理体制发生多次变化,1971年,财政部再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代理国库的账务核算逐步简化,实行以表代账。财务组织也由独立的金库会计改为会计不独立,国库管理处于相对分散和松驰状态。1977至1983年,随着《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八次修订实施,国库业务受到重视,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人员增加,国库的收纳、支拨、报解差错减少,“促进收入、监督退付、严格管理、搞好服务”的金库工作方针得到较好的贯彻。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国库仍由人民银行代理,并继续实行1977年制订的“四级国库”管理体制,业务处理由会计科负责。1985年7月,国务院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条例规定,国家金库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所属各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各级国库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到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按照黑龙江省人民银行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人民银行实行新的国库账务核算制度,具体办理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业务,并加强对专业银行各国库业务、经收处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国库工作步人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1988年12月,大兴安岭地区人民银行成立国库科,专司国库业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库业务由原来的收缴和分成报解预算资金扩展为综合反映财政收支变化和国家作用变化,为客观管理决策提供信息。自1988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国库业务开始实行电算化操作,经过不断地升级改造,到2001年末,实现区内中心支库、支库与省金库全部联网,传统的国库账务处理流程被自动化的计算机软件所替代。
  是年末,大兴安岭地区共有中心支库1个,支库4个,金库5个,经收处72个。按照中央和黑龙江省金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大兴安岭地区各级国库(经收处)管理制度:
  预算收入管理制度。各级国库(经收处)加强国家预算收入报解工作管理,当日收纳当日报解,保证各级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各级国库(经收处)不得延解、积压、占用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对延解、积压预算收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预算收入退库、更正管理制度。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和预算更正时,必须要求财政部门或征收机关提出有关文件依据,出具退库申请书、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等凭证;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批准,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各级退库手续文件、退库申请书是各级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必须留存备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库业务,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预算收入退库或更正的;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的;退库款项退给非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手续不全的;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
  库款支拨管理制度。各级库款的拨付,一律凭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办理: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改的;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和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的;无财政拨款专用章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用途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说明的;拨款超预算的。
在国库各项业务的处理、技术操作上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