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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交企业

第一节 工交企业


  一、工业企业
  上缴利润  1949年,呼玛县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大多是手工业作坊,盈利甚微,当年上缴财政0.3万元。
  1952年起,呼玛县工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完成生产(含销售)、利润及上缴利润计划的,可从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亏损退库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提取的企业奖金,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最少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2年,呼玛县工业企业(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地方工业企业,下同)上缴利润5.5万元。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呼玛县工业企业上缴利润5.8万元。
  “一五”时期(1953至1957年),呼玛县仍然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地方工业有较大发展,工业总产值413.1万元,上缴利润8.3万元。
  “二五”时期(1958至1962年),从1958年起,呼玛县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停止提取奖励基金。受“浮夸风”影响,地方工业起伏较大。企业实现利润不实,出现“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现象。1961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部分效益差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清产核资,企业上缴利润大幅度下降。1962年起,停止实行利润留成,恢复企业奖励基金。根据企业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缴利润6项指标计划完成情况,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少完成一个指标少提六分之一。“二五”时期呼玛县上缴利润30.4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7倍。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至1965年),呼玛县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工业经济虽有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亏损已成定局。这一时期,呼玛县上缴利润-1.9万元。
  “三五”时期(1966至1970年),在“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影响下,“停产闹革命”,批判“唯生产力论”,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企业利润逐年下降。“三五”期间,全区上缴财政收入-73.8万元。
  “四五”时期(1971至1975年),大兴安岭地区“文化大革命”继续进行,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影响,企业亏损面继续扩大。1971年,全区发生亏损企业10户,占总户数52%,亏损额达117.4万元。“四五”期间,全区亏损企业亏损额达1128.6万元,上缴财政收入(利润)-1089.6万元,比“三五”期间增长13.8倍。
  “五五”时期(1976至1980年),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大兴安岭地区开始全面治理工业战线的混乱状态。1978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从1978年起,全区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办法,按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增长利润留成比例按行业分别规定为10%至30%。1979年,莫旗、鄂旗50余户企业划归内蒙。但由于积重难返,经济效益回升不大。“五五”期间,企业亏损额达1243.8万元,上缴财政收入-1194.7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9.7%。
  “六五”时期(1981至1985年),全区工业企业趋于稳定。由于从1980年起工业企业可用贷款项目实现的利润归还专项贷款,企业用于归还专项贷款的利润逐年增长,致使实现利润逐年增长,但上缴利润增加较少。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对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财政,其余部分留给企业;对小型盈利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办法。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所得税按55%和8级累进税率缴纳,调节税按企业核定的调节税率缴纳。实行利改税以后,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缴纳,企业开始呈现良性发展转机。“六五”期间,全区亏损企业亏损额减至217.7万元,比“五五”期间下降82.5%,上缴财政收入-230.6万元。
  “七五”时期(1986至1990年),全区国营企业改革力度加大,产值、利润有所提高。1987年8月起,国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企业仍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缴目标任务的实行超目标分成,按合同规定同企业清算拨给企业作留利处理;1989年起,对完不成承包目标任务的企业,用自有资金补交承包利润。利改税企业按规定作所得税和调节税上交,没有实行利改税企业作企业上缴利润上交;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含承包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增强企业后劲。“七五”期间,全区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94.7万元,比“六五”期间下降10.6%;上缴财政收入-168.4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27%。
  “八五”时期(1991至1995年),继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效益。1991年起,按国家规定,大兴安岭地区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将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激活国营企业机制。减少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企业产品自销数量,增加自销产品收入,增加纳税、上缴利润数额。“八五”期间,全区工业企业上缴财政收入-92.7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45%。
  “九五”时期(1996至2000年),工业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大兴安岭地区按着国家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00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全面实行股份制、租赁制、国有民营及个体经营机制,以所得税形式上缴财政收入。
  折旧基金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并上缴财政一部分,称为上缴折旧基金。
  1952年,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缴办法》规定,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额上缴财政,属于企业收入的一个项目。但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全部由预算拨款解决,企业上缴折旧基金,实质上是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返还基金,不是企业纯收入。
  1953年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的规定,根据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残值、清理费用、耐用年限等因素加以确定;1955年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继续使用时,仍按原折旧率计提折旧,季节停用或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所提上缴折旧基金仍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1968至1970年,执行省政府规定,把企业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需要,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1971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全区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上缴财政。“四五”期间,全区提取折旧基金154.6万元,上缴折旧基金6.9万元。“五五”期间,提取折旧基金199.7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29.2%;上缴折旧基金14.4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108.7%。
  1981年5月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对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的企业,除房屋外,停止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生产任务不足50%,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的企业,除房屋外,基本折旧基金减半提取;为保证设备大修理正常进行,停产、半停产企业大修理基金继续提取。1985年4月起,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企业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对一时无先进设备替换,仍需继续使用的仍提取折旧,直至1990年后不再提取。对连续停工~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均不提取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减半提取折旧。“六五”期间,全区工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179.8万元,比“五五”期间下降10%;上缴折旧基金37.3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159%。
  1988年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表实行分类折旧,停止执行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办法;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的,其差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0年以前允许在成本中列支。
  1990年10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按规定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1990年前继续提取折旧,199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按财政部门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额,其部分差额于1990年前在成本中列支继续执行。“七五”期间,全区工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286.8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59.5%。
  1992年12月起,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地方财政机关批准。
  1993年5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八五”期间,全区工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685.3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139%:“九五”期间提取折旧基金680.5万元,与“八五”期间基本持平。
2001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全区工业企业由各种经营机制的法人负责,提取折旧基金数额不再上缴。

  工业企业收入统计表
  3—45  (1949—2001年)
          单位:万元






  二、交通企业
  上缴利润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至1952年),呼玛县恢复整顿交通运输业。1950年和1951年,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制度,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弥补。1952年起,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按计划利润上缴。
  “一五”时期(1953至1957年),呼玛县对私营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交通运输业发展壮大,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稳步上升。
  “二五”时期(1958至1962年),呼玛县交通企业上缴财政收入大起大落。1958至1960年“大跃进”期间,大上工业,大炼钢铁,交通企业迅猛发展,上缴利润大幅度上升,但数额不实。1961至1962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交通企业全面整顿,上缴利润大幅度下降。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至1965年),呼玛县交通运输业在调整中发展,上缴利润逐年有所增长。
  “三五”时期(1966至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交通企业受到冲击和破坏,发展缓慢。
  “四五”时期(1971至1975年),“文化大革命”继续进行,全区交通企业亏损126.3万元,全行业亏损。“四五”期间上缴利润-135.5万元。
  “五五”时期(1976至1980年),1976年后,开始全面治理交通战线混乱状态。1978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交通企业进入正常发展轨道。1978至1987年,交通企业管理权限交上级管理部门,上缴财政收入时断时续。1978年上缴利润-1.7万元,比1976年负增长94.3%。1980年上缴利润5.5万元,比1979年增长10%。
  “六五”时期(1981至1985年),交通企业按规定扩大企业留成,减少上缴利润。“六五”期间上缴利润-74.6万元,比“五五”期间负增长64%。
  “七五”时期(1986至1990年),全区国有交通企业适当减少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企业产品自销数量,新增自销产品收入,增加纳税和上缴利润数额;自1991年4月起,银行贷款利率平均降低7个百分点,为全区交通企业还贷带来优惠政策,减轻交通企业负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增强了交通企业的活力。“七五”期间的1986至1989年没有上缴财政收入,仅1990年上缴财政收入-6万元。“八五”期间的1991至1994年没有上缴财政收入,仅1995年上缴利润-6万元,与“七五”时期持平。
  “九五”时期,大兴安岭地区随着深化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各项经济工作纳入了正常轨道,从1998年起,交通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责权利结合,推行个人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多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以税代利上交国库。
  折旧基金  1952年5月,呼玛县交通企业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折旧基金提缴办法》,企业按照计划将所提基本折旧基金于当月底前解交国库,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结算一次,多退少补。1958年4月,呼玛县执行黑河专署规定:地方国营有计划利润的交通企业,与当地主管部门实行利润分成。但对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进行分成,悉数交黑河专署财政预算。
  1960年11月起,呼玛县国营交通企业执行《黑河专员公署企业利润及基本折旧基金解交办法》,于每月25日前,依据应提存额,一次上交国库。
  1964年4月起,呼玛县交通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维护费用以后不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作购置固定资产之用。
  1967年1月起,呼玛县凡是纳入地方预算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交作预算收入。已交库的在3月末前一律退出。
  1974年1月1日开始,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省政府规定,交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留用幅度为70%,企业按15%上交财政,其余15%交给主管部门。“四五”期间,全区交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14.4万元。1976至1977年提取折旧基金17.4万元。
  1978年1月至1987年,交通企业管理权限交上级主管部门,地、县(区)财政不反映提取折旧基金数额。
  1988年1月1日起,交通企业恢复地、县(区)财政管理。按照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交通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对于亏损企业,无力承担增提折旧基金的少数企业暂缓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分类折旧与原综合折旧率形成的差额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中列支。
  198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全区交通企业按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分类折旧年限表,一律实行分类折旧,停止执行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的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七五”期间的1988至1990年提取折旧基金40.1万元,全部留给企业作更新改造资金和技术革新所需资金。
  1991年1月起,全区交通企业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这部分固定资产单独核算。国营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
  1992年3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全区国营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分别提高至1000元、1500元、2000元。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国营交通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原有净值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增加的成本支出属于企业各期损益调整,不得减少上交财政收入,不调整承包基数。增提折旧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同年9月,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固定资产重估实施细则》,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原折旧率和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是年全区交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20万元。
  1993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交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原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再提取折旧。
  1995年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地、县(区)交通企业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至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八五”期间,全区交通企业提取折旧基金132.5万元,全部留给企业。
“九五”期间,全区交通企业仅1996、1997两年提取折旧基金29.6万元。1998年起交通企业改革。经营机制、产权向着股份制、租赁制、承包制和拍卖制转变,在保证完成上缴税金的基础上,计提折旧由法人代表自行监管。

  交通企业收入统计表
  3—46  (1970—1997年)
           单位:万元





  
  三、物资供销企业
  上缴利润  1949年,呼玛县成立木材公司,负责供应城镇和黑河地区轮船所需木柈子(1959年改成县煤木站)。
  1958年以前,呼玛县由于城乡基本建设较少,机械动力不多,建材和生产资料需要量小。1958年以后,工农业生产发展,基本建设项目增多,机械动力增加,对建材、机电、轻化等物资需求量急剧增长。1958年8月成立独立核算的县工业物资供应部,1962年分列出燃料公司、物资公司,并于1979年在兴安、开库康、依西肯三个公社建立物资供应网点。
  1959至1961年,呼玛县物资企业由黑河地区统一核算,县不计算盈亏。
  1962年,呼玛县物资供销企业上缴财政收入-2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上缴财政收入-5万元。“三五”时期没有上缴。
  “四五”时期(1971至1975年),全区(含莫旗、鄂旗、呼玛县木材公司、物资公司、燃料公司)物资供销企业上缴财政收入12.5万元。“五五”时期(1976至1980年),上缴财政收入-37.2万元。
  1980年起,加格达奇区物资公司、化工建材供应站划归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同年全区开始实行超计划上缴利润“四六”分成办法,即国家60%,物资企业40%。
  1982年起,对县(区)物资局实行盈亏两条线的财务包干办法。盈利部分实行增长分成,以前3年实现的平均利润数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四六”分成,局留40%,上交60%。企业的“四项费用”由成本中解决。对亏损企业实行减亏“四六”分成,局留40%,上交60%,超亏不补。对所属企业一律实行包干办法。
  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政策。大兴安岭地区地方物资供销企业不属大中型企业,县(区)物资企业没有实行“利改税”。
  1985年起,全区物资供销企业以独立核算点为纳税单位,以1983年为基期,纳税户数显著增加。“六五”期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上缴财政收入-5.9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84.4%。“七五”期间,物资供销企业上缴财政收入-57.3万元,比“六五”期间下降8.7倍。由于经营不善,“七五”比“六五”增加亏损188.7万元。
  1991年3月起至1995年,执行财政部《关于物资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物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开户行相应上收企业贷款。上收的这部分贷款,在1994年3月底以前,企业仍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商品(物资)流通费,用于冲销专项处理商品的削价损失。企业按已归还贷款虚提的利息,按月作增加商品(物资)流通费,减少待处理削价损失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虚提的利息如有多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部分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一部分转作企业留利。
  1996年7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县(区)物资部门及所属企业均组成物资企业公司及以资产为纽带的子公司,政企职责彻底分开,保留部分管理职能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公司一经成立,要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均与地方财政脱钩。
  1997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县(区)物资流通企业对代理商品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在代理关系中,物资流通企业为代理方,生产企业为委托方。代理方的佣金收入在代购代销收入中核算,并按税法对服务性收益征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财务处理仍按照《商品流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由于全区物资供销企业转制,“九五”期间及2001年物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税,不作上缴财政收入反映。
  折旧基金  1959至1961年,呼玛县物资企业折旧基金的计提及上交结算办法,由黑河地区统一核算,县不计盈亏。
  1962年起,呼玛县物资供销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交纳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实际发生数字按月交纳。
  1967年1月起,呼玛县物资供销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交作预算收入,已交库的一律退出,通过往来或暂存科目处理。
  1970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计提折旧基金0.8万元。
  1974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新办法》,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留用幅度为70%,企业按15%上交财政,其余交给主管部门。“四五”期间(1971至1975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提取折旧基金21.4万元。
  197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规定,物资供销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作为“上交基本折旧基金”,随同企业利润一并交入国库。
  1979年起,物资部门的供销、储运企业所提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再上缴财政。
  1980年,加格达奇区物资供销部门划归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是年,全区物资供应部门取消系统核算,基层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归基层企业。“五五”期间(1976至1980年),全区物资供销部门提取折旧基金30.5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42.5%。
  1985年,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物资供销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措施。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折旧基金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六五”期间(1981至1985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提取折旧基金60.1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97%。
  1986年5月,执行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物资供销企业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库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属于生产、流通的主要设备,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设备,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等均计提折旧。
  1990年10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全区物资企业按着1985年财政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已经提足逾龄在用固定资产要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折旧,至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七五”期间(1986至1990年),全区计提折旧基金200.5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2.3倍。
  1995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物资企业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八五”期间(1991至1995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计提折旧基金62.4万元,比“七五”期间下降68.9%。
  1996年3月,执行财政部规定,物资供销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按非经营用房确定的35至45年折旧年限(根据结构、自然损耗以及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年限)计提折旧;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按支付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确定的35至45年折旧年限分期平均摊销。6月,执行财政部规定,物资供销企业库内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至15年;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将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库内道路支出并入建筑物总值的企业,按建筑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1997年,执行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县(区)物资企业门店的固定资产由县(区)物资供销企业总部统一标准配置,折旧由总部统一提取并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报废等事宜,门店无权处理。
“九五”期间的1996、1997两年,全区共计提折旧基金5万元。1998至2001年,全区物资供销企业全面转制,推向市场,在保证完成上缴税金基础上,计提折旧基金由法人自行料理,不再反映。

  物资供销企业收入统计表
  3—47  (1962—1997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