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性收费收入 大兴安岭地区自1995年开始有行政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公安、民政和其他行政性收费。按照财政部规定,根据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首先将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费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是年行政性收费4万元。
1999年6月,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行政性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按地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支行规定,由地区工商银行的各层机构为代收代缴机构。
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
3—57 (1995—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