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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第四节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大兴安岭地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包括国家举办的农场、农业、畜牧业、农机业、林业、水利、气象、乡镇企业、农业调查和区划、水产业、土地管理、其他农林水等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各项业务费、生产周转金、差额补助费等。
  一、农场事业费
  1958年起,呼玛县财政始设农场事业费,在支出中增加了荒地勘察设计费和农场建设费两项。当年支出1万元。
  1963年起,呼玛县财政在农场事业费中又增加垦荒经费、下放人员经费、城镇职工、学生下放经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共支出11万元:“三五”时期支出14万元。
  1978年起,农场事业费又增加两项补助范围:一是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小型设备购置等;二是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原来由场负担的中小学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减轻了农场负担,增强了企业对经济核算的积极性。“五五”期间共支出农场事业费101.5万元,“六五”期间支出96.4万元。
  1986年起,地区及县(区)所属农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事业费由农场统一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解决。
  1989至2001年,地区及县(区)所属农场全面实行财务包干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调整了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生产,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向银行或信用社贷款支出的事业费亦逐年增多,偿还能力也较强。“七五”支出83万元,“八五”支出109万元,“九五”支出142万元。
  二、农业事业费
  1954年起,呼玛县财政始设农业事业费支出科目,用于农业部门事业机构、人员经费和各项专业费用由县财政预算拨款。“一五”期间支出19.2万元:“二五”期间支出44万元。
  1964年2月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规定,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各项业务费、生产周转金和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统由县财政拨付。“调整”时期共支出32万元。
  1976年起,全区实行四级农业科学网补助费。对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以自力更生为主,地、县(区)财政支援为辅的原则进行补助。“五五”期间,全区共支出农业事业费252.4万元。
  1983年起,按省农牧渔业厅、财政厅规定,全区农业事业费增加土壤普查经费支出,包括:技术骨干训练费、化验器皿药剂购置费、图纸资料与野外调查工具仪器购置费、土壤普查的临时工和外业补助费、资料印刷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支出均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
  1985年起,全区农业事业费支出使用范围又扩大9项,即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植物保护费、土壤肥料事业费、良种示范繁殖场补助费、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乡经营管理员经费、其他农业事业费,统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六五”期间共支出事业费258.8万元。
  1987年起,农业事业费支出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凡有条件的要大力开展有偿服务,转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事业,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分别核定支出。“七五”期间共支出事业费471.2万元,“八五”期间支出1025.9万元。
  1997年6月起,全区农业事业费支出的来源改为:地、县(区)财政预算给予的补助经费;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给予的补助经费;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
  1999年起,全区农业事业费支出的来源和分类改为:地、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农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九五”期间支出1865万元,2001年支出625万元。
  三、畜牧事业费
  1950至1960年,呼玛县畜牧事业经费在农业事业费中列支。
  1961至1963年,呼玛县财政始设畜牧事业费科目,共支出5万元。
  1971至1978年,地区、县(区)、旗均设畜牧事业费款,畜牧事业费的综合性内容为: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由地、县(区)、旗财政预算部门拨付。“四五”时期支出184.5万元。
  1979年起,全区畜牧事业费扩大了支出范围,到1983年扩大到9项支出,即技术推广费、畜牧兽医费、良种推广费、畜禽保护费、草原保护费、种畜场补助费及生产性事业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周转金、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其他畜牧事业费。“五五”期间支出103.2万元。
  1985年起,全区对预算管理的畜牧事业单位令其实行有偿服务,积极组织收入,用于抵顶部分预算拨款。“六五”期间支出128.5万元。
  1987年起,对全区畜牧事业单位,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办法。“七五”期间支出271.2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111.1%。
  1991年1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根据省政府决定,调整财政和信贷资金投放结构,增加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贴息贷款,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不得低于10%至15%,保证了畜牧事业费支出逐年增多,1991年全区支出畜牧事业费65.8万元,是1985年的2倍。1999年支出157万元,是1991年的2.4倍。2001年支出246万元,比1999年支出增长56.7%。
  四、农机事业费
  1952至1957年,呼玛县农机事业费在县农业事业费中列支,由县财政预算拨款。1958年起,呼玛县拖拉机站下放给社队,拖拉机站亏损补贴由社队负责,县财政只负责农机管理系统的事业费,仍在县农业事业费中列支。
  1962年,呼玛县拖拉机站上收为地方国营。全县农机事业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和拖拉机站的亏损补贴,均在县农业事业费中列支,如不足时,可用拖拉机站上缴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抵拨。
  1963年起,呼玛县财政预算设拖拉机款级科目。亏损补贴按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按标准台核定每亩补贴定额支出,当年支出23万元,1964年支出10万元。“三五”时期全区共支出13万元:“四五”时期支出100.4万元,其他农机管理系统的事业费仍在县(区)、旗农业事业费中列支。
  1979年起,全区农机事业范围扩大,地、县(区)财政部门农机事业费科目增设5项支出,即农机站事业费、农机鉴定站经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农机事业费。“五五”期间共支出207.2万元,比“四五”时期增长106.4%。1981年又增加技术推广费和干部训练费两项。“六五”期间支出212.9万元。
  1987年起,全区农机事业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七五”期间支出394.2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85.2%。“八五”期间支出739.5万元,比“七五”增长87.6%。
  1997年起,地、县(区)财政部门对农机事业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标准由地、县(区)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根据农机事业特点、发展计划、农机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和地、县(区)财力分别确定,定额或者定向补助一年一定。当年支出249万元。
  1998年起,对农机系统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逐年按计划进行补助(国有企业除外)。国家财政对每台(套)补助5000元,地、县(区)财政按不低于1:3比例配套,不足部分由农机服务组织投人。当年支出262万元。
  1999至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农机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办法。1999至2001年共支出农机事业费964万元。
  五、水利事业费
  1954年,呼玛县始设水利事业费支出科目,含防汛费、岁修费、水利设施补助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到1957年共支出5.3万元:“二五”期间支出25万元,比“一五”增长3.7倍;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支出6万元。“三五”期间全区支出45.5万元,比“二五”增长6.6倍;“四五”期间支出117.4万元,比“三五”增长1.6倍:“五五”期间支出238.5万元,比“四五”增长103.2%。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水利事业费支出扩大了项目:即增加技术推广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水质监测费、干部训练费、水文事业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国营排灌站补贴、其他水利事业费等。“六五”期间共支出236.8万元。
  1987年起,全区水利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大力开展有偿服务,抵顶一部分财政拨款;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的,地、县(区)财政部门对人员、经费分别核定指标拨付,加强管理。
  1990年起,全区水文报汛事业费实行包干使用,如有结余用于水文报汛业务开支。“七五”期间共支出水利事业费375.7万元,比“六五”增长58.7%。
  199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重新对防汛费使用范围规定: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保养所需费用;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和补助;防汛检查、宣传和学习所需费用;防汛专用车船和通讯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讯线路及水文报汛费;洪水后,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费用(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重新对岁修费使用范围规定:堤防工程维护费;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的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等费用;防洪用涵闸的检查、维修、加固费用;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支出。防汛岁修费可跨年度使用,与下年度经费一并预算安排使用。“八五”期间共支出768.4万元,比“七五”增长104.5%。
  1996年起,对全区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范围重新进行规定:含示范推广工程项目和专项试点的前期费、建设费,器材、材料购置费,运输费、技工费、运行管理费等补助;水土保持预防和监督执法示范的部分启动费;宣传、规划、培训、科技推广以及工作检查、会议、资料收集所需费用;事业单位人员机构费用。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计划,按事业财务级次,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办法。
  2000年3月至2001年,全区水利事业费支出来源重新规定:地、县(区)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费用,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费用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其他费用等。“九五”期间共支出1087万元,比“八五”增长37.6%。2001年支出380万元。
  六、林业事业费
  1954年起,呼玛县地方财政始设林业事业费支出科目,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开发森林资源,但不包括森林工业系统的事业费。“一五”期间支出55万元,“二五”期间支出63万元。
  1964年起,呼玛县林业事业费明确扩大支出范围:即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企业拨款,造林建设费,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费,其他林业事业费,仍由县财政预算拨款。“三五”期间支出0.2万元:“五五”期间支出3.4万元,“六五”期间全区支出28.5万元。
  1990年起,对全区地方国营林场、苗圃支出的营林事业经费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经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支出等。“七五”期间支出112.5万元,“八五”期间支出3.7万元。
  1997年起,对全区林业事业费支出范围重新规定。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其他经费;林业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技术推广经费,良种推广经费,国有苗圃扶持生产资金,森林资源调查经费,森林防火经费,航空护林经费,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湿地保护经费,引进濒危物种经费,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经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薪炭林试点补助经费,林业项目贷款财产贴息经费,林业宣传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山区综合开发财产贴息补助经费,其他经费。“九五”期间支出林业事业费706万元,2001年支出295万元。
  七、水产事业费
  1951至1961年,呼玛县水产事业费没有单列,在县农业事业费中列支。
  1962年起,呼玛县财政预算始设水产事业费科目:含水产专营机构经费、科学研究费、水产企业拨款、技术推广费、渔政管理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其他水产事业费。当年支出水产事业费1万元。
  1970年,全区水产事业费支出项目改为技术推广费、资源调查繁殖保护费、渔业生产指导费、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产事业费。当年全区支出1.3万元。“四五”期间支出7.2万元,“五五”期间支出5.9万元,“六五”期间支出10.5万元,“七五”期间支出30万元,“八五”期间支出78.2万元,比“七五”增长1.6倍。
  199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按国家规定,在水产事业费中增加水产种苗和病虫害防治专项补助经费支出项目。补助对象是全区各类从事水产种苗繁育、水产养殖及病虫害防治单位。由地、县(区)财政预算和渔业主管部门保证所需资金的支出。“九五”期间支出水产事业费169万元,比“八五”增长116.1%,2001年支出40万元。
  八、气象事业费
  1954年,呼玛县开始有气象机构经费支出,由县财政预算拨款。1963年增加科学研究费支出,1966年增加其他气象事业费支出。“一五”期间支出3.5万元,“二五”期间支出4万元。“四五”期间,全区支出56.8万元,“五五”期间支出95.8万元,比“四五”增长68.7。
  1981年起,全区气象事业费中又增加干部训练费支出,仍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1983年起,地区气象机构改为中央气象局直拨经费,但人工降雨、人工防雹仍由地方财政预算支出。
  1985年起,地区气象部门根据财政部、气象总局规定,气象机构改为地方拨付经费并开展有偿事业服务,所创效益增补气象事业费支出,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六五”期间支出气象事业费1.3万元。
  1990年起,地区气象部门执行财政部、气象总局规定:开展有偿专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偿事业服务的各项支出列入成本,不得挤占气象事业费和其他预算内资金。“七五”期间全区支出气象事业费20万元,“八五”期间支出9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3.8倍。
  1997年起至2001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全区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人员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经营支出,即气象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气象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财政核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有预算外资金的气象事业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支出,在事业费支出中单列反映。“九五”期间全区支出气象事业费170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9%,2001年支出69万元。
  九、乡镇企业事业费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始设乡镇企业事业费科目,原称社队企业事业费,包括技术推广费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事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的干部训练费。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是年支出0.6万元,“七五”期间支出16.4万元。
  1991至2001年,全区乡镇企业事业费来源改为:地、县(区)财政每年从财力中拿出1%以上资金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乡镇企业贷款总额要达到当地当年农业贷款总额20%以上。在资金支出上,主要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八五”期间,全区支出65.6万元,“九五”支出93万元,2001年支出27万元。
  十、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
  1984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始设农委事业费支出科目,分农业资源调查区划费和其他农委事业费两项,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款。“六五”期间支出4.1万元。
  1987年起,农委事业费改称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技术骨干培训费、仪器设备费、图纸资料费、调查人员补助费、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所需的必要劳保用品费、调查成果印刷费。“七五”期间支出10.4万元,“八五”期间支出7.2万元。
  十一、土地管理事业费
  1987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贯彻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利用资源管理。地、县(区)财政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支出科目。支出范围包括:宣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及说明;绘制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开展土地监察等工作人员的培训费、补助费、劳保费、设备费、图纸资料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七五”期间全区支出71.8万元。“八五”期间支出213.9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2倍。
1991至2001年,按国家规定,全区土地管理事业费来源改为:除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外,将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部分抵拨预算拨款。“九五”期间支出374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2001年支出92万元,比2000年增长24.3%。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15   (1954—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