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全区支援农业资金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多。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呼玛县支援农业资金40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减至15万元。1970年,按着国家规定,全区增设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支出额下降。“三五”期间支出40.9万元,“四五”期间增至312.1万元,比“三五”期间增长6.6倍。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特别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又有新的增加。“五五”期间支出支援农业资金609.6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95.3%。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出639.8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5%。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出1290.9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01.8%。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出2569.1万元,比“七五”增长99%。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支出3156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22.9%。2001年,全区支出518万元,比2000年增长10.7%。
一、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1956年起,呼玛县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在水利支出中列支。
197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始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项,由财政预算拨款。是年支出6.9万元。“四五”期间支出126.4万元。
1980年起改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级科目,仍由财政预算拨款。“五五”期间支出263.9万元,比“四五”增长109%。
1983年末,试行农田水利周转金办法(从财政部门借人的财政周转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借有还。下分4项,即: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补助费。“六五”期间支出221.5万元。“七五”期间支出287.8万元,比“六五”增长29.9%。
1994年起,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来源改为:地、县(区)财政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有偿使用部分;地、县(区)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部分。周转金的使用期限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八五”期间支出465.7万元,“九五”期间支出657万元,比“八五”增长41.1%。
2001年5月起,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资金来源改为:农业、水利和财政部门分别联合向省农业、水利和财政部门上报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省农业、水利和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审核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实行报账制。是年全区共支出20万元。
二、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
1959年起,呼玛县按着国家规定,在县财政预算中设支援人民公社支出款级科目。“二五”期间共支出40万元,其中86%的资金是由黑河专署以实物(拖拉机及犁、耙、播种机、镇压器、中耕机、联结器等6种机引配套农具)拨付。
1963年3月起,呼玛县按省政府规定,在支援贫队投资上,有重点地发给农村人民公社中那些生产资金特别困难、又无力偿还贷款的生产队,不平均分配,发放面一般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左右,经济条件差的地方,最高不超过10%。1963至1965年,呼玛县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支援贫队,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困难。1966至1970年共支出34万元,“四五”期间支出185.7万元,比“三五”增长4.5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某些支援项目采取周转金方式,用款单位有偿使用,并签定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归还。“五五”期间,全区加大了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支持力度,共支出286.8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54.4%。
1982年4月起,全区试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办法,实行有偿无息支援。周转金支援的主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大队、社队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的国营农牧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户和社员。“六五”期间全区共支付197.7万元,比“五五”期间减少37.7%。
1988年3月起,全区执行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对支农周转金实行由原有偿无息改为有偿贴息周转使用办法。根据借款对象所从事的生产和受益情况确定不同占用费率。“七五”期间全区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522.9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7倍。
1994年2月起,执行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扩大了支农周转金来源:即地、县(区)财政在当年预算内安排支农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用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周转部分;收取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八五”期间全区用于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1187.7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127%。
1996至2001年,全区对按规定收取的支农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贷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支农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支农周转金本金。1996至2001年,全区共支付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614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35.9%。
三、农村开荒补助费
1979年4月起,大兴安岭地区始设农村开荒补助费款目,用于扶持农村人民公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扩大耕地面积。支出内容主要用于农村社队开荒购置农业机械、施工设备和建设材料等。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的零星开荒不予补助,开荒面积较大的社队,在充分发挥自有资金能力的基础上,确实有困难时,可根据工程难易的不同情况,由地、县(区)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如仍不足,可由银行按政策发放农村贷款支持。1979至1985年,全区共支出补助费262.8万元。1986年以后农村开荒补助费停止。
四、农村农技推广、植保补助费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始设社队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支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集体建立技术服务组织、生产科技联合体和科技示范户等的补助,以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训练掌握使用仪器的骨干,以及开展科学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主要用于病虫害的预报、防治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品种农药、农药机械以及试验推广等补助。当年支出0.1万元。1986年支出0.1万元,1987年支出1万元,1994年支出30万元,1996年支出120万元,1997年支出100万元,1998年支出28万元,1999年支出60万元,2000年支出65万元,2001年支出10万元。
五、农村水产补助费
1983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始设农村水产补助费科目,是国家扶持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和渔业专业户(组)发展淡水养殖的专项资金,用于水产种苗培养和病虫害防治。“六五”期间支出17.6万元。“七五”期间支出50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8倍。“八五”期间支出176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2.5倍。
1999年4月至2001年,全区水产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所需资金改为“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筹集。补助对象是全区各类从事水产种苗繁育、水产养殖及病害防治单位。补助范围包括:水产原(良)种的引种、选育、繁育;名、特、优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水产病害防治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九五”期间支出49万元,2001年支出24万元。
六、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198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把避危兴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作为振兴林区经济的发展战略,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业投入。其中,地区财政从1989至1994年共向各县(区)及岭南农业开发区投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73.8万元。
七、粮食自给工程支出
198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区粮食战线开始实行政企分开,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挂账分开的改革。为解决粮食产量逐年增加建设储备工程等所需资金问题,地区财政开始加大资金投入。1989至1990年支出65万元。1997至2000年支出926万元。
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统计表
4—17 (1959—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