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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

第七节 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


  全区工交商事业费,主要用于工业、交通、商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科研机构、试验场(站、所)等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随着工业、交通、商业事业不断发展,全区工交商事业费也逐年增多。
  1952年起,呼玛县工交商事业费支出未单独列项,列在县经济建设类支出中。
  1954年,呼玛县始设工交商事业费支出项目。“一五”期间支出工业事业费14万元。“二五”期间支出工业事业费115万元,交通事业费11万元。工业事业费比“一五”期间增长7.2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工业事业费14万元。“三五”期间全区支出工业事业费48万元,其他支出5.2万元,计53.2万元,占财政支出0.2%。“四五”期间,全区支出计量事业费2.6万元,其他事业费22.4万元,计25万元,占财政支出0.3%。
  1978年以后,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加大计量、环保、劳保和物价等事业投入。“五五”期间支出计量事业费27.3万元、环保事业费0.5万元,其他支出11.6万元,计支出39.4万元,占财政支出0.3%。
  1981年2月起,全区对工交商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和收入分成办法。具体是对工交商各主管部门试行“总额包干”办法,按核定的年度事业费预算扣除各种专项经费以收抵支后,实行总额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留用;工业、交通、商业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试行支出包干、收入分成办法。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如有少量收入者,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和收入分成办法”。当年实际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本单位使用。年度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超过10万元部分,60%留给单位,40%上缴主管部门抵拨事业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以下两种办法办理:以收抵支,支大于收的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节支留用、超收分成”的办法,其收入超收部分50%留给本单位,50%上缴主管部门,抵拨事业费。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对经费预算中的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不实行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凡未完成各项事业计划而结余的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完成计划任务,不能算作包干结余;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数,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的原则,由地、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预算包干结余和收入留成的使用范围规定,工交商主管部门设立“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单位设“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预算包干结余和收入留成的60%转作“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事业经费和周转金的不足以及改进工作、生产条件。“集体福利基金”的20%,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转作“奖励基金”的20%,主要用于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金:“总额包干”后,事业单位除因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追加经费指标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或追加经费指标,“总额包干”指标一年一定。“六五”期间,全区支出计量事业费54.2万元,环保事业费10.1万元,物价事业费13.2万元,其他事业费39.7万元,共计117.2万元,占财政支出0.6%。“七五”期间,支出工业事业费59.7万元,交通事业费764.7万元,计量事业费243.9万元,环保事业费89万元,劳动事业费11.9万元,物价事业费135.2万元,其他事业费45.5万元,总计1349.9万元,占财政支出2.1%。“八五”期间,支出工业事业费162.1万元,交通事业费655.4万元,商业事业费6万元,计量事业费409.6万元,环保事业费197.6万元,劳动事业费16.8万元,物价事业费323.1万元,其他事业费53.8万元,合计1824.4万元,占财政支出2%,比“七五”增长35.2%。
  1997年8月起,按国家规定,执行征收排污费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办法,即每年征收环保排污费的20%部分及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可安排环境监测站购置仪器设备,所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征收的20%;个别地方由于征收排污费较少,环境监测站购置监测仪器设备资金仍有困难,达不到国家有关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规定的,报请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征收排污费的80%部分中,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凡购置监测仪器设备的资金,一律列入环保事业费支出中。
1999年11月起,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经费、设备(5个林业地区技术监督局除外)改变隶属关系。由省技术监督局垂直领导,大兴安岭地区不再负责事业费拨付和管理。“九五”期间,全区支出工业事业费325万元,交通事业费291万元,商业事业费1411万元,计量事业费330万元,环保事业费310万元,物价事业费691万元,其他事业费133万元,共计3491万元,占财政支出2.7%,比“八五”时期增长91.4%。2001年工业事业费支出509万元,商业事业费支出820万元,共计1329万元,占财政支出3.3%,比上年增长25.6%。

  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18 (1954—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