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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简易建筑费

第八节 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反映全区商业和县以上农林企业、粮食事业的简易建筑和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车辆等支出。
  一、商业企业
  五十至六十年代,呼玛县商业企业简易建筑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1978年8月起,全区执行省财政局、商业局颁发的《商业简易建筑费指标和开支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省财政局、商业局预算安排,每年联合向大兴安岭地区下达指标,再由地、县(区)财政局、商业局组织落实到商业修建单位。简易建筑费开支项目建成或购置后,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增加固定资金,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当年没有用完的简易建筑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到1979年共支出30万元。
  1984年起,根据省商业局、财政厅批转的《关于在商业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实行利润留成。原列入地、县(区)财政支出的简易建筑费即停止拨款。1982至1984年共支出13.1万元。
  1986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简易建筑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专户存储。使用范围:地、县(区)外贸企业修建简易仓库、货棚、货场、晒场、装卸货台、仓库垫地等支出;为保管鲜活商品就地土法挖窖掏洞支出;征用土地费的支出;自制或购置输送设备,包括输送带、升降机、码垛机、装载机、吊车、地磅、电葫芦等以及开支在5万元以内的通风、吸湿、报警、消防设备支出;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车辆支出;修建必要的生活用设施、生产用设施、消防安全用设施、整修场地等支出。1986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543.9万元。
  1993至2001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规范地区内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成企业的财政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从1993年1月起,企业的一切费用支出,一律由企业资本金中列支,地、县(区)财政预算不再列支简易建筑费。
  二、粮食企业
  1970年起,地区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每年均由省财政局、粮食局联合向地区粮食局下达简易建筑费指标,由地区粮食局向县(区)拨付并监督执行,汇总上报列决。
  1993年1月起,省财政厅、粮食局取消粮食简易建筑费补助资金支出,企业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企业资本金中列支。
  1998年,大兴安岭地区粮食战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解决储备与经营分开的资金不足问题,地区财政支出粮食简易建筑费56万元。三、农林企业
  1978年1月起,执行省财政局、农委规定:县(区)以上农林企业简易建筑费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拨款,企业不再从商品流通费用中开支。其补助开支的范围包括:修建简易仓库;购置国家统一分配给县以上农林企业的运输汽车;建筑围墙、排水渠、水井、涵洞及木、石桥等。1978至1983年共支出农林企业简易建筑费31.8万元。
  1984年起,按照国家规定,为规范农林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农林企业支出一律从企业资本金中列支,地、县(区)财政预算不再拨付农林企业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支出统计表
  4—19 (1978—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