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城市维护费
第九节 城市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主要用于城镇原有设施的维修、保养。在确保维修前提下,安排一些城镇建设急需的工程,包括城镇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供气、供热、消防、路灯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园林苗圃、公共绿化、风景绿地等园林设施维护、建设;公共厕所、清扫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维护、建设。
1950年起,呼玛县城市维护费由黑河专员公署统筹经费拨付解决。
1964年起,呼玛县除正常执行黑河专员公署财政预算拨付的城市维护费支出外,还执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呼玛县因电费、水费较低,附加率定为10%。民用照明用电、电话、公共汽车、轮渡等4项附加征收的资金统筹安排,也一并解决城市维护费所需资金。1965年呼玛县支出1万元,1966至1969年支出19万元。
1970年起,全区城市维护费资金来源也同属财政预算拨款和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当年全区支出城市维护费10.7万元。“四五”期间支出110.4万元。“五五”期间支出271.6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146%。
1985年起,按国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费资金来源渠道增多,城市维护费的开支也逐年增加。“六五”时期共支出城市维护费821.7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2倍。1989年1月起至2001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又一次拓宽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收入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县(区)政府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七五”期间支出3579.1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3.4倍。“八五”期间支出499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39.6%。“九五”期间支出6511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30.4%。2001年支出1270万元。1965至2001年共支出17589.5万元,占财政支出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