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化事业费 一、艺术表演团体经费
1912年(民国元年),呼玛县金山镇有私营戏院1处、说书馆1处;1919年(民国8年),漠河县士绅姜华堂自建1座戏院并组建1个演出戏班。以上经费均为自收自支。
1941年(伪康德8年),日本人横木在漠河县旧衙被烧毁的废墟上建立1个“么会党”戏院,榨取中国人钱财并进行奴化教育宣传。
1958年,由外地流入呼玛县十几名艺人会同地方部分文艺爱好者建起民办评剧团,自收自支,于1963年停演解散。
1972年起,地区革委会组建地区文工团,经费由地区财政艺术表演团体经费“项”列支。
1978年,加格达奇区红旗街道成立红旗曲艺茶社,属于集体经济,自收自支,于1987年解散。
1979年,加格达奇区成立个体经营“二人转”剧团、卫东街道成立卫东曲艺茶社,属于集体经济,自收自支。
1980年2月,加格达奇区成立评剧团,区政府财政在文化事业费中进行差额补助,于1984年解散。
1996年起,地区财政对地区文工团经费只给予创作和经营收不抵支的差额补助。
1972至2001年的29年中,全区共支出艺术表演团体经费1253.7万元,占文化事业费支出22.7%。
二、图书馆经费
1954年,呼玛县漠河乡成立图书室,有工作人员1人、十几种报刊、1500本杂志。经费由呼玛县财政预算列支。
1973年起至1975年,地区财政支出图书馆经费6.3万元(图书馆没有独立,图书收藏与业务开展由地区群众艺术馆负责)。1980年支出8.2万元。
1981年,加格达奇区成立图书馆,经费由区政府财政从文化事业费中列支。
1983年,呼玛县建起图书馆,经费支出大部分由县财政预算从文化事业费中开支,少部分从借阅图书和报刊收费中补充。“六五”期间全区支出70.5万元。“七五”期间支出114.9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63%。
1995年9月,大兴安岭地区图书馆竣工开馆,有工作人员27人。“八五”期间全区支出224.3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95.2%:“九五”期间支出397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7%;2001年支出129万元,比2000年增长34.4%。
三、文化艺术馆站经费
1953年,呼玛县建起文化馆(职工7人),下辖漠河区文化站(职工4人)、塔河区文化站(职工4人)。“一五”时期支出5.5万元:“二五”期间支出14万元:“调整”期间支出6万元;1966至1968年支出4万元。
1971年,大兴安岭地区成立群众艺术馆,有职工16人,经费由地区财政文化事业费列支。同年,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呼玛县文化艺术馆(站)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经费由地区财政文化事业费列支。“四五”期间全区支出经费29.5万元。
1980年起,加格达奇区文化艺术馆及下辖5个文化站经费支出划归加区财政文化事业费列支。莫旗、鄂旗文化艺术馆站经费随区划变动剔出。“五五”期间全区支出58.6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98.6%:“六五”期间支出72.9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24.4%:“七五”期间支出196.6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69.7%:“八五”期间支出288.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46.8%:“九五”期间支出388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34.5%;2001年支出89万元。
四、文物事业费
1976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成立文物管理站,有副站长1人、工作人员4人。文物事业费由地区财政预算文化事业费列支,主要用于历史文物的发掘、收购、研究、保护、收藏、展览以及维持文物事业机构、人员的经费。1976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文物事业费140.6万元,占文化事业费2.6%。
五、艺术表演场所经费
198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财政预算在文化事业费中设艺术表演场所经费支出项。资金来源大部分由地、县(区)财政预算拨付,少部分由艺术表演场所收入补充。支出范围包括全区地方国有电影院、文化宫、艺术馆、体育场馆的维修、保护及设施更新所支出的补助费。1989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744.3万元。占文化事业费16.4%。
六、其他文化事业费
1970年,大兴安岭地区《北极光》文学杂志社成立,有主编1人、编辑部主任1人、编辑5人、财会2人。经费来源:由地区财政预算“其他文化事业费”列支,少部分由期刊收入补充经费不足。支出范围包括:机构人员经费、刊物工本费、采访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及杂费等。“四五”期间支出10.2万元。“五五”期间支出17.3万元。“六五”期间支出94.7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4.5倍。“七五”期间支出228.6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4倍。
199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修定<党史资料>丛书稿酬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地、县(区)党史委编纂《党史资料》丛书经费,由地、县(区)财政预算其他文化事业费列支。支出范围包括:资料征集、整理、撰写、修改、编辑和审稿。支出标准:著作稿每千字付10至30元,资料选编每千字付1至2元,邀请党史研究室外编辑人员加工的书稿每万字付10至20元,审查书稿每万字付8至15元,书籍装帧设计每幅付10至40元,书籍技术插图每幅付2至10元,题头每条(幅)付2至8元,书名题字付4至12元,照片每幅付4至10元。支付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作千字计算。支付稿酬的字数以排人印刷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党史资料》丛书出版后付酬。作者一次稿酬超过800元部分,交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付酬单位财务部门代行上交。“八五”期间,全区支出其他文化事业费356.9万元。“九五”期间支出441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23.6%。2001年支出132万元,比2000年增长61%。
文化、文物、出版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1 (1953—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