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卫生事业费 卫生事业费支出包括各级医院经费、农村卫生院及街道卫生院(所)补助费、妇幼保健经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品检验费等。
1949年,呼玛县呼玛镇建立了诊疗所。1950年建立呼玛县职工福利医院。1952年在白银纳鄂乡建立卫生所。1956年,呼玛县建立卫生防疫站,时有工作人员7人。1957年,呼玛县建立妇幼保健站。1958年,呼玛县人民卫生院改为呼玛县人民医院,有医务人员28人、病床10张。同年,呼玛县建起漠河公社、兴安公社、依西肯公社、开库康公社、十八站公社、兴华公社、三卡公社、北疆公社、鸥浦公社、金山公社、荣边公社、东方红公社、兴隆公社等中心卫生院。“一五”期间,呼玛县支出卫生事业费22.6万元。
1960年,呼玛县在十八站鄂族乡建立起鄂族乡结核病防治医院,时有医护人员17人。“二五”期间,呼玛县支出卫生事业费38万元,比“一五”期间增长68.1%。“调整”时期增加了卫生事业费支出,仅3年间呼玛县就支出43万元,比“二五”期间增长13.2%。
1966年,呼玛县人民医院增设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理疗科、新西疗法科、检验科、X光室、手术室、住院部、中西药局和中西药制剂室,医护人员增至60人。1969年十八站公社中心卫生院扩建后,改为呼玛县第二人民医院,有病床50张,医护人员36人。1970年,莫旗、鄂旗、呼玛县卫生系统随区划变动划归大兴安岭地区,卫生事业费支出大幅度增加,“三五”期间,全区支出175.4万元,比“调整”时期增长3.1倍。“四五”期间支出583.7万元,比“三五”期间增长2.3倍。
1978年,大兴安岭地区成立药品检验局,加格达奇区、呼玛县成立药品检验所,共有药品监督员5人、药品检查员52人。
1979年,呼玛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大批更新并增设皮肤科,病床达到100张,医护人员增至80余人,支出有所增加,莫旗、鄂旗卫生系统随区划变动划回内蒙。
1980年起,全区卫生事业费支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地、县(区)财政对卫生事业增拨了修缮、设备专项支出。同年,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加区防疫站、永康卫生院、健民卫生院、长宁卫生院、红旗街道卫生所、曙光街道卫生所、卫东街道卫生所及加北乡、白桦乡卫生院共有医务人员280余人,病床30张,划归地方财政支出。“五五”期间,全区支出卫生事业费717.5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22.9%。
1981年起,漠河县漠河乡卫生院改由漠河县地方财政支出;塔河县依西肯乡、开库康乡、十八站鄂乡卫生院改由塔河县地方财政支出。“六五”期间,全区支出卫生事业费1023.8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42.7%,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区各种地方卫生医疗机构达到85个,拥有病床603张。医疗职工达到1256人(不含集体和离退休人员)。“七五”期间支出1895.5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85.1%。“八五”期间支出3651.8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92.7%。
2000年7月起,执行财政部、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对卫生事业费财政补助改为地、县(区)财政用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财政补助范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由地、县(区)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县(区)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定项补助,由地、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卫生事业机构及执行监督机构经费(含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县(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县(区)财政予以安排。“九五”期间,全区共支出卫生事业费4581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42.1%。各种地方医疗机构达97个,比“六五”期间增长14%;拥有病床730张,比“六五”期间增长21.1%;地方医疗战线职工达到1425人,比“六五”期间增长13.5%。2001年全区支出卫生事业费1360万元,比2000年增长32.7%。全区已形成县(区)、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医疗设备日臻完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两个文明建设日益加强,城乡卫生面貌焕然一新,逐年改观。
卫生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2 (1953—2001年)
单位:万元
一、医院经费
1954年以前呼玛县医院实行“全额管理”。每张病床每年平均支出989元,当年有医疗机构12个,职工196人,病床10张。
1955年以后,呼玛县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办法,补助水平略有下降,每床平均补助:1955年为635元,1956年727元,1957年536元,1958年275元,1959年273元。
1960年起,呼玛县又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由按病床补助改按人员经费补助,另加专项拨款。实行这一办法后,补助水平开始提高,1960年每人平均补助386元,每床平均补助567元。1963年每人平均补助452元,每床平均补助622元。1965年每人平均补助580元,每床平均补助782元。1965年呼玛县财政补助总额15万元,比1959年增长2倍。
1970年,莫旗、鄂旗、呼玛县划入大兴安岭地区管辖,补助水平继续提高,到1978年每人平均补助1011元,每床平均补助1351元。地区财政补助总额60.1万元。
1979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实行“经济管理试点,改按编制床数,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办法”,地区财政补助水平仍继续提高,1985年,全区有各种医疗机构85个,人员1256人,病床603张,地区财政补助167.6万元,每床平均补助2341元,每人平均补助1584元。
1988年5月起,执行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规定,在核定包干基数的基础上,地区对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实行不同预算包干形式的单位分别核定预算包干经费;对“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经费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以其收入的一部分抵顶预算拨款;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经费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对“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的包干基数一定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包干经费,直至减完为止。预算包干经费的使用,各单位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保证固定资产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使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使用。1988年,全区有各种医疗机构85个,人员1256人,病床603张,对实行不同预算包干形式的卫生医疗机构共支出医院经费134.9万元,比1979年增长4.2倍。
1999年11月至2001年,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医药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全区各医疗机构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按规定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和扩大成本。超收的医疗和药品收入(预算包干以外的),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专户,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1999年全区支出医院经费417万元,比1998年增长10.3%。2001年支出469万元,比2000年增长25.4%。
1953至2001年49年中,全区共支出医院经费5892.1万元(含保健津贴支出),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41.8%。
二、保健津贴
1953年9月,呼玛县执行卫生部规定,对在疫病流行地区直接接触传染病的工作人员按月发给最低20至最高50工薪分的临时津贴。1955年开始由工薪分改为按货币发给。最低4元至最高11元。1980年7月,大兴安岭地区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新津贴标准,共分4类,每类中设若干级,按不同类级规定不同的津贴标准。1类分2级,1级15元、2级13元。2类分3级,1级12元、2级11元、3级10元。3类分3级,1级9元、2级8元、级7元。4类分3级,1级6元、2级5元、3级4元。1982年7月,执行省卫生厅规定:各级临床门诊、病房医生每人每月津贴5元,其中专职从事治疗呼吸、消化系统疾病的医生每人每月加发1元,外科医生、妇产科医生直接参加手术者每月每人加发3元,其中外科医生既接触X光线又直接参加手术者每月每人加发4元,其他手术科室和急诊科室每月每人加发2元。烧伤病房医生每月每人加发3元,麻醉医生每月每人加发3元,妇幼保健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元;各种护理人员每人每月定为5至6元。其中手术室护士、烧伤病房护士、分娩室助产人员每人每月均加发3元,急诊科护士每人每月加发2元;其他医技科室,病理科医生每人每月8元,每参加尸体解剖一次的医生每人加发1元,临床(生化)检验医生每人每月9元,药品检验医生每人每月8元,调剂、制剂医生每人每月4至5元;经常在病区工作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至4元。
1985年12月,执行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规定的护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护士每人每月发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10元。
1988年10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人事局、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全区护士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
三、防治防疫事业费
防治防疫事业费包括卫生部门所属防疫站、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专科医院、食品监督所、检疫所等机构经费,另外包括防疫药品器械和生物制品购置费,寄生虫、急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费、预防接种和急救费、卫生部门的监督业务费等。
1956年,呼玛县成立卫生防疫站,时有工作人员7名,至九十年代增至49人。自1957年起,县财政除了保证人员经费外,还添置了各种仪器、药品,并开始逐年免费在全县进行牛痘、斑疹、伤寒、白喉、鼠疫、百日咳等预防及疫苗接种(1984年后,对疫(菌)苗每接种1人次收取劳务费0.1元,用于劳务补助或奖励支出)。“一五”期间支出经费6.4万元。
1960年,呼玛县在十八站鄂乡建立结核病防治院,设有病床30张,时有医护人员17人,其人员及防治防疫经费由呼玛县卫生事业费列支。“二五”期间支出19万元。
1963年起,呼玛县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群众进行防病治病时,贯彻了收费、减费、免费原则,属于治疗性的进行收费;属于预防性的措施以及烈性传染病的防治,实行减费或免费。“调整”时期呼玛县支出24万元。“三五”期间全区支出55万元。
198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期外勤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1类每人每月15元;2类每人每月12元;3类每人每月9元;4类每人每月6元。上述津贴标准折成日标准,按实际天数计算发给。同年,地区卫生防疫站经费列入地方和林业两方共同承担,时有职工69人;加格达奇区卫生防疫站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时有各类工作人员32人。“五五”期间全区支出72.3万元,比“四五”期间增长19.7%。
1983年,加格达奇区成立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科(以前由区防疫站兼管),时有工作人员8名,经费列入加区财政卫生事业费中支出。
1984年,呼玛县成立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有工作人员3人,经费列入呼玛县财政预算卫生事业费中支出。
1985年7月起,执行省政府规定,人用狂犬疫苗售给患者每人每月5支,无论城乡一律5元(不含注射费),只收成本费。同年,全区执行省政府规定,对全额预算的防治防疫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定额补助”和“任务补助”相结合办法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六五”期间支出147.7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104.3%。
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的范围和标准:曾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因工作需要聘请回中药行业工作的已离退休的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加工炮制,调剂、仓储、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者,可享受津贴,每人每月15元,经费开支列入卫生事业费中。“七五”期间支出373.4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5倍。“八五”期间支出599.3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60.5%。“九五”期间支出1036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2.9%。2001年支出429万元,比2000年增长53.2%。1953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防治防疫事业费2822.5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20%。
四、药品检验费
药品检验费是大兴安岭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药品检验经费。大兴安岭地区药品检验始于1970年,主管单位为地、县(区)卫生局,经费列支于卫生事业费。
1978年起,为了加强药品检验工作,大兴安岭地区成立了药品检验局,加格达奇区、呼玛县成立药品检验所。共有专职药品监督员5人,药品检查员52人。对全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医院制剂室和县级以上医院监督,覆盖面达100%;对乡镇、林场卫生院(所)监督覆盖面达20%以上;对个体、集体诊所覆盖面达50%以上,形成药品监督网络。1979至1980年支出药品检验费0.4万元。“六五”期间支出9万元。“七五”期间支出42.9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3.8倍;“八五”期间支出65.9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53.6%:“九五”期间支出129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95.8%。2001年支出43万元,比2000年增长30.3%。1979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药品检验费290.2万元,占卫生事业费支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