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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科学、地震事业费

第四节 科学、地震事业费


  一、科学事业费
  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费用,包括科委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研究费、自然科学研究费、档案馆经费和其他科学事业费。
  1959年6月,呼玛县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1名。
  1970年,大兴安岭地区成立档案馆,有职工18人。同年,呼玛县、莫旗、鄂旗的科委、科协、档案等系统划归大兴安岭地区。“三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10.8万元,均列支于其他科学事业费中。
  1971年,大兴安岭地区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时有工作人员16人。同年,地区成立科学技术协会,时有工作人员9人,与科委合署办公。
  1972年,大兴安岭地区成立农业科学研究所,有工作人员15人;成立地区农机研究所,有工作人员12人。同年,呼玛县成立农具研究推广所,有工作人员3名;成立呼玛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有工作人员24名。1973年12月,呼玛县成立科学试验所,有专职人员1名。“四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14.4万元,其中社会科学研究费支出0.3万元,自然科学研究费支出3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7.6万元,其他科学事业费支出3.5万元。“四五”期间比“三五”期间支出增长33.3%。
  1979年4月起,执行省科委、财政局等5个单位转发中央《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凡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并被采用实现,按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分5等奖励,1等1000元,2等500元,3等200元,4等100元。
  1980年4月起,执行中国科学院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给予保健津贴:甲级每月10至12元,乙级8至9元,丙级6元,丁级4元。同年,加格达奇区科委、科协、档案等系统划归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五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20.9万元,其中科委、科协事业费支出3.8万元,社会科学研究费支出1.4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6.1万元,其他科学事业费支出2.6万元。“五五”期间支出比“四五”期间增长31.1%。
  1981年1月,执行省科委、财政局制发的科研单位增收分成试行办法规定:科研单位在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前提下,可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补充,年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80%留归单位使用,20%上交主管部门;单位净收入中提取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同年,执行省财政厅、科委转发中央《有偿转让技术财务规定》:让出方每年收入5万元以下,可留给单位使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上交国家40%,自留60%。同年6月,执行省政府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规定:1等奖金1500元,2等奖金1000元,3等奖金500元(1984年调整为1等奖金3000元,2等奖金2000元,3等奖金1000元,4等奖金500元)。
  1982年4月,执行省科委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试行科技学术人员兼职交流的暂行办法》规定: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给予适当的职务(技术)津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元。同年,呼玛县成立科学技术协会,有工作人员3名,与科委合署办公。
  1983年3月,加格达奇区成立星火技术研究所,时有工作人员8人。1984年,呼玛县农具研究推广所与县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合并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时有工作人员27名。
  1985年,执行省科委、财政厅、人事监察局、劳动局《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科技人员必须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的科技任务的前提下,有领导有组织的承担兼职和业余技术服务工作,业余时间所得归己,占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的设备、仪器所得收入要扣除费用并向所在单位缴纳一定管理费,其余收入按双方协议分成。同年4月起,执行省科委、财政厅、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试行开发研究单位的事业费改为有偿合同制,减下来的事业费,不上缴财政部门,由减少事业费单位的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的一部分,用于科技项目的投资、大型仪器的购置,地、县(区)科研项目的补助。“六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124.5万元,其中科委、科协事业费支出90.2万元,社会科学研究费支出2.5万元,自然科学研究费支出0.2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26.2万元,其他科学事业费5.4万元。“六五”期间支出比“五五”期间增长5倍。
  1987年2月,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属于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并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拨款10%的部分,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冲抵下一年度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重,分别按上述办法执行;技术开发型和多种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三分之一由地区科委用作面向全区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1988年5月,执行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规定:对“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应以其收入的一部分抵顶预算拨款;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对“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的包干基数一定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增长情况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包干经费,直至减完为止。各单位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保证固定资产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使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50%。“七五”期间,全区支出344.9万元,其中科委、科协事业费支出74.6万元,科学研究费支出97.3万元,自然科学研究费支出53.3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118.2万元,其他科学事业费支出1.5万元。“七五”期间支出比“六五”期间增长177%。
  1991年6月,执行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科协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费支出要在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单位财会部门归口管理,掌握使用。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经费支出实行指标控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标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公务费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内部定额管理办法,包干使用;业务费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执行;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要在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额度之内;对差额补助单位的补助费,按拨款数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支;其他各项费用,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八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612.1万元,其中科委、科学事业费支出128万元,社会科学研究费支出198.4万元,自然科学研究费支出94.4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191.3万元。“八五”期间比“七五”期间增长77.5%。
  1997年3月至2001年,执行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支出范围:事业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九五”期间,全区支出科学事业费1147万元,其中科委、科学事业费167万元,社会科学研究费支出448万元,自然科学研究费支出199万元,档案馆经费支出333万元。“九五”期间支出比“八五”期间增长87.4%。2001年,全区科学事业费支出320万元,比2000年增长12.7%。1963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科学事业费2597.6万元,占财政支出0.7%。
  二、地震事业费
  地震事业费是用于抗震工作的经费,包括地震机构经费、群测群防费、科学研究费。1977年10月1日,大兴安岭地区成立地震台,时有职工6人。1977至1980年支出地震事业费1.3万元。1982至2001年,地震事业费列支于科委、科协事业费项中,不再单列。
  
  科学、地震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3  (1963—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