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文教事业费 一、公费医疗经费
公费医疗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在乡残疾军人、专科学校学生等人员病伤的医疗费用。1952年起,呼玛县仅在国家机关供给制工作人员中实行。“一五”期间,呼玛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6.1万元。“二五”期间支出15万元,比“一五”期间增长1.5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13万元。“三五”期间支出14万元。1971年以后,全区公费医疗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四五”期间公费医疗支出120.7万元;“五五”期间支出118.7万元,支出与“四五”期间基本持平,“六五”期间支出338.1万元,比“五五”期间增长1.9倍:“七五”期间支出911.9万元,比“六五”期间增长1.7倍:“八五”期间支出1453.5万元,比“七五”期间增长59.3%:“九五”期间支出2662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83.1%;2001年支出551万元,比2000年增长35.4%。1953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公费医疗经费6204万元,占财政支出1.7%。
1、享受范围
1952年起,呼玛县按国家规定,职工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1955年起,呼玛县执行黑龙江省重新规定的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包括县域的党政机关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中无基本业务收入的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列入编外的离休人员或待分配工作人员、工农干部文化学校的学员以及原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调往干训班或学校学习的在职学员也享受公费医疗。同年12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村干部公费医疗每村以3名为限(村长、支书、文书)享受公费医疗(1957年以后不享受)。
1956年8月起,呼玛县执行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57年1月起,呼玛县按着国家规定,将县医疗机构职工的公费医疗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977年5月起,全区执行省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通知,县(区)、旗武装民警中队干部、战士享受公费医疗。
1980年起,执行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报告》,重新规定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除原有享受人员外,又明确专科学校在校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者,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享受公费医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过批准保留公职,回乡参加劳动人员,不领工资,不办理退职手续的老、弱、病、残职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
1989年8月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又重新规定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地、县(区)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在国家预算内开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计划内超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
1997年5月26日,大兴安岭地区按着国家规定,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其中对享受全费医疗待遇人员定为:老红军战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二等);因公负伤人员其公伤部位疾病的治疗;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病人发病部位的治疗。
1999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精神,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其享受和覆盖的范围:凡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企、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业主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列支,仍按原有规定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职工家属不参加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保健待遇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各级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2、定额标准
1950年起,呼玛县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标准规定:对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8斤小米,折款计算;1953年改为每人每月以旧人民币1.5万元计算。同年又规定,医药费除原标准每人每月1.5万元交同级卫生部门统一掌握开支外,从7月份起每人每月增加0.5万元。
1955年起,呼玛县执行东北财政管理局规定,对公费医疗标准折换成人民币。至1957年每人每月标准为18元。
1974年起,全区执行省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公费医疗的职工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定为每人每月20.5元。
1978年起,执行省卫生局、财政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规定,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199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第138号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公费医疗标准:包干人员,10年以下工龄,每人每年60元;10至20年工龄,每人每年70元;20至30年工龄,每人每年80元;30年以上工龄,每人每年90元;30年以上工龄的离休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每人每年100元。低于标准,按结余额的40%奖给本人。超出标准部分,分别按下列档次由个人负担:30年以下工龄,个人负担12%;30年以上工龄,个人负担10%;30年以上工龄的离休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个人负担5%。定额照顾对象: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现职处级干部、离休后享受处级待遇的老干部,年医疗费标准额为300元,超出300元部分与个人挂钩5%,低于300元按结余额的20%奖励给本人。现职副地级以上干部,年医疗费标准额为3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副地级以上干部,离休后享受副地级以上待遇的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年医疗费标准额为500元。以上人员医疗费超出标准额部分与个人挂钩5%,低于标准额的按结余额的20%奖励本人。已确定为癌症的患者,年医疗费标准额为2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与个人挂钩5%,对癌症患者的特异性检查、治疗费用(如CT、手术、化疗、放疗)可不与个人挂钩。
1997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按着国家规定,制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标准:每人核定100元的医药费支出基数。年度内个人医药费核销额超过100元的,其超过部分个人负担30%,核销部分由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其中单位承担30%,并限定最高核销额,工龄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的职工,地、县(区)财政承担的药费额不超过500元;工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包括20年)的职工,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的药费额不超过700元;工龄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包括30年)的职工,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的药费额不超过1000元;工龄在30年以上的职工,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的总额不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支出列“经费支出”“单位承担医疗费超支”节级科目下,年末视情况由“经费包干结余”、“抵支收入”或“经费拨款”核销。享受全费医疗待遇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70%,单位承担30%。经地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肾移植手术和心脏瓣膜手术患者的医疗费用(全费医疗待遇人员除外)实行个人承担15%的挂钩办法,其余部分由地、县(区)财政部门和单位各承担70%和30%。
1999年10月起,大兴安岭地区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一次性住院,超过600元以上部分;当年第二次住院超500元以上部分;三次以上住院超400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在职职工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25%,退休职工个人承担20%;1万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职工承担15%,转院个人承担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5%。患慢性病,个人账户医疗费用完,超过400元以上的门诊药费,根据复写处方所开用于治疗慢性病的药费,从统筹基金中按65%核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救助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2001年2月,大兴安岭地区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记账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全年医疗费支出标准为6000元,节支额100%补助给本人;医疗费支出超过6000元者,实报实销,但不享受保健补助。医疗支出于每季度终了,经审查无任何问题后,于下季初10日内由财政、财务部门向医院拨款。
3、开支范围
1954年起,呼玛县按规定公费医疗的开支范围包括公费医疗证照的印刷费用;采取结算办法,其使用范围为治疗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
1955年起,呼玛县规定的开支范围为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健康检查费用;女干部产前、产后检查及生产住院费。
1963年起,呼玛县规定对需要进行结扎输精管或输卵管手术者,其手术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内报销。
1976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按规定,对治牙可在非指定医院治疗,费用由本人单位垫付报销:“特殊诊断检查”(脑电、血流图、X线摄片等),在指定医院不能完成时,经批准后,可去外院检查,由单位垫付报销。
1984年起,大兴安岭地区经修订后的开支范围为:门诊、住院医药费,包括中西药品及材料、化验、X光透视、摄片、物理诊断治疗、拔牙、治牙、绝育、人工流产、接产、产前产后检查、手术、输血、氧气、针灸、整骨、石膏固定等;经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费用;公费医疗专职干部的工资及办公费;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和因公致伤人员的挂号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由单位同意安装在病人身上的国产起搏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进口起搏器可按国产最高价格报销。
1989年9月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需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1997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颁发《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只允许在指定院(所)就医,到其他医疗机构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核销;各种医疗检查,如核磁共振、CT、彩超等,需经医院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否则费用自理;各种医疗挂号费用由个人自理;住院期间床费个人自理;因抢救急需用药,须经医院科主任提出自购药品名称、数量,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准予核销;因公出差、休假人员,遇病可到当地就近的国营医院就医,其报销办法同本地相同。因患急病需住院治疗,必须持有就医医院急诊证明方可报销;转院治疗需经地区医院介绍,单位同意后,由地区医疗保险局批准办理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核销;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报销的医药费收据,需附加公费医疗处方;住院治疗报销的药费收据需附加用药和医疗检查结算清单;需报销的药费收据要填清患者姓名和日期,否则不予报销;因病必须疗养的患者,需经单位同意,医疗保险局批准方可疗养,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
1999年10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案,规定职工就医先由职工个人垫付,门诊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住院医疗费每季结算一次,由地、县(区)具体结算时间自定。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可凭收据到所属医疗保险局结算。
4、管理机构
1952年始,呼玛县按着省政府规定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管理公费医疗工作,时有工作人员2人。
197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工作人员7人;呼玛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人,莫旗、鄂旗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工作人员3人。同年起,古莲区漠河、兴安乡的公费医疗每年由地方财政拨款改为林业拨款。
1981年起,加格达奇区经林业部和财政部批准划入地方预算管理,加格达奇区时有公费医疗办公室机构1个、工作人员3人。
1999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公费医疗体制改革要求,地区成立医疗保险局,为地区劳动局下设副处级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县(区)和大型企业亦成立相应的医疗保险局。地区医疗保险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医疗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支付。县(区)医疗保险局主要职责是:执行地区医疗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属地的医疗保险金的收缴、运营、管理和支付。
5、管理工作
1952年起,呼玛县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后,对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健康,提高干部工作效率起了很大作用。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在开支上每年均有超过,并且逐年略有增加。1958年,呼玛县总结推广双城县6年公费医疗经费不超支,医疗预防搞得好的经验,收效颇好。
1974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参加黑龙江省在海伦县召开的全省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过学习经验,结合地区实际,公费医疗支出逐年减少。1976年人均支出34.92元,1977年人均支出34.82元,1978年人均支出33.89元,1979年人均支出27.19元。
1985年起,大兴安岭地区按着国家规定试行医疗经费支出与个人支出挂钩办法(超额不补),收到一定成效。
1989年8月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地、县(区)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积极开展医疗预防宣传;定点医疗单位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组织医生会诊。无条件治疗须转诊的,经医院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建议。凡需转外地治疗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诊。凡转到外省治疗的,须经地区、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管理,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的规定和用药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资金,并处以罚款,没收违纪资金和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违反公费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罚款;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1999年10月,大兴安岭地区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医疗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地、县(区)医疗保险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并建立健全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局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协调解决。对于拒缴又无法扣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局可以冻结从统筹基金中向该单位的职工支付医疗费,但个人账户仍可以按规定继续使用。用人单位撤销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金的本金和利息。破产企业要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在职职工缴足1年和为退休退职人员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招标制度,通过资格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地、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确定后报地区医疗保险局备案;地级定点医院确定后另行文通知全区。职工患《诊疗项目》所列疾病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院救治。脑出血、脑血栓造成偏瘫,康复期可办理家庭病床,医疗费按家庭病床管理规定在统筹资金中核销。易地安置人员固定在一所县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核销标准按原所在地办法执行。
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统计表
4—24 (1953—2001年)
单位:万元
二、体育事业费
体育事业费是地区、县(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文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1954年以前呼玛县有体育场1处,支出列在教育事业费内,1955年开始单设体育事业费支出款,下分体育竞赛经费、体育训练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当年,呼玛县支出体育竞赛费1万元。“二五”期间支出体育事业费9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6万元,体育训练费3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呼玛县支出体育事业费3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1万元、体育训练费2万元。1970年莫旗、鄂旗、呼玛县划归大兴安岭地区,各有体育场1处,支出范围扩大,但“三五”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体育系统实行军管,体育活动减少,只支出体育事业费5.6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0.6万元,体育训练费5万元。“四五”期间,全区支出体育事业费19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15.5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3.5万元。比“三五”期间增长2.4倍。1978年以后,全区体育队伍不断增大、体育项目增多,财政支出也逐年增加。1980年,建成地区体育馆1处,内设4个篮球场地、400米跑道场地1个、沙坑2个,冬季速滑、冰球比赛也设在运动场内。“五五”期间,全区支出体育事业费43.3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17.5万元,体育训练费18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7.8万元。“五五”期间支出比“四五”期间增长127.9%。“六五”期间,全区支出体育事业费142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36.9万元,体育训练费62.8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42.3万元。“六五”期间支出比“五五”期间增长2.3倍。“七五”期间,全区支出体育事业费320.2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78.8万元,体育训练费123.6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117.8万元。“七五”期间比“六五”期间支出增长125.5%。“八五”期间,全区支出体育事业费400.5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61.4万元,体育训练费280.7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58.4万元。“八五”期间比“七五”期间支出增长25.1%。1997年6月,执行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体育事业费含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包括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包括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九五”期间,大兴安岭地区支出体育事业费560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61万元,体育训练费377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122万元。“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支出增长39.8%。2001年支出47万元,其中体育竞赛费2万元,其他体育事业费45万元。比2000年支出减少25.4%。1955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体育事业费1550.6万元,占财政支出0.4%。
(一)体育竞赛费
体育竞赛费是县级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文体局)组织各种运动会和选拔竞赛的经费。
1、伙食补助费
1957年,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省体委规定,运动会期间每天伙食补助标准:运动员、工作人员补助0.6元,3小时以上不满一天补助0.3元。
1961年7月,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规定:运动员参加县级运动会伙食标准0.8元,有工资者自交0.3元,无工资者全部由运动会报销;裁判和工作人员,县级补助0.6元,自交0.3元。体育场人员直接为运动会服务者,按上述工作人员补助标准发给补助费。
1974年4月,全区执行省体委、财政局规定:参加上级比赛代表队集训期间,地(市)级补助不超过1元、县级执行当地一般会议标准;不集中住宿而中午集餐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中、小学生自交伙食费0.2元,其余报销。
1981年9月,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规定:业余体校运动员、教练员每天补助1.25元,享受助学金的学生按其助学金的伙食标准交伙食费,差额给予补助;业余队参加专业队比赛,按专业队标准执行,每天补助1.7元,回原单位报销。
1990年10月起,执行省体委、财政厅《关于冬季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20元,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5元,均由各代表团(队)向运动会组委会交纳。教练员吃工作人员灶或运动员灶自定,裁判员、特邀代表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5元亦由代表团(队)向组委会交纳。以上凡享受国家工资待遇的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1元;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按助学金伙食标准交付;凡在原单位已享受伙食补助的教练员、运动员的伙食标准低于运动会伙食标准的,按照原享受的标准由代表团(队)交付。
1991年6月起,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城市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8元,由代表团(队)向组委会交纳;领队、医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5元,由代表团(队)向组委会交纳;教练员享受运动员灶或工作人员灶,代表团(队)自定,由代表团(队)向组委会交纳;裁判员、特邀代表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5元,自交伙食费1元。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需要,由运动会组委会支付适当伙食管理费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伙食标准的30%。
1996年3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领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货币标准,伙食费由各代表团(队)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组委会在编人员伙食标准按当地会议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运动会期间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发给一定补助费,标准由组委会自定,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为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需要,由组委会按伙食标准的30%至35%支付伙食补助费。
2、运动会期间住宿费
1957至1965年,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规定:参加省、地、县(区)运动会期间应利用体育场所的房屋或借用学校等有关单位房屋住宿,确有困难时,可租用中等以下旅馆,不准住高级旅馆。
1990年10月起,全区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规定,凡参加运动会的编内人员在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各代表团(队)提前到会、延期离开和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以及会期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行负担。
1991年6月起,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城市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运动会期间,在编人员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不在编人员或提前到会、延期离开的住宿费,均由代表团(队)自理。
1996年3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提前到会或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均由代表团(队)自理。
3、奖励费
1961年7月,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规定:团体奖省级30元,地级15元,县级5元。定期单项比赛团体流动奖品只设1份,奖给应届冠军,以此类推,连获三届冠军者获奖品永久权。奖励标准省级50元,地级30元。对抗表演、测验比赛不发奖品。
1981年9月,全区执行省体委、财政厅规定,个人奖品按受奖人数平均不超过3至5元,团体奖标准:前3名分别为30元、20元、15元,由运动会组委会负担。
1990年10月起,执行省体委、财政厅《关于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凡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均由组委会开支。
1991年6月,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城市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运动会各项奖励列入运动会组委会财政预算,由组委会开支。
1996年3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奖牌、奖旗等各项奖励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由组委会开支。
4、补贴费
1974年4月,执行省财政局、体委规定:农村社员参加县级运动会一律不发误工补贴费。选人县级代表队集训和参加上级比赛期间,每天发给补贴费0.5元,交生产队记工,参加统一分配。1981年9月调增为0.8元。
1983年4月,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转发财政部、体委规定:聘请裁判员发给酬金,国家级每天2元,国家一级1.5元,国家二、三级1元,无等级0.5至0.8元;聘请厂矿、企业、学校教职工担任裁判工作,除给伙食补助外,按应付酬金标准发给酬金。对只担任一次性裁判工作(指半天或2小时以上者)按酬金标准付给酬金,不另发伙食补助费。
1990年10月起,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规定:举办冬季运动会期间,聘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职工为运动会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聘请退休人员,其待遇按原工资与实发退休工资的差额由组委会支付。
1991年6月起,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城市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裁判员酬金: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天由组委会补助4元,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天补助3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人每天补助2元。
1996年3月起至2001年,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但在运动会期间内的有关补助费由组委会支出;聘请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原工资与退休后工资的差额,由组委会支出;雇用临时工,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由组委会支出。运动会会期内,由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和检测费及检测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组委会支出。
(二)体育训练费
1、伙食费
1956年12月,呼玛县执行国家体委规定:青少年业余体校学生营养不良者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为每日0.1至0.15元。
1979年11月,全区执行省财政局、体委规定运动员伙食标准:一类灶2.4元,二类灶2元,三类灶1.3元。领取工资的自交伙食费0.45元,没有工资只领取零用金的运动员自交伙食费0.05元。
1982年,执行省财政厅、商业厅、体委规定:运动员伙食一类灶3元、二类灶2.4元、三类灶1.5元。1984年改为一类灶4.2元、二类灶3.4元、三类灶2.5元。
1983至2001年,按着地方财政补助包干办法,根据可能和需要,自行制定伙食标准。
2、服装费
1956年12月,呼玛县执行国家体委规定:青少年业余体校学生锻炼时供给体操衣裤、绒衣绒裤一套,专用项目鞋各一双。
1957年5月,呼玛县执行国家财政部、体委规定:业余体校学员比赛训练服装供给,按各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不同需要,分别供给绒衣裤、线衣裤、背心、裤叉和专项服装及胶鞋等运动服装。
1961年7月起,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体委规定,购置运动服装的金额标准:球类65元,田径70元,自行车、举重各85元,摔跤65元,游泳50元,棋类18元,滑冰110元,滑雪60元,射击80元。
1983至2001年,按着地方财政补助包干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标准,历年均根据财政实力确定。
3、运动员技术补贴
1963年,呼玛县执行财政部、国家体委规定的运动员技术补贴标准:1等每人每月25元,2等15元,3等10元,4等5元,试行到1965年初停止。
1980年起,执行国家体委规定体工队和业余体校教练员运动技术补贴每年标准:1等150至300元,2等90至180元,3等60至120元,4等30至60元,5等30元。业余体校向专业队输送1名运动员,接收单位奖给学校60元。一般业余体校向重点业余体校输送1名学生,接收单位奖给30元。
1983至2001年,按着地方财政补助包干办法,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历年均根据财政补助状况制定。
4、奖励费
1982年10月,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的规定,优秀运动员奖金标准:特等1000至3000元,1等500至1000元,2等300至500元,3等150至300元,4等100至150元,5等60至100元。优秀教练员特等400至1000元,1等200至400元,2等120至200元,3等80至120元,4等60。1983年10月执行省财政厅、人事局、体委具体规定:3等奖以下个人单项250元,团体、全能270元,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300元,主要替补队员260元,替补队员220元。在全年内每多达1项次符合3等条件的增加20%,符合4等条件的增加10%,但其所得奖金总额不得超过300元。4等奖内单项120元,团体、全能135元,集体项目主力队员150元,主力替补队员130元,替补队员110元。全年中每多1项次符合4等条件的增加20%,但全年奖金总额不得超过150元。5等奖内能很好完成全年训练任务,成绩提高的幅度大,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奖80元。完成全年比赛训练任务者奖60元。专职教练员3等奖金标准中单项100元,团体、全能110元,集体项目的主教练120元,副教练100元。训练的运动员每多1人次达到3等奖条件时,按上述标准增加20%,达到4等条件时增加10%。累计奖金不超过120元。
1984至2001年,对运动员的奖励,根据地、县(区)财政实力和获得成绩的等级和名次,参照1983年省财政厅、人事局、体委规定酌情给予奖励。或多或少,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
体育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5 (1955—2001年)
单位:万元
三、广播电视事业费
广播电视事业费包括广播电台经费、电视台经费、县广播站经费和其他广播事业费。1970年,全区支出广播电台经费7.6万元,占财政支出0.3%。“四五”期间支出405.1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305.4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73.4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26.3万元。“五五”期间支出603.5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551.6万元,电视台经费支出13.3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35.6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3万元。“五五”期间支出比“四五”期间增长49%。“六五”期间支出379.6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28.3万元,电视台经费支出225.3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121.3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4.7万元。“六五”期间支出比“五五”期间下降37.1%。“七五”期间支出993.4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276.3万元,电视台经费支出474.2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232.3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10.6万元。“七五”期间支出比“六五”期间增长161.7%。“八五”期间支出1945.6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1050.6万元,电视台经费支出593.3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268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33.7万元。“八五”期间比“七五”期间支出增长95.9%。1997年10月起,执行财政部、广电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地、县(区)广播电视事业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人员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即专业业务活动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九五”期间,全区支出广播电视事业费2435万元,其中广播电台经费支出1382万元,电视台经费支出762万元,县广播站经费支出260万元,其他广播事业费支出31万元。“九五”期间支出比“八五”期间支出增长25.2%。2001年支出广播电视事业费714万元,比2000年支出增长49.7%。1970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广播电视事业费7483.8万元,占财政支出2%。
1、广播电台经费
197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广播电台经费单独列支。1984年5月起,执行国家广电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规定,地区广播电台,县(区)广播电视台(站)播音人员,每人每月分别享受0.6元、0.5元津贴待遇,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1991年起,按国家规定,地区广播电台、县(区)广播电视台(站)广告收入纳入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抵顶预算支出。1999年起,大兴安岭广播电台新闻通过林管局微波传输到各县(区),地区电台覆盖率达99%。截止2001年共有地区电台一座、广播转播台4座、实验台1座、调频台2座及县(区)广播电视台(站)7座。
2、电视台经费
1980年在加格达奇建起地区电视台,收视效果仅能覆盖加格达奇区。1982至1983年各县(区)陆续建起电视台。1984年4月,执行国家《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电视转播台(含实验台)工作人员执行三级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助0.9元;电视发射台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天补助0.6元标准。所需经费在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同年,按规定,地区电视播音员享受每人每月6元津贴补助;县台(站)每人每月享受5元津贴补助。1991年12月起,执行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电视广告收入纳入主管财务部门和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统一核算,抵顶预算支出。1992年起,执行财政部、广电部、工商局规定,地、县(区)广播电视台取得的赞助收入,视同财政拨款,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抵顶预算支出。2000年起,地区电视台新闻通过林管局微波传输到各县(区),电视覆盖率达99%以上。截止2001年,全区从事电视事业职工288人,地方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17座、电视卫星地面站43座。
3、县广播站经费
1954年起,呼玛县建起县广播站,靠收取群众的收听费解决经费支出。1968至1969年,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在加格达奇镇建起广播站,经费由林业企业支出。1970年,执行财政部、广电部颁发《关于农村广播网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70年1月起,县广播站(或相当于该级的广播部门)的日常事业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再向群众收取收听费。到1978年,莫旗、鄂旗、呼玛县已形成了以县站为中心,以公社小片广播网为主的有线广播网点。仅呼玛县就有广播专线187杆程公里,装机总功率达7800瓦,高音喇叭90余只,入户小喇叭4000余只,县站配站长1人、职工7人,下设编播、机线两个组。1979年,莫旗、鄂旗广播系统随区划变动划归内蒙。1980年,加格达奇区广播事业科(科、站合一)及附属的加北广播站共有职工24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1982年起,各县(区)电视事业陆续上马,形成广播站与电视台(站)合一,同属各县(区)广播电视事业科管理,有线广播仅限于乡镇,其他均为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所覆盖。
广播电视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6 (1970—2001年)
单位:万元
四、计划生育事业费
计划生育事业费是为了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节制生育,优生优育等措施所开支的经费。包括:城乡居民群众施行男女节育手术的全部费用,宣传活动费用,培训经费,设备购置费,科研经费,奖励费,以及城乡职工、居民的避孕药具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1971年起,大兴安岭地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也日益增加。“四五”期间支出18.5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7.2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3.9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7.4万元。“五五”期间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41.4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11.5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4.8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25.1万元。“五五”期间支出比“四五”期间增长123.8%。
1983年1月10日,执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规定,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即国家规定免费供应的避孕药、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费;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待业青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形式的联营组织的,由单位公益金中解决,其中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同年1月14日,执行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和其他罚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计划外生育二胎者一律实行一次性罚款1200元,被罚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罚款合同书,3年内分期缴完;凡三胎以上生育者,在接受一次罚款同时,是职工的降一级工资(双职工同降),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家属工由雇用单位减发一级工资,由所在街道监督执行;农村社员,在孩子16周岁以内不划给自留地、自留山;非婚生育者,一次性罚款200元,每月征收计划生育费5元,直至取得结婚证书后1年止;女职工计划外生育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违反计划生育者3年内不准评模、晋级、提拔、入党、入团、免调一级工资;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态度不好者给予必要的党纪、团纪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上:用于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手术生活困难者营养补助费,个别节育者施行手术的路费困难补助,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及生产队受灾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全区增加了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增加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用支出、宣传经费支出项目,使事业费支出明显增加。“六五”期间,全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76.6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18.5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1.4万元,基层专职干部经费支出16.1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2.1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38.5万元。“六五”期间支出比“五五”期间增长85%。“七五”期间支出196.1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18.3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12万元,基层专职干部经费支出43.8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4.1万元,宣传经费支出45.5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72.4万元。“七五”期间支出比“六五”增长156%。
1992年3月起,执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物价局规定,对超生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者等,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支出范围:农村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业务建设,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营养费或误工补贴费,个别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同年起,执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规定: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不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而每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补助费,直到小孩满14周岁为止,从其他i-k2IJ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八五”期间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347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14.9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27万元,基层专职干部经费支出101万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0.4万元,宣传经费支出105.3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98.4万元。“八五”期间支出比“七五”期间增长77%。
2000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计委、计生委规定,将“计划外生育费”改变为“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收取范围和用途仍按1992年国家计生委、财政部、物价局《计划外生育管理办法》执行。“九五”期间,全区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447万元,其中手术减免经费支出3万元,避孕药具经费支出10万元,基层专职干部经费支出111万元,宣传经费支出79万元,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244万元。“九五”期间支出比“八五”期间增长28.8%。2001年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169万元,比2000年增长67.3%。1971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计划生育事业费1295.6万元,占财政支出0.4%。
1、手术减免经费
主要用于城乡居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术后遗症治疗费等。其主要项目有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人工流产、引产术、放取节育环(器)等。1963年起,呼玛县执行省政府规定,对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群众,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男女绝育手术时,减收手续费。享受公费医疗职工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1970年起,大兴安岭地区男女节育手术的全部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1973年支出手术减免经费1.7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48.8%。1977年起,大兴安岭地区对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后治疗费,均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当年全区共支出手术减免费1.9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的26%。1983年,执行财政部、计生委关于要支持和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规定,当年大兴安岭地区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骤然增加,全年支出手术减免经费4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的27.8%。1992年,贯彻中央提出完善人口生育政策,坚持避孕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大兴安岭地区手术量明显下降,手术减免费较1983年下降50%。1996年比1992年又下降50%。
2、避孕药具经费
1970年,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避孕药实行免费供应的通知》规定,从当年起,在全区实行避孕药免费供应。1974年,按省政府规定对避孕工具也实行免费供应。“四五”期间,支出避孕药具经费3.9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54.2%。
1980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医药管理局、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规定:地、县(区)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当地商业部门支付收购发送避孕药具的经营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当年此项费用支出0.9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的9.5%。1976至1985年共支出避孕药具费6.2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7.5%。1986至2001年共支出53万元,占同期计划生育事业费4.6%。
3、独生子女保健费
1983年起,执行省委、省政府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城镇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一方没有工作的,由工作的一方发给。农村根据生产队收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至5元,也可在秋收分配时一次发给。城镇待业人员,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农村社员在公益金中支付。1983至1991年,全区共支出独生子女保健费6.6万元,占同期计划生育事业费2.3%。
1992年起至2001年,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自愿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证时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1994年7月改为满18周岁)。每年年终由男女双方单位分别发给儿童抚育资金30元(后改为60元),没有工作的,由有工作一方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农村农民从乡财政预算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
4、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
1981年起,按省政府规定:设公社级计划生育事业编制。其各种待遇与所在地公社(街道)干部相同。到2001年末,全区实有工作人员112人,经费支出298.9万元,占计划生育事业费24.2%。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7 (1971—2001年)
单位:万元
五、党校事业费
党校事业费是用于地、县(区)党校机构人员经费、训练费、教务费、公务费、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修缮费、杂费等支出。
1、事业费支出
1956年起,中共呼玛县委成立党校,时有教职人员7名,支出列入行政管理费。
1970年,大兴安岭地区在“五七”干校基础上成立地区党校,时有教职人员21人;1980年,中共加格达奇区建党校,时有教职人员9人,划归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均列入行政管理费支出。
1982年起,大兴安岭地区两级党校(地、县区)支出均单列党校事业费支出项目。“六五”期间,全区党校事业费支出205.2万元。“七五”期间支出389.2万元,支出比“六五”期间增长89.7%。“八五”期间支出779.6万元,支出比“七五”期间增长100.3%。
2000年3月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地、县(区)党校所需的事业费在党校事业费列支;地、县(区)各部门培训本部门机关干部所需干训费在部门的“干部训练费”中列支;地、县(区)各部门培训本部门机关干部文化等专业知识的,在本部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按着规定纳入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九五”期间,地、县(区)党校等举办各类培训班321期,培训各类干部3100多人(含林业企业干部),其中地委党校举办主体班次9期,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后备干部276人。“九五”期间,全区支出党校事业费1110万元,比“八五”期间增长42.4%。2001年支出400万元,比2000年增长44.9%。1982至2001年,全区共支出党校事业费2884万元,占财政支出0.8%。
2、补助标准
1956年起,呼玛县执行财政部规定,对远距党校的学员,需住宿的由党校每月供给标准工资20元。1958年5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把标准20元按工资标准的30%计算,基数不足20元的仍按20元计算补差,该项补差一律改由原单位发给,学校不再补发。
1962年2月起,呼玛县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生产大队党员干部离职轮训期间,伙食补助和差旅费可按脱产干部同样待遇,由党校发给。
1976年11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省财政局规定:工资级别18级(含18级)以下的学员和从工农中选拔的新干部学员,每天由党校发给生活补助费0.3元;17级(含17级)以上学员不发生活补助费。学员的车船费、补助费等项开支均由学员原工作单位凭据报销。
1980年4月起,执行省财政局规定,在职干部上党校集中食宿的短训班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住勤补助标准减半发给,回本单位在差旅费项下列支。
1983年9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调级),入学和毕业的往返路费,均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符合探亲条件的,按照职工探亲规定,从入学后第2年起,由原工作单位每年报销1次探亲路费。学习时间在1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员学习的各种书籍、参考资料和笔墨纸张等学习用品一律由学员自理;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工作和生产劳动,不再享受岗位津贴,不再发给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不属于岗位性质的津贴、补贴,可按在职干部一样对待,由原工作单位解决。学员在学习期间,在党校集中食宿和去外地进修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0.4元,由学员回原工作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凡在原工作单位或回家就餐的,一律不予补助。
1984年2月,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干部离职学习必修课程的必读教科书购置费,由原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党校集中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0.4元,由学员回原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
1985年3月起,执行省委组织部规定,干部离职学习在校食宿的学员,其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0.6元,寒暑假回家往返路费,1年1次,均回原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
2000年3月至2001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干训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入学和毕业的往返路费、探亲路费等,均回原单位按规定开支;干训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学员凭收据回原单位报销;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的,由原单位按差旅费伙食补贴标准的50%发给生活补助。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4—28 (1949—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