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章下序 清朝、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偶有所见,但数额甚微。清末漠河金矿初创时期,一批创办金矿员司曾为中国近代矿业的兴办做出了贡献,对当时历尽千辛万苦,为创办漠河金矿积劳成疾而殉职于金矿的人员,清政府给予适当抚恤。初创3年内,清政府给予病殁抚恤的员弁有刘建生、华金鳌、孙文焕、吴慧基等97人,恤银万两,泽及家属。金矿首任总代理李金镛病故后,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清廷,按军营积劳病故例赐恤银千两,以彰崇德。
新中国建立后,将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列为财政支出的一项经常性开支,而且支出范围逐步扩大。
1950年,呼玛县在优抚牺牲病故、烈军属时,实行按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粮。1953年,由于抚恤标准的调整,抚恤粮改发抚恤金。当时全县有优抚对象1477人,其中:烈属52人,残废军人28人,病故军人家属1人,复员军人244人,退伍军人721人,转业军人148人,现役军人253人。1954至1959年,呼玛县抚恤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累计支出1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7%。
从1960年起,实行专款专用。1962年起又规定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经费预算的年终结余留为下年继续使用,不冲抵下年预算。1963年增设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1972年起,自然灾害救济费单独设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支出,是随着优抚对象、范围、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全区支出逐年递增。“三五”期间支出48.2万元,比“二五”增长119.1%。“四五”期间,由于当时抚恤标准偏低,“文革”期间个别补助项目被当作“物质刺激”批判而停发。“五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党的优抚政策得以落实,支出有所增加,较“四五”期间增长19.3%。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财政形势逐年好转,预算收入增加,财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多次出台政策,扩大优抚救济范围、提高优抚救济标准,加大了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支出。“六五”期间,全区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529.6万元,比“五五”增长76.1%:“七五”期间支出711.8万元,比“六五”增长34.4%;“八五”时期支出1118万元,比“七五”增长57.1%;“九五”时期,全区支出2449万元,优抚救济范围进一步扩大,支出随之增长,比“八五”增长了119.1%。2001年支出1112万元,比2000年增长36.3%。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统计表
4—29 (1954—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