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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退休费

第二节 离退休费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志愿兵离退休费
  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妥善安排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决定部队团级以下干部退休分批移交地方安置,离休干部逐步移交地方安置。根据这一规定,大兴安岭地区接收军队移交的离退休干部后,根据他们的职务级别,按国家规定标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基本离退休金、离退休生活补贴、洗理费、工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物价补贴、书报费、粮煤补贴、燃料补贴、福利补助以及年节福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务院于1993至1997年多次提高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
  1993年2月,按国务院规定,大兴安岭地区提高了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离休干部生活费调整为每月20元,原福利补助费每月l6元废止,自1992年3月1日起执行;离休干部公勤费由原来每月l7.5元调整为每月25元,护理费由原来的每月70元调整为每月l00元,洗理费由原来的每月8元调整为每月l6元,书刊费由原来的每月6元、8元调整为每月l6元、l8元,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离休干部从1992年4月起享受粮价补贴,每人每月8.5元;1992年7月1日起享受燃料补贴每人每月10元;退休干部从1992年4月1日起享受粮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从1992年7月1日起享受燃料补贴,每人每月11元。
  1993年1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生活费标准:伙食补贴调整为每月50元,肉蛋菜补贴调整为每月16元。是年12月调整了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费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团职每月50元,营职每月40元,连职每月30元,排职每月20元,志愿兵每月16元,从1992年3月1日起执行。1992年10月再次增加离退休费: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每人每月16元,从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调整了全区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费标准: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干部,按同职级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具体标准:正团职(技术八级)每月310元,副团职(技术九级)每月250元,正营职(技术十级)每月220元,副营职(技术十一级)每月180元;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志愿兵,比照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执行军人职业津贴,具体标准:正团职干部和29年以上的志愿兵每月55元,副团职干部和军龄24至28年的志愿兵每月50元,正营职和军龄19至23年的志愿兵每月45元,副营职干部和军龄14至18年的志愿兵每月40元。补助补贴的归并和保留,离休干部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补贴、伙食补贴、粮油煤价格补贴、福利补助费一部分并入离休费,一部分予以保留。副团职以上干部的166元补助补贴,并入离休费56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正营职以下离休干部的164元补助补贴,并入离休费54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干部的各项补助补贴,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起,由原来按安置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调整为按照军队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入退休费的标准为:副团职以上56元,正营职以下54元。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的各种补助补贴,并入退休费18.5元,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生活补贴费,从1994年1月起,并入退休费。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费从1994年起,干部每年2个月,每月20元;志愿兵每年2个月,每月10元。
  1996年,执行国家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费标准:调整离休干部公勤费和退休干部、志愿兵护理费。公勤费标准全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6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护理费标准仍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60元;离休干部从满70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规定的普通伤病员伙食标准(大兴安岭地区执行四类加三类补助标准),减去个人交纳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1.6元),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大兴安岭地区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5元。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水电补贴标准:水费,团职以下干部和职工每月5吨;电费,团职每月8度,营职以下干部和职工每月6度,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1997年,大兴安岭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0月起,调整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等级(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正团职每月165元,副团职每月155元,正营职以下每月150元,退休志愿兵每月150元;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从1997年1月起,公勤费全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20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50元;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00元。是年1月起,调整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大兴安岭地区执行四类加三类灶补助,减去个人应交部分,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8.9元。从1997年1月起,给离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费,离休干部每月10元,退休干部每月8元。调整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边远地区津贴,其中: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执行标准为35.6%,呼玛县、塔河县执行标准为52.8%,漠河县执行标准为62.8%,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同年,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了全区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费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离休干部每年1月份增加离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具体为: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团职22元,营职以下18元;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师职以下10元。退休干部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同期离休的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时间相同。退休志愿兵每年1月份增加退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7、8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4级的志愿兵为32元。“第二步”增加离休费,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从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离休费,团职以下20元。
  1998年,再次提高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离退休费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离退休费20元。
  二、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费
  1997年4月,国家规定,1992年12月末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民安发[1992]23号和黑民军[1993]2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范围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大兴安岭地区按计划接收安置2名无军籍退休职工。
  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后,按国家规定标准每月发给基本退休费、军服津贴、物价补贴、工改生活补贴、肉价补贴、副食补贴、煤电补贴、粮价补贴、燃料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御寒补贴等。1998年4月,调整了无军籍退休职工生活待遇: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退休,并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无军籍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从1997年10月1日,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对享有地、林区津贴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仍在享有地、林区津贴地域居住的,增加的退休费,从增发之月起纳入计发地、林区津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