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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其他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等项支出。
  一、农村社会救济费
  农村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仍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费是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的重点。1954年,呼玛县支出1万元。1960至1969年支出3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改革了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放方向。1979年,省规定在临时救济费中划出50%用于扶持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其余用于农村临时救济,主要解决“五保户”和贫困户的口粮、衣被、住房维修和急重病医疗等问题。由于农村扶贫工作和敬老养老事业的发展,贫困户逐步脱贫,合乎养老条件的老人,逐渐住进敬老院。“五五”期间,全区支出农村社会救济费76.2万元,占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49%。“六五”期间支出56万元,比“五五”时期减少25.6%,占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35.9%。1986年,全区有农村贫困户2220户,10053人,国家定期救济29人,临时救济1984人。1988年,有农村贫困户1159户,6068人,国家定期救济96人,临时救济579人。“八五”期间支出62.7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8.1%,占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12.8%。1997至2001年,国家定期救济7人,临时救济由1997年的840人上升到2001年的5202人,上升5.2倍。“九五”期间,全区支出农村社会救济费53万元,比“八五”时期减少23.5%。2001年支出19万元,比2000年增长90%。
  
  全区农村贫困户救济人员情况统计表
  4—33  (1986—2001年)






  二、城镇社会救济费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社会救济费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全部收入(包括亲友相帮)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定期救济。收入不固定和遭受意外的灾害,生活临时发生困难,自己又暂时无力解决的可给予临时救济。定期救济还包括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
  1979年,执行省财政局、民政厅规定的市镇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大中城市,1人户每月12至16元,2人户每月20至24元,3人户每月27至31元,4人户每月36至40元,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9元。县城镇,1人户每月12至14元,2人户每月16至18元,3人户每月22至26元,4人户每月28至32元,4人以上每增加1增加9元。为了解决城镇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偏低的问题,省民政厅、财政局于1981年9月调整了定期定量救济标准,大中城市,1人户每月15至19元,2人户每月24至28元,3人户每月33至36元,3口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0元。县城镇1人户每月14至16元,2人户每月18至24元,3人户每月28至32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9元。调整后的标准,春节加发二分之一,国庆节加发四分之一。1996年12月作了进一步调整,县城1人户每月72.5元。呼玛县、塔河县、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执行了此标准。1997年以后,城镇社会救济费逐年递增且增幅较大。截止2001年,城镇社会救济费累计支出占同期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的31.6%,其中2001年支出占73.7%。
  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1984年9月,执行省政府规定,对精减时系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固定和临时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时不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老职工,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家居城镇的每月救济15元,家居农村的每月救济12元。1996年12月,在提高社会救济标准的同时,相应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镇提高到每人每月74.3元,农村提高到每人每月33元。大兴安岭地区自1972年起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支出,1972年支出0.3万元,1980年支出0.4万元,1990年支出1.5万元,2001年支出4万元,到2001年末,全区累计支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44.8万元,占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的1.8%。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城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农村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所支出的费用。
  敬老院经费 1960年以前,呼玛县先后有26位孤寡老人送往黑河敬老院。1961年呼玛县建立一所敬老院,收养12位老人,以后逐年增加,最多达30人。1970年以后,收养人员自然减少。1973年将呼玛县敬老院撤销,已收养的14位老人迁往黑河敬老院。1993年,行署自筹资金,在白银纳、十八站两个鄂族乡建两所敬老院,总建筑面积640平方米,其中:白银纳乡和十八站乡各建320平方米。入住总人数62人,其中:男51人,女11人。工作人员20人,床位120张。1995年,省民政厅拨专款100多万元(不含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内),在呼玛、塔河、漠河县建立三所敬老院,总面积2420平方米。其中:呼玛县1000平方米、塔河县620平方米、漠河县800平方米。呼玛县敬老院工作人员2人,床位44个,收养老人27名;塔河县工作人员10人、床位52个,收养老人24名;漠河县工作人员3人、床位24个,收养老人11名。
  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经费 大兴安岭开发建设伊始,自流人员增加。组建松岭林业公司时,设立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3名工作人员,1966年增加2人。为三级站,收容人员在站停留3至5天,即送齐齐哈尔收容遣送站(二级站)遗送回原籍,年平均收容150至300人。1970年10月,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交地区民政局管理。同年11月,省民政厅下达编制17人,其中:地区民政局设自流人员管理办公室编制3人,由原来三级站改为二级站,同时确定收容遣送站的经费由省民政厅拨款。1976年3月,地区民政局将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下放给加格达奇区管理。1978年10月又交回地区民政局。1984年8月22日,省民政厅决定:大兴安岭地区收容遣送站改为小中转站,不再出省遣送。此项支出1986年前列其他支出内,1987年开始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列支。1987至2001年,累计支出收容遣送站经费520.4万元,占社会福利救济事业经费支出的20.4%。
  五、殡葬事业费
  殡葬事业费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葬管理所)的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和殡葬改革宣传、科研试制费用以及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等支出。
  加格达奇区民政局和地区民政局,于1985年分别向省民政厅、地区行署请示建立加格达奇火葬场,省民政厅、地区行署和林管局联合批准和拨款,1989年动工修建,1990年1月建成投入使用。加格达奇火葬场位于加铁公路12公里的北侧,占地面积为30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59.79平方米。其中:火化间为831.27平方米,办公楼406平方米,骨灰存放室347.27平方米,锅炉房和车库200平方米,油库38平方米,厕所26.93平方米,烧纸、烧遗物间69.7平方米,仓库40平方米。此外,红砖外围墙709延长米。设备有沈阳8213—1火化炉两台,自动火化车1组,有机玻璃罩两套,北京天坛接尸车两辆,深水井1眼,取暖锅炉1组,管道80米,变压器1台,配电盘1组,总造价240万元。年火化量657具。从1989年开始有殡葬事业费的支出,至2001年累计支出107.9万元。实行火葬后,既改革了旧的殡葬制度,也节约了木材,节省了土地,减轻了丧主的经济负担。1991至2001年,加格达奇区共计节省林地、耕地66000平方米,节约木材16500立方米。平均每年节省耕地、林地6000平方米,节约木材1500立方米。
  六、残疾人事业费
  残疾人事业费主要包括残疾人事业单位经费、残疾人康复经费、残疾人就业培训经费和其他残疾人事业费4项。1985至2001年,全区累计支出残疾人事业费188.5万元,占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的7.4%。其中:2001年支出47万元,包括地本级支出29万,加格达奇区支出10万元,呼玛县支出5万元,漠河支出3万元。用于人员经费16万元,公务费8万元,业务费13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
  
  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统计表
  4—34 (1954—2001年)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