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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1980]林财字212号
  [1981]财企字600号
  大兴安岭林管局、大兴安岭行署财政局:
  为了有利于森工企业经营管理,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和有利于地方财政管理,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经我们两部请示国务院同意,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自1980年1月1日起买行。
  请遵照执行。
  林业部
  财政部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