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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的通知
[1980]林财字212号
[1981]财企字600号
大兴安岭林管局、大兴安岭行署财政局:
为了有利于森工企业经营管理,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和有利于地方财政管理,适应“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经我们两部请示国务院同意,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财政、财务分开。自1980年1月1日起买行。
请遵照执行。
林业部
财政部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