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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复
  [1981]国函字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0年6月28日、1981年2月24日请示报告悉。同意:一、设立塔河县。将原呼玛县中部的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3个公社和塔河区划为塔河县,县址设在塔河。二、设立漠河县。将原呼玛县北部的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和阿木尔、图强、古莲3个区划为漠河县,县址设在西林吉。塔河、漠河县均由大兴安岭地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