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


  关于研究落实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88]4号
  1月5日下午,陈俊生同志主持会议,研究落实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听取了黑龙江省、林业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决定的情况和意见。会议认为,国务院的决定(国函[1987]144号)不仅解决了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更重要的是为推进国有林区改革探索了新路子。因此,贯彻国务院决定,必须从加快和深化改革出发,突出改革精神,以大兴安岭林业管理体制的变动作为整个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为整个国有林区的改革提供经验。要抓紧工作,尽快将大兴安岭林业公司组建起来。会议经讨论,议定如下几个问题:
  关于大兴安岭林业公司计划单列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公司直接与国家计委发生关系,参照已经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如一汽、二汽的计划单列办法进行管理。国家计委对公司实行投入产出包干,以原林业部属大兴安岭林管局为基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并尽快完善内部机制,公司党委设置要小而精,按企业党委的职责进行工作。林业部负责行业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政权建设。国务院委托黑龙江省全面代管。
  政企分开后,大兴安岭林区必须搞小政府、大企业,上下不对口,不能搞成省里有什么机构,行署和县里就设什么机构。地方政府人员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大精简。有些机构不要设;必须设的机构也要精干,主要是为企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行政经费开支要尽快核定一个基数,今后增支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所核定的基数不得超过1986年实际发生数。这项工作授权黑龙江省政府按上述原则协调解决。地方基本建设由国家计委核定基数。
  从1988年起,育林基金全部留给大兴安岭林业企业,既不交省,也不交林业部,专款专用,严格按育林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挪用。林业部用大兴安岭企业上交的育林基金安排的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科研教育事业费补助、小老穷林业局及一些困难地区造林补助等项开支,由财政部审核后解决。
  大兴安岭林区企业原上交林业部的800万元利润,照旧上交,由林业部和黑龙江省各分成一半。
  目前大兴安岭地区一小部分地方干部对救灾问题有些错误的认识,如有些干部提出这次发生的火灾善后工作是赔偿的问题,不是救济的问题等,要严肃对待,做好工作。特别是有些县级领导干部带头喊叫要赔偿的情绪,如任其发展,将否定大兴安岭扑火救灾和重建家园的一切成就,将自己剥夺自己做好工作的一切有利条件,将毁掉党、政府和人民之间在扑火救灾中建立起来的感情,影响林区的社会安定。地方政府要多做工作,对仍持错误认识并造成影响的个别人要严肃进行批评。坚持错误观点不改的,坚决调离。同时,对一些确需解决的群众生活困难,要积极设法解决。
  出席:国家计委刘尧传、王振亚,财政部吴坤龙,林业部高德占、徐有芳、刘金恺,黑龙江省任兆奎、贾若文、梁桤,大兴安岭行署专员张毅,大兴安岭林管局王汉忠。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