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财政局经商办企业
地区财政局经商办企业
地区财政局经商办企业
一、1984年,地区财政局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兴办财政局青年商店,由地区财政局金焕林同志离职承包。1984年8月31日签定承包合同:营业室230平方米,原值4.8万元;货架及备品1.5万元,由承包方使用。折旧年终一次上交0.2万元;发包方提供无息贷款15万元(包括知青贷款);利润实行四、六分成(发包方四、承包方六)。高洪启代表发包方,金焕林代表承包方,于1984年8月31日签字。加格达奇公证处1984年9月14日公证,后因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于1986年移交给大兴安岭啤酒厂。
二、地区财政局为安置机关精减人员做准备,地区计委1991年12月2日批准成立大兴安岭永华经贸总公司,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暂定编20人,由局自行解决。1993年5月3日开始创办。借入资金20万元,总经理(法人代表)方永彪。同年5月4日地区财政局批准成立永华商店。全民所有制性质,隶属大兴安岭永华经贸公司领导。商店主任(兼会计)孙静波。1993年7月30日第十五次局长办公室决定:永华经贸公司实行公司坐店,实行统一管理,一套人马,批零分别核算。方永彪任总经理、刘杰为副总经理(未到职),孙静波为会计。1993年9月18日第16次局长办公室决定:根据中央、省、地关于清理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精神,对经贸公司进行清理。经贸公司方永彪、刘凤逸,孙静波办理人事、工资关系与财政局脱钩;所占用资金按国营预算外企业管理办法归综合计划科管理,缴纳资金占用费;占用办公室月交租金100元;占用时间,根据公司创办条件和财政局需要。1993年10月9日地区财政局党组会议决定:撤销永华经济贸易总公司,并抓紧处理善后。抽调王保安、励俊英进行审计。1993年11月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听取对永华经贸公司审计情况汇报。决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原公司总经理认账签字。1993年11月4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听取原经理方永彪汇报经营及善后处理情况;自5月3日至10月6日,实现利润26197.79元,资金来源,借综合计划科间歇资金55万元,借控购办公室8万元,建行贷款20万元,中行贷款5万元,共计128万元(资金占用及内外往来略)。最后决定:一是方永彪负责处理善后,年底前处理完,其他人员回局工作;二是库存商品处理原则及方法(略);三是银行存款账户保留,只收不支,必须支付时由领导批准;四、五条略;六是应收账款抓紧催收和处理(内容略);七是借人资金及郓春资金投入问题:欠控购办款近期归还。方永彪向郓春办厂投入45万元,与欠中行5万元、欠建行贷款20万元相抵,反映出方永彪欠款20万元,这20万元,分两期归还(第一期12月末归还10万元、第二期1994年3月15日归还),按期偿还和逾期偿还执行奖罚政策(具体奖罚标准略),由孙殿玉监督执行。方永彪对每发生一件事都要向局长汇报。
1993年12月28日,决定将永华经贸公司及所属永华商店有偿移交给中国银行大兴安岭支行。永华商店外装修48820元,内装修63290.91元,商店备品37135.20元(已是折旧摊销后净值),库存商品194550.50元(进价),电话一部3560.18元,税务部门收取发票押金2000元,共计349356.79元。以上按账面数移交给中行。中行在1994年1月末前付给财政局5万元,其余299356.79元于1994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后因银行无力偿还,转让给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