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分析
第四节 统计分析
1946年5月,全县耕地29572.4公顷,农村户数23754户,农村人口102937人。由于长期形成的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80—9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多的贫雇农、中农,仅占有10—20%的土地。土改工作团根据这些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制定分土地、划阶级、定成份方案,规定剥削量达到25%以上者定为富农,剥削量在25%以内者定为富裕中农,无剥削量、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者定为中农,纯属剥削、不参加劳动者定为地主。到1948年5月,鸡宁县土改运动结束时,全县定为地主成份的465户,定为富农成份的1031户,定为中农(含富裕中农)成份的4388户,定为贫农成份的11469户,定为雇农成份的4699户。
1952年,县计统科根据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统计资料,即:社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15.8%。其中,工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14.8%,农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23.9%,全县人口每年平均递增3.51%,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平均递增15.8%,国民收入每年平均递增7.5%,原煤产量每年平均递增8.5%,发电量每年平均递增10.1%,粮食总产量每年平均递增27.5%,社会商品零售额每年平均递增34.4%,公路运输货运量每年平均增长15倍。通过对这些统计资料的分析比较,结合鸡西县煤炭等矿产资源丰富,能源工业发展前景广阔的实际,对全县今后经济发展速度进行预测,提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发展的建议指标。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20%。其中,工业总产值平均递增12%,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5%。国民收入平均递增15%,国民生产总值平均递增11%,粮食总产量平均递增5%。这些建议指标为鸡西县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提供了依据。
1957年后,市计委统计科每年都按全市综合统计资料、专项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市领导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但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分析工作终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统计局又恢复统计分析。其中,有3篇统计分析报告获省统计系统二等奖,12篇统计分析报告获省三等奖。
1983年,市统计局根据鸡西市与省内7个城市国民收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1982年,鸡西市国民收入4.41亿元,但与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大庆、牡丹江、佳木斯7个城市比较,鸡西市仅居第六位。而物资消耗率则为58.3%,比1981年提高9.72个百分点,在全省8个省辖市中居第三位,比全省平均水平54.2%高4.21个百分点。鸡西市社会总产值比上年增加31个百分点,而国民收入只比上年增加6.5个百分点。据此,提出增加国民收入的主要途径是降低社会总产值的物资消耗,使国民收入与社会总产值同步增长的意见,被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采纳。
1984年,市统计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掌握的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商业、农业、人民生活、社会事业8个方面的统计数字进行分析。指出34年来,全市社会总产值增长12.27倍,国民收入增长14.4倍,各项事业飞跃发展。但人均国民收入增长却比较缓慢,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速度过快。1952—1959年,全市(县)人口平均每年递增7.49%,而人均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只递增2.54%;1959—1966年,全市人口平均每年递增7.5%,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则为-0.04%;1966—1977年,人口平均每年递增2.9%,人均国民收入每年平均递增2.56%。1978—1983年,人口平均每年递增1.34%,人均国民收入每年平均递增7.43%。市统计局根据这个分析,指出1957—1966年,人口平均递增速度大大超过人均国民收入递增速度,致使1966年的人均国民收入由1957年的285元减少到284元。1966—1977年,人口平均递增速度低于人均国民收入平均递增速度,才出现全市1977年人均国民收入由1966年的284元增加到400元。1978—1983年,人口平均递增速度比人均国民收入平均递增速度低6.09个百分点,人均国民收入由1978年的400元增加到1983年的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