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津贴、奖励
第六节 工资、津贴、奖励
一、工资
1916年,蜜西煤矿建矿后,实行雇佣制。由雇主和被雇人双方口头协商或签订合同确定薪金。1924年,穆棱煤矿公司成立后,煤矿工人每日薪金1—2元哈大洋,每月薪金45—60元哈大洋。矿公职人员月薪金100—200元哈大洋。政府官员、职员、教师和邮电、银行等部门的职员均执行当局制定的薪金标准;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职工实行雇佣制。
1933年,日本侵略者侵占鸡西地区后,实行把头制。大、小把头从中盘剥,采掘工人月工资为41—44元(伪满洲国币,下同);支柱、轨道工人月工资35—36元,杂工月工资30元。
1947年初,东北工矿处制定鸡西矿区统一的工薪分制标准。最低工薪35分(每一工薪分含混合粮0.5公斤,白细布0.033米、食用油0.02公斤、食盐0.02公斤、煤2.5公斤,下同),最高工薪分为145分,留用的日本籍技术人员为500分。每月开支时,一半发给实物、一半发给工薪分券。鸡宁县和东北工矿处的公职人员均实行供给制和半供给制。1948年7月,矿务局成立后,各矿警卫排仍实行供给制,管理人员改为工薪分制。
1950年,鸡西县按东北人民政府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改革。工人将39级工资制改为8级工资制,1级(最高)270分,8级(最低)90分(后改为8级最高、1级最低);技术人员执行23级工资制,最高1200分,最低100分。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与半供给制。
1953年4月,矿务局职工在上年工资的基础上平均上调9%。其中,采掘工人上调10%,一般人员按原级套新标准,贡献大的技术人员可从高评定。同年,鸡西县职工中,除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少数老干部和自愿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仍执行供给制外,绝大多数党政干部均改为工薪分工资制。
1956年,鸡西县按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废除工薪分工资制,实行货币工资制。鸡西县划为六类工资地区。工资改革以本人月工薪标准分为基数,每分按0.21元计算,折算成人民币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当年4月1日执行。全县17725名职工中,有3943人晋级,占22.25%;每月每人平均工资50.4元,比改革前增加8.54元。矿务局有22478人晋级,占全局职工总数的87.3%,每人平均增加11.41元。
1958年,鸡西市按年工资的1.3%、正式职工总数的5%,为部分职工上调工资。1959年,全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工人按3%、干部按1%、商粮服系统基层业务人员按5%、机关和其它部门个别需要调整的职工按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调资。1960年,全市,17级以上及相当于17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按1%降低工资。1961年,全市煤矿系统14748名工人和井下基层干部晋升1级工资,占全市煤矿系统职工总数的23%。其中,地方煤矿515人晋级,占职工总数的32%。1963年,市营厂矿企业和国家机关职工39.6%升级,矿务局工人与18级以下干部40%升级,17级以上干部25%升级。1971年,按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井下四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井下三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井下二级工),分别上调1级工资,按调资条件低于1级工资的,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升两级工资。1977年,全市按40%的比例为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5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五级工晋升1级工资。其中,贡献较大的、195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六级工、1967—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也晋升1级工资。1978年,全市按2%的升级面为410名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06%。1979年,全市按40%的升级面调整低工资职工工资,全市20331人晋升1级工资,升级面47%。1981年,为全市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职工、卫生和体育工作者晋升1级工资。其中,个别成绩突出、工资偏低的中级技术人员晋升2级工资。1982年,为全市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部门的正式职工普遍晋升1级工资。其中,工资偏低的中级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晋升两级工资。1983年,全市凡未列入1981—1982年工资调整,而又是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上山下乡满5年的知识青年及1979年1月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均晋升1级工资。
1985年,全市按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工人按原标准工资额就近套级,套级后普长1级工资,最高不超过二个半级差(1968年以前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除外);企业领导干部原工资标准高于职务工资最低等级线的,除套改外,升级限制在3个级差以内,原工资标准低于职务工资最低等级线的,可一次进入最低等级线。
二、津贴
1933年7月,鸡西地区执行伪满洲国颁布的《暂行文官俸给发放细则》中的辅助工资有关职务津贴、补贴的规定。1939年,伪满洲国颁布《临时生计补贴发放规则》,规定委任官及委任官试补工资在150元(伪满洲国币)以下者暂发给临时生计津贴。密山炭矿株式会社系长以上人员有职务津贴,其他管理人员有工资津贴、出勤津贴、辟地津贴、别居津贴、物价津贴、入井津贴等7种。
1952年3月,实行供给制人员发给津贴。1956年工资改革后,供给制人员的津贴取消。从1952年7月起,矿务局职工实行基本工资的10%地区津贴。1953年,在鸡西县、鸡西矿区范围内实行取暖煤津贴,开始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发给30元,由单位供暖者不发或按供暖面积收取暖费。1956年改按基本工资5%核算发给6个月取暖费,总额不足35元的按35元发给。1957年改按基本工资4%核发6个月取暖费,总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给。居住在农村的职工,1964年以前曾执行按取暖煤津贴75%或按23元的标准发给,1965年改为与家住城市职工同样标准发给30元。从1979年5月起,恢复1966年停发的(从1954年起实行的)班组长津贴。此外,鸡西市还先后实行食品保健津贴、半价煤津贴、卫生防疫临时津贴、回族伙食补贴、停工津贴、调转期间补贴、旅差费补贴、装卸工人工具补贴、夜班津贴、夜餐补助费、野外津贴、徒工生活补贴、施工津贴、高温作业津贴、托儿费、半价房费、夜校兼职教师津贴(讲课费)、林区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粮食补贴、井下工作津贴、上下班交通补助费等20种津贴和补贴。
1979—1985年,全市固定职工享受10%的地区津贴,同时增加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科技人员津贴、卫生医疗津贴、公安干警岗位津贴、微波站、调频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矿山救护队员伙食补贴、邮电外勤人员津贴、火葬场职工保健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猪肉价格补贴、木工工具补贴、独生子女津贴、洗理费津贴、书刊费补贴等津贴和补贴。年底,全市实行各种津贴和补贴45种。
三、奖励
1946年7月,东北工矿处接收鸡西矿区后,在全矿区实行精勤奖,1949年10月取消。1950年,鸡西县建立以超额奖为主要形式的奖励工资制度。规定提奖率为计划利润的1—8%,超过计划利润部分提取10—50%。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鸡西县实行超产奖、节 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1958年,奖励工资制基本停止。1959年后,一些企业陆续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把奖金变成职工的固定收入。
1961—1963年,全市部分企业修改原奖励制度,恢复超额奖、节 约奖、质量奖。1966年9月,全市取消了一切奖金,实行活工资(后改称附加工资)。不管生产好坏、效率高低、质量优劣、材料超降,一律均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奖励制度逐步恢复。企业开始实行超产奖、节 约奖、安全奖、质量奖等。还设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废旧物资回收奖等一些比较灵活的临时性奖励。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也实行不同形式的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