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检查
第二节 物价检查
一、企业物价管理
1952年,鸡西县工商科针对一些私营企业趁抗美援朝战争急需物资之机哄抬物价问题,在全县开展“消灭无牌价现象”活动,重点清查私营企业。对商业企业的库存货物和柜台商品,按品名逐项对照发票审核价格;对其它企业的产品,通过自查和上级检查,做到质价合理,发现有货无价、质价不合理现象立即纠正,追查责任,很快在全县范围内制止滥涨价趋势。1956年,全县私营企业走公私合营或合作化道路,形成在国营企业领导下的统一价格体系。同年9月,国家下调3万余种工业品价格,为稳定市场和物价奠定了基础。
1959年,全市开展大规模市场物价检查整顿工作。查出违价商品50种、没有标价的商品300种、错误调价233次,均分别予以纠正和处理。1960年,针对物资缺乏,一些企业趁机擅自提高商品价格的现象,全市突击检查物价。查出违价金额1466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1962年,市商业局设物价科,百货公司设物价股,其它公司增设专职物价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商业企业的物价管理。市属其它各类企业也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全市共有专职物价员82人,从组织上保证了国家物价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
1965年,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全市供销社系统物价进行整顿,重点审查日用杂品、家具、陶瓷、干鲜水果、调味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废品收购及销售价格。通过审核商品价格,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做到“五有三无”。即有价格标签、有统一货号的数量帐、有价格登记、有调价变价手续、有专兼职物价员,无漏调迟调错调、无擅自提价削价降价、无压等压价和提等提价。1968年,市物价管理部门对焦炭市场进行物价检查整顿,发现市属炼焦厂、恒山区山南炼焦厂等单位擅自提高焦炭销售价格及滥收运输费用问题。经检查,处理违价金额65824元。
1975年6月,市物价部门对全市工业、交通、物资企业进行物价检查整顿。检查中发现鸡冠区交通科、市第二运输公司一连等企业擅自提高运输收费标准、滥设收费项目。分别予以没收违价收入、罚款、限期整顿处理,并督促各企业制定严格的价格审核、申报审批制度。1977年7月,市物价部门对全市商业、服务业、粮食加工、轻工业企业进行物价大检查。这次检查针对违价企业的新情况,增加度量衡器、商品质量检查的新内容。检查出大通沟青年商店、恒山区制米厂、市造纸厂、市灯泡厂等企业违价问题严重、商品混等级、度量衡器失准、工业产品质量不合格、个别企业不经申报审批擅自实行内外两种销售价格的问题。对违价企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价收入、罚款、限期纠正等处理。1978年4月,市物价部门对全市财贸系统进行物价大检查。发现商业系统有些米尺失准,粮食系统有些度量衡器明显数量不足,供销社系统经销的散装白酒度数不够等问题。针对企业违价现象增多、情况复杂的趋势,全市从1979年初开始全面核定各类商品价格,并对商品质量、作价程序进行审核。11月,共核定工业产品出厂价格61种,非商品收费价格367项,初步理顺了全市服装加工、钟表、自行车维修等行业的收费价格。
1980年,市物价局检查全市小煤矿的煤炭销售价格,发现城子河区东山煤矿擅自提高煤炭销售价格,非法收入达58253.98元。决定全部没收非法收入,责成企业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罚款。同年5月,市物价检查团发现滴道区燃料站擅自提高原煤销售价格、多收少付运费、提高管理费标准问题,3项非法收入共489735元。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将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上缴。1983年,市物价局检查全市生产资料市场。发现市冶金工业公司服务公司擅自提高红砖销售价格,市社队企业局供销处违价倒卖水泥、钢材,鸡冠区物资处违价倒卖钢材,市建材公司销售水泥时擅自加收草袋费,决定将4案累计非法收入35350元全部没收上缴。同年12月,市物价局对鸡西铁路车务段综合服务公司擅自提高机器装卸收费标准的乱收费问题进行处理,收缴非法收入3852元。1984年3月,市物价局检查矿务局卫生防疫站高价出售狂犬疫苗,提价幅度66.7%。决定没收其非法收入1200元,罚款500元。
1985年,市物价局对全市彩色电视机经销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市无线电器材公司擅自提高进口彩色电视机价格。决定对其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共收缴罚没款28730元。同年9月,对省水产局煤矿违价问题进行处理,没收其非法收入18649元,罚款5000元。11月,全市进行物价大检查,共检查1022个单位,分别针对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共罚款13659元,退还用户款517950元。
二、集市贸易价格管理
1953年前,鸡西县各种农副产品、土特产品、牲畜、手工业品均可在集市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1953年11月后,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及其副产品禁止上集贸市场交易,集市商品种类减少。1954年下半年,允许农民在指定市场出售余粮及其副产品,但价格限制严格,不准高于国家统销粮食价格。
1957年9月,市人委发布《鸡西市自由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集市贸易价格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易腐烂的蔬菜、水果、鲜活鱼等商品,允许分等论价、早晚差价、晴雨差价,手工业品允许在限定的幅度内自定价格。
1959年后,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农副产品紧缺,鸡西市集市贸易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大米每公斤8元,猪肉每公斤20元,鸡蛋每公斤10元。1962年后,全市集市贸易日渐兴旺,农副产品价格明显回落。1969年,市革委发布《关闭自由市场彻底取缔黑市活动的紧急通知》。此后,全市集贸市场全部关闭。
1978年,鸡西市恢复集市贸易,交易价格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议定。买卖双方如不发生价格纠纷,一般不予干涉,但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1984年5月,全市加强集市贸易价格管理,6个行政区设立物价检查所,并聘请职工物价监督员,随时检查市场价格。对应季农副产品、节 日旺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办法,控制物价上涨幅度。
1985年,全市共有专职物价检查人员57人,聘请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383人,加强全市集市贸易价格的管理。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由市物价局发给物价检查证,每次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检查时有检查仪器、检查记录、价格手册和罚款收据。当年,全市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共检查828次,处理违价问题839件,罚款2297元,对全市集市贸易价格管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