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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补贴

第四节 物价补贴


  一、煤粮补贴
  1965年,国家决定提高煤炭和粮食销售价格。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从鸡西市居民生活用煤价格不动的实际出发,从1966年8月1日起,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发给粮食补贴0.44元。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全国统一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相应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类、蛋类、鱼类、奶、菜8种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决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三、物价及肉食价格补贴
  1984年12月,市政府针对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已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实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给每个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每月增加物价补贴5元。企业单位从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1985年4月,全国统一放开猪肉销售价格,实行议价议销。此项物价改革措施对城镇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每个职工每月发给肉食补贴3.5元。企业单位从企业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同年11月6日,省政府对肉食补贴问题发出补充通知。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补充通知精神,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人学校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发给6元肉食补贴。对乡镇企业中不吃商品粮的职工可根据企业自有财力状况每月发给职工2.5元的肉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