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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事故处理

第五节 事故处理


  1950年11月26日,滴道煤矿四井机电井长刘金山等4人,在一斜井口门下30米左右的地方烤暖气管子,火炭掉落到地缝里,将井下木垛及木头棚子引燃,火势向井下深部蔓延。上午8时50分,铁道木匠商建勋发现后,当即向有关人员报告火情。9时30分,3名消防队员和矿长孙铁轮、副矿长陈福庭、矿工会主席常忠义、保安员张世绩等人先后赶到现场,指挥灭火抢救。11时35分发生瓦斯爆炸,20余名抢救队员昏倒,陈殿尧、张世绩、王金孝、常忠义等人奋力抢救,将人行道3路以下的人全部救出。矿务局保安科长吴永德、东北煤管局保安科长王显、滴道煤矿工会副主席魏鹏辉和任绪昌、任泽成及未升井的26名矿工全部遇难。1954年,恒山煤矿三井车场子发生冒顶事故,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进行认真追查,事故责任者、井长王福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监外执行)。
  1962年8月31日8时,恒山煤矿十井一斜发生透水量达930立方米的大事故,在绞车道掘进头的4名矿工除水泵工肖殿臣外,全部被淹死。事故发生后,省煤管局、省劳动局、矿务局、矿务局安监处、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是主责技术员张洪举在编制右一路作业规程时,对一段右四路附近积水老巷未作调查,审查不严不细,技术措施不全,被淹井巷没有绘在矿井平面图上。发现透水预兆时,又没有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出受水威胁的掘进工人。为此,事故责任者张洪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监外执行)。
  1964年3月11日,小恒山煤矿发生主井绞车断绳、箕斗坠落井底的重大事故。矿调度立即向矿务局汇报,局有关领导及安全监察处、生产处、机电处的人员到矿后,会同矿领导、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追查组,开展事故追查,经反复检查现场,测试机械和询问事故当事人,确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并形成事故报告上报,机电助理工程师金大成对这次事故负有技术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机电组长杨森,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降薪1级的处分。
  1977年6月19日,张新煤矿二区西部采区八层右五路爬坡皮带道因无风放炮发生局部瓦斯爆炸,造成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4人,事故发生后,局、矿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追查,对指挥不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
  1980年8月15日,小恒山煤矿开拓区地面人车车库塌架,死伤8人。当天上午,市总工会、劳动局、检察院和矿务局、局工会、安监局、工资处、建设处、机电处、设计处等有关领导人陆续到矿,下午会同矿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预追。次日上午,省总工会、省劳动局、省检察院和省煤管局等有关领导人到矿,成立由60余人组成的小恒山煤矿“8.15”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3天技术测算鉴定、现场检查和2次会议追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事故追查纪要》。联合调查组通过会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这次事故的性质为重大责任事故,完全是由于干部违章 指挥,工人违章 作业,工程无设计,施工无安全措施,不尊重科学,工程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开拓区党总支书记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负有施工领导责任的开拓区通风段段长给予免去段长职务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矿长、矿党委书记,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给予免去副矿长职务、由总工程师降为副总工程师的处分;对这次事故负有领导检查责任的副矿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的处分。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开拓区区长和负有直接技术责任的开拓区主任工程师,分别受到刑事处分。
  1985年10月6日,城子河煤矿竖井西一采区164采煤工作面,因停风造成瓦斯聚集,风流倒向,工人修理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重伤1人。事故发生后,矿务局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局、矿领导直接奔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煤炭部副部长胡富国、安监局局长陈明和、副局长陈邦文,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总公司副经理马凤森、崔敬谦,国家劳动人事部矿山监察局工程师李作章 、宋立正,全国总工会张成富,省劳动局副局长李波,省总工会副主席陈世军,省计经委副主任孙魁文、许朝刚以及煤炭部安监局、东煤公司安监局、省劳动局矿山处、省总工会劳保部的负责人与工程师24人先后赶到鸡西市,会同鸡西市副市长孙永亮、矿务局局长陈志奎以及市经委、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和城子河区检察院、城子河煤矿等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计80人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过10天的全面调查分析,对矿务局局长、城子河煤矿矿长、主抓安全通风的副矿长、竖井西一采区行政井长和机电副井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对城子河煤矿竖井通风区区长和西一采区生产副井长给予撤职处分;城子河煤矿通风区通风段段长郭美玲、西一采区机电段电工张维山、工人朱永岩均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