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录用、离职、退休
1924年,穆棱煤矿雇佣工人,经矿医院体检合格后与矿订立雇佣契约,发给雇佣证及铜牌。工人申请退工,于两星期前向矿声明,注销雇佣证,限3日内迁出宿舍。1935年,密山炭矿株式会社所办各矿,招工没有正规的录用、调动等手续,凡工人都排序号登入名册,增人时在名册上填个姓名,减人时将名勾掉,记上自离、逃走、死亡等原因。
1948年矿务局成立后,恒山矿制订“恒山矿人事管理纲要草案”,规定劳动纪律、职工编号、人事手续等。1955年,矿务局制定“鸡西矿务局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对职工录用、调动、离职、辞退等做出规定。
1968年后,矿务局录用职工的对象是城镇待业青年、大学、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家在城镇的复员、转业军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退休职工的接班子女。凡属归国华侨,从1978年以后,优先录用。1978—1983年实行退休接班制。1984年,不管公私伤死亡,干部子女一律不接班,工人子女及从小抚养大的养子女,年龄16—25周岁的可以接班。
1985年,招工实行合同制,由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推荐,3年合同期满由用工单位决定续用或辞退。在合同期内,合同工与企业固定工同工同酬。
职工退休,必须经矿、厂批准,同级工会同意,由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转由劳动保险费科目下开支。退休条件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其工龄符合上述规定的。男工人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10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二、劳动组织
1948年,1个采煤工作面只配备14—16人,分两个小组,两班作业。每个斜井设1个流动支护组,工作面随时需要,随时去找。掘进工作面、绞车道每班配备三四个人,运输平巷3人,上山(顺槽)二三个人,实行2班制。
1949年,局统一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规格和定员配备,采煤按工作面长短配备出勤人数,按班次和作业性质,组成打眼、放炮、攉煤、支护、运输等混合作业队、组,分3班作业。
1950年,采掘工作面生产组织改为2个采煤班、1个整备班。掘进工作面的劳动组织形式,一种是普通队,配备15—25人;一种是快速队,配备40人以上。1953年,在掘进工作面推广崔国山、马六孩等先进经验,改革作业方式,组织多循环,实行3班混合流水作业。1960年,小恒山煤矿开始在采煤工作面试行4班作业,浅进度,多循环,昼夜割煤,加快进尺,提高产量。1980年,推行正规作业,加强检修工作,曾试行2班采煤1班检修,或二个半班采煤,半个班检修制度。1983年,在综机作业队试行“四六”作业制,即4个小班,每班作业6小时,缩短工人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三、定员
1953年,全局采掘工作面实行计件工资,以定额为依据配备人员。辅助工人凡能计算工作量的,按工作量和工作定额定员;无法计算工作量的按工作范围定员;固定工作岗位的机械运转及看守等工种,实行岗位定员;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等服务人员,按服务对象,实行比例定员。
1958年,定员和计划管理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中,定员工作停止。
1978年,局重新制定全局统一定员标准:一是按工作量和劳动定额确定定员;二是凡是有量可计,或有定额标准的工种,均以工作量及劳动定额为基础确定定员;三是采煤按采高、工作面长度、设备台数、运输距离进行定员;四是掘进按队型、月进度、断面大小、设备台数、运输距离进行定员;五是巷道维修、翻罐电机车司机、手选下料等工种,按定额定员;六是按工作范围定员;七是按比例关系确定定员。另外,矿除井区外,均按年产水平确定各种定员。
1983年,矿务局制定出统一定额标准和定员管理办法,共5章 、20条,于10月份执行。
四、考勤管理
沦陷时期,密山炭矿株式会社各矿井给每个工人发一记有职号、姓名等的小木牌(有的井发给“就业表”、考工证)。上班时,工人将木牌交给牌子工,放入木箱内,下班时再取回。牌子工据此填写记工传票,由领工把头将传票交给“大柜”,作为出勤开支或领取实物的依据。
解放初期,由基层单位领导记工,填写工作传票,每天交给工资计算员,作为记工和计算工资的凭证。科室、车间实行签到制,月末经科、股长审查后交工资计算员,作为计算工资和统计出勤的凭证。1954年,实行牌板管理制,考勤室设置分工种的出勤情况牌板,每个工人有一个标明姓名、职号的木牌。另按工人职号顺序设总考勤台帐,以及事假、公伤、病休、旷工等各项缺勤登记薄。各段、小组设工人点名簿,上班前,由班、组长点名,连同考勤簿交考勤室。“文化大革命”后陆续取消挂牌,实行考勤本制度,每日上班将考勤本交考勤室,考勤员据此记工,在考勤本上签名盖章 ,收工后工人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