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资管理

第四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1924年,穆棱煤矿工人工资每日1—2元哈大洋(哈尔滨发行的一种货币),平均1.7元左右。管理人员月工资为100—200元,高出矿工工资几倍至几十倍。
  1935年,滴道、城子河等炭矿由于大小把头从中盘剥,采掘工月工资为41—44元,支护、道轨工35—36元,杂工30元。当时,井下工每人每月生活费23.25元,地面工20.02元。
  1947年初,东北工矿处始定鸡西矿区统一的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为35分(学徒),最高工资为145分。留用的日本籍技术人员工资500分。每个工薪分的实物含量是:混合粮0.5公斤,白细布0.33米,食用油0.02公斤,食盐0.02公斤,煤2.5公斤。开支时一半发给实物,一半发给工薪券。在当时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保障职工生活,稳定职工生产情绪起到积极作用。1948年7月,除各矿警卫排属部队编制实行供给制外,其余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职员、工人工薪等级草案,规定13等、39级,等外5级(学徒)计44级,最低工资为40分,最高为630分。
  1950年,局贯彻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新制定的工资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工资等级为24级,最高标准为1200分,最低为100分;工人改为8级工资制,一级工工资为270分,8级工工资为90分。
  1953年4月,全局执行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工资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工资上涨9%,其中煤矿职工提高10%。执行中,一般人员按原级套新标准,技术进步有贡献者从高评定。
  1956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全局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废除工薪分,实行直接货币工资制,职工工资评定以当年3月份工资额为基础,技职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者除外)工资上调幅度不超过30%,矿(处)级干部不超过13%,科(井)级干部不得超过20%,井段长则不受30%的限制。这次改革,全局升级22478人,占在册职工总数的87.3%。工资平均提高幅度为16.74%,每人平均增加11.41元。
  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一年每月补贴18元,第二年20元,第三年23元,每年发给服装补贴费20元(1959年改为26元),分春秋两季发给。家属工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评定,日工资分0.8元、0.9元、1元、1.15元、1.3元5个等级线。
  1960年10月,根据劳动〔60〕党字71号文件精神,矿务局19—17级党员干部的工资降低1%。1963年,按煤炭部决定,企业工人与18级以下干部工资升级面为40%。17级以上的干部升级面为25%。没有升级的人员,级差在1元以内,可以纳入新工资标准。1971年,按国务院通知给部分低工资者进行升级。1977年按国发〔77〕第89号文件关于调整低等级职工工资的规定进行调整工资。1978年12月,局对完成生产建设任务表现突出的技术标兵、操作能手等优秀工人进行技术考核,评为优秀者,发给“特定升级标准书”,晋升工资1—2级。1980年,按国务院规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以1979年底职工人数为基数,升级40%。1982年,根据国发〔81〕144号文件通知,对1979年底在册,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职工和医院职工升1级工资。其中业务水平高、工作突出的升2级工资。1983年,根据国发〔83〕65号文件,局对1983年底在册,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般都升1级工资,并给部分大中专毕业和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1—2级工资。
  1985年,局按照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初步理顺工资关系的规定,在工人中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矿务局部分年份平均工资状况表
  7-7-2
              单位:元



  津贴1935年,滴道、城子河等炭矿对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出勤津贴、僻地津贴,未带家属者发给别居津贴,其它还有物价津贴和入井津贴等。
  新中国成立后,局先后建立保健津贴、地区津贴、半价煤津贴、冬季取暖补贴、队(组)长津贴、夜班津贴、井下工作津贴、井下跟班生产井(区)段级干部临时补贴、地质钻探人员野外津贴、建井建筑安装流动施工津贴、林区津贴、学徒工生活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补贴、教学及兼任教员补贴、粮煤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人员津贴、事故停工津贴、回民伙食补助津贴、公残职工工资差额补贴、救护人员伙食补贴及工具津贴等30种。
  奖励1947年,东北工矿处接管鸡西矿区后,实行精勤奖。井下采掘工月出勤26天,奖给1个工,27天奖给2个工,28天奖给3个工,其它职工出勤26天以上奖给1个工。
  1952年,实行全井完成生产任务,按照贡献大小、工种不同,奖给布、衣服、鞋、毛巾等物资。
  1954年,局实行“施玉海式安全生产奖”。同年陆续制定与推行机械化采煤正规循环奖、快速掘进队正规循环奖、非正规采煤与其它巷道掘进奖、机电安全运转奖、地面辅助科室计时奖、干部计时奖等奖励办法。此外,还有节 约坑木、火药,提高煤质等单项奖励。1966年9月,取消一切奖金。1968年实行活工资(后改称为附加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采掘工每工0.6元,采掘工作面辅助工、装卸工等每工0.3元,其它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的干部)每工0.18元。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1980年,按煤炭部规定,实行吨煤提取与使用奖励费,矿按每月实际统配煤产量提取0.9—1.05元/吨,洗精煤0.16元/吨。
  二、劳动定额与计件工资
  东北工矿处接收鸡西矿区恢复生产后,采掘工入井前,由当班井、班长下达任务,按照完成任务情况通知考勤员记分。月末结算时对超过上级规定的平均工资分时,领导作适当调整,给一些挣得太少的添上一点。
  1949年8月—1950年3月,全局曾试行吴炳寰等人制定的超额累进计件工资制。1951年4月,矿务局编出《矿区统一定额标准》草案。发各矿、厂参照执行。这是在全国煤炭系统首次出台试行的劳动定额标准。1953—1958年,局每年3月份修改一次定额,定额水平都有提高。1957年,全员实物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009吨,比1955年上升28.5%。
  1959年贯彻新定额时,全面推行吨煤计件。新定额水平比1958年提高8%以上。但因当时物资缺乏,职工生活困难,实际执行的计件定额水平又降到1955年的水平。1963年,局重新修改定额,采煤提高14%,掘进、地面工程都不动。实际执行只提高4.7%。
  1966年8月,局按煤炭部及省煤管局指示,全局取消计件工资制,取消由工资基金项目下支付的一切奖励,试行活工资(即附加工资)。
  1978年,全局恢复采煤计件和超产奖励办法。每月正规循环达到26次为甲级,场子面主要工种奖励0.9元/日·人,跟班电钳工奖励0.8元/日·人,大巷运输维修、皮带工奖励0.7元/日·人;每月正规循环24次以上为乙级,其奖励标准比甲级相应减少0.1元/日·人;每月正规循环22次以上为丙级,其奖励标准比乙级再相应减少0.1元/日·人;每月正规循环22次以下的为非正规循环工作面,其奖励标准比丙级相应减少0.2元/日.人。掘进实行直接无限制计件工资,采取综合定额,圆班计件,队组内部实行小班计量,分班分配。计算计件单价的标准工资,全局统一确定为2.88元。1983年10月改为3.03元。
  1980年修改定额,采煤实行计件工资,取消了奖励.但在采煤工作面实行超计划部分按计件单价加减。掘进工作面则是两部单价,根据超过百分比,单价分别增加50%、70%等计算工资,类似超额累进工资计件形式。
  三、劳动保护
  1941年,鸡西矿区部分煤矿工人有少量劳动保护待遇,发给井下工人安全帽和更生布工作服。
  1946年,矿区恢复生产时期,发给工人安全帽、胶靴和围裙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1953年,局制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暂行规定,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质量规格、使用年限、待遇范围及丢失赔偿。1956年,煤炭部颁发煤矿井下与露天作业工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其中品种与矿务局的规定大致相同,使用期限稍有变化。1966—1974年,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9—1980年,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权下放到基层单位。
  1981年1月,局执行省劳动局和省煤管局联合颁发《煤炭工业系统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修定标准》(试行)。1984年,矿务局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又做了相应的调整。
  四、劳动保险
  医疗待遇1947—1950年,矿务局对职工的生、老、病、死、残医疗都有所照顾。1951年,执行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64年和1978年,矿务局2次汇编了劳动保险条例待遇标准,包括生育、退休、疾病及私伤、死亡、公伤(职业病)、残废,以及临时工、季节 工、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
  医务劳动鉴定1958年,矿务局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职工患病、受伤休假15天以上者,由医师提出诊断意见,经劳鉴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长期休养的病伤职工,企业根据医师检查、劳鉴委员会鉴定意见,负责分配或调换适当工作或送疗养院疗养,或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是否患职业病确诊有疑难时,由劳鉴委员会鉴定解决。劳鉴委员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行政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和调换工作等执行情况。
  1978年2月—1985年,矿务局按照《黑龙江省职工因公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及说明》进行医务劳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