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劳动管理
1952—1957年,碱场煤矿劳动组织、招工、调配统由矿长直接掌管。1958年,各矿成立生产股,设人事干事,专管招工、劳动调配。1959年,各矿大量招工,新招的工人大部分是从关内盲目流入的农民,流动性很大,各井设考勤室,配备专职考勤员。
1961年,各矿成立劳动工资股,贯彻执行《工业七十条》,全面整顿企业,整顿劳动组织,制订和完善生产、工作、技术、安全和纪律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职工要求调动工作必须经劳动工资股审查同意,报经矿长审批,履行正规调转手续和工种变更手续。井下工人因伤残或疾病需要变更工种时,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由劳资科另行分配工作。
1972年,各矿井采煤队、掘进队统一编号命名,执行劳动定额、组织定员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日趋严密。1979年,煤矿招工统一由市劳动局或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劳动工资处批准,下达招工计划后,由各矿劳动工资科负责招工,招工对象为矿内青年或持有城市户口的待业青年,凭户口、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1981年,根据黑劳护〔80〕53号文件《关于煤矿工业系统主要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的通知》,各矿按职工的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年、季、月发放各种防护用品。
1982—1983年,碱场、立新、鸡东各煤矿进行第二次企业整顿,学习贯彻《全国职工守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结合实际实行以干部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一整套规章 制度,包括考勤、考核、交接班、质量验收、设备保养检修、材料领放、安全作业、事故追查等项规章 制度。职工的劳动纪律增强,一支有组织、守纪律、懂技术、能战斗的煤矿工人队伍正在形成。
二、工资管理
1952—1957年,碱场煤矿实行计时与计件工资制并行。井下工人多实行计件工资制,以组或班为单位,按当班所生产的原煤计算工资,班组内按实际出勤天数平均分配。
1957年,鸡东等3座省营煤矿评定工人工资等级,完成计划工人得全月工资,超额部分由班组平均分配。1958年,碱场煤矿向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961年8月,鸡东煤矿推行定额加奖和计件加奖办法,采取评工计分,按劳取酬,后演变为综合奖,管理干部和工人分别按每人标准工资的5—25%和5—15%发放,月评季奖和旬评月奖。1964年,碱场煤矿实行以班组为核算单位的计件工资制,超额部分按每人工资等级百分比分配。1965年10月,各矿均执行井下工作津贴,采掘工每工0.6元,辅助工和干部入井每工0.4元。1966年,取消计件工资,停发综合奖,实行计时工资制。1976年7月,将综合奖奖金平均发给职工,称附加工资。
1978年,鸡东、立新煤矿实行计时加奖工资制。1979年,鸡东煤矿在井下采掘工中恢复计件工资制,辅助工人和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加奖励。1982年3月,各矿实行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两种分配方式。鸡东煤矿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浮动工资试行办法,除采掘工实行无限计件,电机车司机、登钩工实行有限计件外,其余全部实行联产联责有奖办法,进行职责考核计分发奖。
1983年,根据国发65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规定》,鸡东煤矿普调2020人,每人平均月提高工资8.17元;立新煤矿普调1013人,每人平均提高6.6元;碱场煤矿普调1032人,每人平均提高9.24元。
1984年,立新、碱场煤矿根据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省直属煤矿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试行办法》,先后与省公司签定吨煤包干合同,指标每吨分别为10.20元和12.09元,并在各自矿属范围内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
1985年,鸡东煤矿实行八级工资制的工人3372人,占全矿职工总数3957人的85.2%。同年,碱场煤矿根据《省地方煤炭工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全矿从7月份开始,2637名职工进行工资套改,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