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销售管理 一、销售
建矿至1982年,鸡东、碱场、立新煤矿生产的原煤由省统一调配。由省煤矿工业管理局(总公司)确定上调数量,省燃料公司再将各矿的上调指标分配到各用户,各矿销售员与用户签定合同。然后由矿运销部门负责发送,保证兑现合同规定的数量与质量;购煤单位在如数按质收到煤炭后,通过双方开户行及时办理托收,付清煤款。
1982年,根据国家规定,在完成外运计划的前提下,各矿可安排少量商品煤(6%—10%)作为矿自主煤,由矿销售员根据矿长指示、生产生活需要,与有关用煤单位签订销售合同,换取一些急需生产设备和职工生活物资,或用于企业间的协作。
鸡东、碱场、立新煤矿生产的煤炭,主要销往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和滨绥铁路线附近的省内市县和地区,少量销往吉林省的长春、吉林、四平、白城子和辽宁省的沈阳、大连、开原等地。鸡西市当地工业、民用煤每年供应1.5—2万吨。
二、价格
建矿初期,煤炭价格随行就市。1960年3月,密山(鸡东)煤矿执行密山县人委规定,工业用煤每吨12元,劣煤每吨10元;单位取暖和居民生活用煤,执行国家零售牌价,按煤炭质量,每吨分别为13.7元和14.2元。
1964年,省煤管局统一制定地方煤矿商品煤的临时价格,密山煤矿商品煤每吨13元,碱场煤矿每吨15.89元。
1979年10月,地方煤矿按国家统一标准进行化验鉴定,以质论价。鸡东煤矿原煤灰分26%,定为16级,吨煤价格21元,碱场煤矿吨煤价格17.22元。
1984年,推广应用概率筛,开始分级销售。十三级末煤每吨29.1元,十六级混中块每吨24.1元,十八级劣质煤供矿内职工用每吨10元,地销混合煤每吨29.1元。
1952—1985年省营地方煤矿原煤销售量表
8-6-2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