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销售管理

第五节 销售管理


  1969年前,全市地方煤炭由市商业局革委煤建公司煤炭商店负责销售。
  1976年,市煤炭局直属煤矿各井口均设专职检量人员,原煤产品实行2级管理。地煤局供销处根据各矿年、季、月原煤产量编制外运计划,与省煤管局、铁路部门及用户签定供货和运输合同,结算货款,用户按煤价的2%交管理费;煤矿与局供销处结算货款,按煤价的I%交管理费。同时,根据国家规定,按上调数量的6—10%作为矿自销煤,各矿可与有关用煤单位签定合同,换取一些急需的生产资料、设备和职工生活物资。
  1978年7月,煤炭销售业务统一归市燃料公司。公司设鸡冠、滴道、恒山、梨树、城子河、西麻山燃料站。地方煤矿直接与燃料公司所属各燃料站办理销售业务,请调车皮、结算货款。当年销售原煤32.1万吨,盈利6.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地方煤矿原煤产量增加。1982年,全市地方煤炭外销煤每年按市计委年度外销计划数执行,燃料公司以计划基数为根据组织实施。并将其增大15—20%的煤量报省,参加全省统一订货,在订货时按月、季、年计划和燃料公司各发运站的实际发运能力一次性下达计划。订货后即组织各站外运(运往嫩江、松花江、绥化地区和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以及外省市)。地销煤炭主要供全市工业用煤、发电厂用煤。1982年始,由省煤管局财务部门拨给上调煤补贴6元/吨。其中,3元由公司留用,3元上缴市财政。1982—1984年共上缴市财政吨煤补贴款372.5万元。1985年燃料公司新增加鸡西、柳毛、东麻山燃料站。年销售原煤2466.7万吨,盈利1045.8万元。比1978年增加3个燃料站,职工总数增加7倍,销售量增加6.6倍,利润增加165倍。当年,被省政府授予“六好企业”称号。
  1978—1985年市燃料公司煤炭销售数量表
  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