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销售形式
第四章 商品销售
第一节 销售形式
一、批发
1949年,鸡西县贸易公司和鸡西矿区贸易公司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批发对象以城乡供销社和私营商业为主。同年8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贸易部的指示,国营批发公司对县供销社系统实行批发商品折价优待政策。布匹折价4%、粮食7%、豆油5%、盐10%、煤油13%、杂品5%。对私营商业实行批发证制度,限定购买数量和品种。1956年,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公私合营商店享受国营商店同等分配商品待遇。1958年后,随着鸡西市国营、集体商业的发展,批发对以国营、集体零售商店为主。批发政策改为合同制,各专业批发站以供货会、补货会、联销会、交易会等形式组织基层商店看货选货,签订商品分配供货合同。
1978年,鸡西市为安排返城青年,成立许多集体经济性质的青年商店,国营批发站根据省商业局指示,把青年商店与同类国营商店同等对待,列入供货计划,非计划供应商品允许其自由采购。1979年,对集体商业批发销售额372.7万元,对供销社批发销售额1167.3万元。1980年,对个体商业批发销售额146.6万元。1985年,全市国营商业批发站对个体商业批发额2275.1万元,对集体商业批发额3334.7万元,对供销社商业批发额563万元。
二、零售
1949年,鸡西县国营商业零售额608.7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53.1%。1951年,国营商业扩大零售商品的经营品种,增加矿区零售网点,零售额上升到1095.7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55.1%。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对私营商业“一面改造,一面安排”的指示精神,国营商业撤销部分零售网点,让给私营商业部分市场,增加了对私营商业的商品批发品种,国营商业零售额降到全县商品零售额的48%。1959年,全市国营商业在各厂、矿增设零售网点,零售额达到5490.8万元。1961年,国营商业商品零售额回落到4600万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额的50.2%。到1985年,国营商业商品零售额19363.2万元,占全市社会商品零售额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