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营商业企业贷款
第三节 国营商业企业贷款
1951年,鸡西县为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平抑物价,开展对国营商业贷款业务。贷款采用活放活收、掌握信贷指标的方法,信贷指标由国营商业财务收支差额决定,称为财务补差贷款。贷款对象是矿粮食公司、县粮食公司、矿百货公司、县百货公司、县土产公司、县煤建公司。1952年,全县国营商业企业贷款余额725万元。
195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人民银行鸡西县支行与县商业局联合制定国营商业贷款具体规定:取消财务补差贷款,以企业资产负债表调整贷款。贷款种类有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预付农产品定金)、大修理贷款6种。
195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划归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统一管理。实行全额信贷后,金融系统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对商业贷款实行“生产多少,收购多少。收购多少,供应多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什么时候供应”的办法。导致商业信贷敞口供应,资金占用越来越多,企业效益观念淡薄。1961年,全市商业贷款额比1957年增长3.8倍,而同期社会商品零售额只增长83.2%。
1962年末,根据国务院规定,停止全额信贷。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30%由地方财政拨款,70%由银行以贷款形式提供,并实行分户管理制度。1964年,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在市百货公司、食品公司、烟酒公司试行结算贷款制度。根据企业的托收凭证提供结算贷款,依据托收凭证预定的传递期限收回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可将结算贷款转为商品流转贷款或视为过期贷款计息。1972年8月,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将商业存款分户管理制度改为统一合户管理,称为存贷合一管理制度,银行用贷款计划指标控制企业的贷款数额。
1973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联合颁发的《商业贷款办法》。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制定了详细的商业贷款办法:贷款对象分为国营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商办工业、商办农牧业。贷款种类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大修理贷款3种。对商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粮食经营和收购企业、外贸企业的贷款政策均做了具体规定。1980年,贷款种类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于国营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1983年7月,全市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一律改为银行贷款,管理工作也由市财政移交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
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颁发《国营工商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贷款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贷款发放严格掌握“以销定贷”和“五不贷”、“十不准”原则。当年发放国营商业贷款17748万元,1985年增加到18189万元,增长2.48%,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3664万元,增长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