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豁免与清理

第二节 豁免与清理


  一、豁免贷款
  1955年,鸡西县农村开始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解决贫困农民加入合作社所需股金,人民银行鸡西县支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共14.8万元,贷款规定3年后归还。1956年,鸡西县农业遭特大自然灾害,贷款虽到期,但农民归还有困难。1960年,全市又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农民无力归还贷款。鉴于此项贷款已归人民公社集体使用,为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减轻农民的债务负担,196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的条件,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决定豁免1955—1956年间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9万余元。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贷款户,发给免收通知书。对于根据规定不予豁免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等贷款户,有偿还能力的立即收回,暂时无偿还能力的,缓期收回。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对938个农业贷款户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豁免条件对129个生产队给予豁免贷款41.8万元,对783户个人给予豁免贷款3.3万元,对3家社办企业给予豁免贷款4万元。全市共豁免农业贷款49万元。
  二、清理贷款
  1963年,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全市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对有偿还能力的集体和个人收回贷款16万元。对暂时无力偿还而又有收入的准予短期内归还贷款36.8万元。对无力偿还的转为长期贷款52.6万元,并免收利息8万元。对符合豁免规定的给予豁免贷款10.9万元。
  1979年,根据国务院《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全市开展农业贷款资金检查清理工作。对1978年底尚未归还的银行农业贷款、信用社贷款、直接或间接挤占挪用的农业贷款资金进行清查。全市共清查出逾期未归还的贷款253.6万元,占全市农业贷款余额的14.5%。在对123个生产大队的清查中,发现1070.3万元资金被挤占、挪用。其中,区以上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占用210.9万元,占19.7%,公社、大队及所属单位占用431万元,占40.27%,社队干部及社员占用428.4万元,占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