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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业务

第二节 贷款业务


  1950年,鸡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扶持农民生产,打击农村高利贷。但信用社资金少,贷款数额不大。1953年,贷款坚持先生产、后生活,需经村领导同意的原则。当年,发放贷款72708元,解决所需生产资料和农民生病、缺粮等生活困难。随着信用社的发展,贷款业务、贷款数额不断扩大。1956年,全县信用社发放贷款41.5万元。
  1957年,信用社贷款以解决社员生活急需资金为主,如有剩余资金,也可开展短期生产贷款。1960年,受“大跃进”影响,信用社贷款一度膨胀,自筹资金难以收回,依赖银行的支农贷款。当年,银行支持信用社的支农贷款达69.9万元。1962年,调整信用社贷款政策,贷款主要解决社员副业生产中临时性资金困难,贷款对象直接对社员个人,不准向生产队贷款。当年,发放贷款23万元。1965年,信用社贷款业务活跃,发放贷款30.7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信用社贷款业务增长缓慢。当年,发放贷款35.1万元。1970年,发放贷款30.7万元。1975年,农村信用社贷款逐渐恢复发展,当年发放贷款60.8万元。1978年,贷款业务大幅度增加,发放贷款138.7万元。1979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信贷政策也作了调整。贷款对象以农村的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贷款用途以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流动资金周转为主。业务范围也相应扩大,允许信用社与银行业务交叉,在没有银行营业所的地方,或银行营业所业务能力不足的地方,信用社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
  1984年,信用社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以农村社队企业为主,也可向农民个人或乡村发放贷款,信用社自筹资金来源放宽。1985年,信用社存款2000万元,贷款1504.3万元。其中,社队企业贷款占50.59%,农民个人贷款占19.52%,集体贷款占29.89%。
  1964—1985年全市信用贷款情况表
  24-5-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