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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亏损与盈余

第三节 亏损与盈余


  1956年,由于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加之部分信用社经营不善,鸡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亏损。县支行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从扶持信用合作事业的原则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对个别亏损的信用社给予适当补贴。1957年,针对个别信用社仍然发生少量亏损情况,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明文规定:国家银行不再补贴信用社亏损。要靠积极开展业务,节 约开支自己解决亏损,坚决克服依赖国家补贴思想。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加强,逐步扭转了亏损局面。
  1968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信用社存款减少,贷款业务停滞,经营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不断发生,造成信用社连年亏损。1972年,全市郊区8个信用社有7个亏损,金额15048元。1973年,亏损金额上升到20001元。信用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受到严重的损害。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鸡西市支行决定对亏损信用社进行补贴。1974年,麻山信用社亏损5729元,自补562元,市支行补贴5167元。柳毛信用社亏损2224元,自补462元,市支行补贴1762元。兰岭信用社亏损3399元,自补3352元,市支行补贴47元。1975年,全市郊区仍有2个信用社亏损,金额3625元。
  1976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加强经济管理,努力吸收存款,积极开展贷款业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当年,扭转了多年亏损的局面,略有盈余。1978年,全市8个农村信用社均有盈余,总额34381元。1985年,全市信用合作社经济效益大幅度上长,盈余总额59.9万元,比1978年增长16.4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