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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肃反与审干

第七节 肃反与审干


  一、肃清反革命
  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暗藏反革命分子清查和打击的指示》。县委和矿区党委按照省委提出的“肃反与审干相结合”、“生产与肃反两不误”的要求,在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学校,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肃反与审干工作。县委和矿区党委分别成立5人组成的领导运动的核心小组。各机关、厂矿、学校均设核心组和专案组,进行内部清查。在敦促反革命分子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的同时,开展群众性的揭发检举活动。各单位对在籍人员进行分类排队,查思想、查工作、查历史、查社会关系,对有问题的进行外调核实。运动开始不久,矿区就有175人坦白交待问题。到1958年12月肃反结束时,全市共查出各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681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573人,现行反革命分子14人,社会镇反挖出94人。本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作出处理:其中判处死刑4人(含死缓1人),判处有期徒刑165人,戴帽管制109人,劳动教养28人,监督劳动102人,留用改造108人,行政开除2人,免予处分的121人,运动中自杀、病死12人,外逃11人。收缴长短枪5支,电台5部,鸦片100克,国民党委任状3张,反动书刊及照片多种。国民党地下先遣军中队长王成芳,曾打死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23人,是“满家店事件”的凶手之一,解放后混入党内,当上中共鸡西矿务局矿建公司建筑工区支部书记,在肃反中被挖出,被开除党籍、判处徒刑。肃反运动中,县委和矿区党委始终坚持贯彻“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漏掉一个坏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使用肉刑和体罚。对运动初期发生的打骂体罚,逼、供、信以及把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当作肃反对象等偏差,随时发现随时纠正。
  二、审查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结合肃反运动,县委和矿区党委于1956年1月进行审查干部工作。1957年,审查干部工作由市委审查干部小组和矿区党委审干核心小组领导。全市列入审干范围的干部共10668人。按照中央规定“八审五不审”精神,经过内查外调,核实有历史问题的干部1245人,占审干范围的11.7%。其中,属地委管理的干部2人,市委管理的干部65人,厂矿管理的副科级以下干部1178人。在被审干部中多属被俘、自首叛变、三青团员、反动会道门成员、国民党员、敌伪军警宪特、假中共党员等。经审查,作了正式结论的636人,未作正式结论写出审查报告的609人。最后审定为一般反革命分子的82人,给予不同纪律处分的109人,控制使用的358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早已交待清楚的220人,有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3人,审查后被定为反革命分子或右派分子交肃反和整风运动处理的92人。在历次运动中悬而未决或组织长期怀疑的问题,作出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结论的干部618人,使这些干部放下政治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