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决定地方重大事项
第三章 行使职权
第一节 决定地方重大事项
鸡西县第一届、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分别选举县一届、二届政府、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县长、副县长。
鸡西市第一届、二届、三届、四届、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分别选举一届、二届、三届、四届、五届市人民委员会,选举各届市长、副市长和市法院院长。
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与市委的有关指示和决定。1979年12月8—11日,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市革委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选举市人大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0年4月7—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市财政局局长佟占林所作的《鸡西市地方财政1979年决算和1980年预算的报告》,作出《关于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1981年3月18—21日,市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审查批准上年财政决算与当年预算并作出决议,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同年4月15—1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高恩荣作的环保工作报告和《鸡西市关于<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审议《鸡西市城市总体规划送审报告》和《鸡西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同年6月17—1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和《关于人事任免暂行制度》。同年11月25—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决议》。1982年3月6—13日,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同年4月29—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搞好蔬菜生产和供应的决议》。同年7月19—20日,市七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鸡西市文明公约》(试行)。同年9月1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停止执行鸡西市关于(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决定》。同年11月24—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实行卫生责任区和清洁卫生日的决定》。同年12月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市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新宪法的决议》。1983年2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决议》。
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至1985年,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3次,市人大常委会17次,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23次、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报告6次、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6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6次、市财政决算和预算5次。作出《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搞好蔬菜生产和供应的决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关于切实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决议》、《关于以改革精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决议》等,有力地支持了市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