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依法理政

第五节 依法理政


  1946年5月13日,鸡宁县政府成立后,立即向全县人民颁布了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建立各级政权的布告,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同年11月,县政府颁发布告:“因本年境内匪患扰害,水田多数荒芜,致使稻谷减收,小麦歉产,本政府决定,自即日起严禁各机关、部队米谷交易。各市镇、村屯无论商、民自12月1日起严禁加工。”抵制了倒卖粮食的非法交易,使全县人民的口粮得到保障。
  1949年3月12日,鸡西县政府发布《鸡西县城市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制止滥建私房,规定居民住房合理交费。
  1951年12月17日,县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2月19日,县政府发出《关于执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的通知》,号召全县人民坚决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抵制封建婚姻陋习,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1956年7月1日,县人委发布《鸡西县内非贸易部门向外埠企业采购与出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统一领导与管理,克服市场采购推销工作的盲目性,发挥了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1960年6月28日,市人委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鸡西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鸡西市城市卫生清扫设施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卫生面貌不断改观。
  1977年7月15日,市革委第九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鸡西市非金属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同年12月24日,市革委党组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鸡西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城市道路管理的布告》,加强全市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安全,保护公路桥梁、涵洞、标示、路灯、道班房及城市上下水道等设施,推动全市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1979年10月12日,市革委党组讨论通过《鸡西市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今后凡开办小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合理布局,小队严禁办矿,各单位不准雇佣盲流人员从事小煤井生产,已雇佣的坚决清退,确保小煤矿安全生产。
  1981年4月2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城市公民参加公益劳动制度的规定》,要求每个城镇公民每年必须完成3—5个公益劳动日,参加平整街道、巷道;挖掘、清理排水沟渠;清理垃圾、污物;修筑堤防;植树造林等城市建设任务。
  1982年1月10日,市政府发布《鸡西市城市建设管理细则》、《鸡西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鸡西市城镇房地产管理细则》、《鸡西市城镇房屋动迁办法》、《鸡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细则》,为依法治城,把鸡西市建设成文明、整洁、美丽、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3年8月22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严禁滥占土地乱建房屋的通令》,城建部门按照此令,整顿市容,煞住了城市滥占土地、乱建房屋的歪风。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增强了法制观念,严格地按照城市规划办事,依法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
  1984年4月28日,市政府发布《鸡西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全面治“脏”,搞好环境卫生,改变城市面貌,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起了促进作用。同年9月6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展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从物资、资金、税收、物价、人才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广开生产门路,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对兴办集体经济起到促进作用。同年9月20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鸡西市地方煤炭资源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这2个规范性文件,从放宽发展小煤矿政策、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加强市外单位办小煤矿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小煤矿安全生产、煤炭销售和价格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地方煤矿各项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逐步把全市煤炭资源管理和小煤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1985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增强重点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利润30万元以上的地方预算内企业为重点国营工业企业。对这些重点企业加快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计划上缴利税奖励办法、扩大企业购销自主权、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开拓技术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充分调动了全市重点国营工业企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