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四节 工资福利
1949年10月,鸡宁县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工资制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即每个工薪分由混合粮0.5公斤、白布0.033厘米、食盐0.02公斤、食油0.02公斤、煤2.5公斤5种实物构成。1956年6月30日,鸡西县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在全县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进行全面的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改革后,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工资平均提高14.5%,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1961年,对生活困难的干部进行补助。全年共补助1685人(次),提取福利费68637元。建立干部疗养院,组织干部疗养(到1966年举办57期,进院疗养的干部1292人)。1962年,补助困难干部1069人。其中,临时补助900人,定期补助160人。对体弱多病的干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疗养,举办12期,参加疗养的干部301人。1963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全市共升级1113人,占工作人员总数的57.45%。其中,升两级的849人,占总人数的43.74%;定级256人;升空级8人。在升级人员中,17级以上干部112人,升级的25人,占22.32%;18级以下干部1829人,升级的824人,占45.05%,国家发给全市国家机关工资额450万元。这次调整工资,升级的有:1956年以来工资显著偏低的老职工1691人,升级985人,升级面58.24%;工作已满5年,转正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升级6人,占66.66%;提职未提薪和几年来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而工资偏低的干部升级75人,占45.73%;由于工作需要长期从事专业工作不能提拔职务的升级7人,占77.77%。1977年,调整低工资,解决多年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经党委批准升级。采取“杠”、“面”结合的办法,即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工资和相似一级工工资的人员,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相似二级工工资的人员,表现好和比较好的都可以升1级。十八级(含十八级)及工资相当十八级以下的其他职工有40%的人升级。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为了使低工资的多数人能增加一些工资,还规定,升级增加的级差少于5元的可以增加到5元,多于7元的只能增加到7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可以增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可以增加到43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不得超过5元;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升级的可以增加7元。1978年11月给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以后表现较好而又工资偏低的人员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这两部分人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人数的2%以内。升级的从1978年12月执行。1979年给40%职工升级。这次升级的重点是:各行各业各方面劳动好(包括脑力、体力劳动)、贡献大的职工。升级规定一般升1级,个别突出的升两级,还规定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附加工资冲销。
1980年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50人,并加强干部退职、退休后的管理教育工作。1981年根据黑政发〔1981〕80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双退干部进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重新参加工作的151名双退干部按照政策核定工资待遇。制定《双退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向财政部门请示活动经费,设立老干部活动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2人。1982年,按照国发〔82〕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干部151人。
1982年完成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工资升级工作,根据国发〔1981〕144号文件精神,按照政策界限批准7047人升级。其中,1436人升两级,3539人靠级,86人补级,月纯增工资总额61135元。1983年,继续贯彻黑发[1982]38号文件精神,为轻纺、建材等地方工业企业抽调调整科技干部,提出《关于解决抽调科技干部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对抽调人员实行浮动1级工资,安排1名合乎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接收技术干部单位的领导会议作了具体落实。根据国发[82]140号文件精神,开始调整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全市列入这次调资范围的职工8060人,批准升级的7129人。其中升两级的1061人(包括教育、卫生、体育1981年已升1级,这次再升1级的)。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别进行,实行2种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中专和技校的教师、护士实行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