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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察与考评

第六节 监察与考评


  1958年,市人事局成立后,随着干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干部监察工作也纳入日程,建立监察科,选配人事监察干部,紧密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监察工作。1961年,检查处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5起。1962年,市人事局审查处理惩戒案件57起。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28人,免予纪律处分的3人,对人民群众控告案件26件,都认真地作了妥善处理。同时,加强各委、办、局的行政监察工作。1964—1965年,加强对农村公社监察工作的指导。通过“四清”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农村的各级监察组织进行一次整顿,并按条件选配公社一级专职监察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67件。其中,人民来信184件,来访83件,处理150件。1980年,对4起平反案件,报省人事局批准复职。对50余起来信来访案件,按照有关政策,处理了40件。1982年,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普遍地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干部定期评比考核记实制。在初评的基础上有88个单位、6641人参加了总评,经过群众评议和各级组织审定,有610人受奖。其中,记功345人,记大功146人,模范工作者107人,升级11人,提职1人。同年,在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干部违法案件6起。为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复查市批信访案件22起,接待来信来访312人(次)。1983年,以奖为主,奖惩结合,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对机关干部行政奖励和实行岗位责任制怎样有效地结合问题进行调查,并协同市统计局总结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开展百分考核评比竞赛活动的经验,在全省地、市人事监察科长座谈会上印发。对政企合一的机关单位行政奖励和经济承包责任制怎样有效地结合问题进行调查。1985年,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起草《鸡西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下放企业之间的一般干部调配权和企业聘用干部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