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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1980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各区基层法院也成立经济审判庭。至此,经济纠纷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至1985年,鸡西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26起,占同期经济纠纷案件的80%。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61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72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1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41件,其它合同纠纷111件。
  审理中,首先根据《经济合同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然后依法查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违约的情况,以及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确认违约的经济责任并作出审判决定。审理中,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从实际出发,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先保生产,再保物资,然后抓紧审理。198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市第三百货商店自诉鸡冠区西鸡西工程队工程纠纷一案中,发现工程队长牟志德有严重贪污行为,猛追不放,将其部分犯罪材料移交市检察院侦查起诉,最后查实牟志德贪污人民币5.1万元,1985年市中级法院判处牟犯贪污罪死刑缓期执行。年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鸡西市邮电局起诉被告牡丹江第四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工程一案,原告方的1476平方米营业楼以造价34万元承包给被告方施工,而被告方又转包给第三者,造成工程扯皮,贻误竣工日期,严重影响全市电话改造工程。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边调查案情,一边帮助安排施工,建楼与审理案件同步进行,经2个多月的时间,案件审结,营业楼交付使用,使全市电话改造工程按期完成。审理中,不单纯审理经济纠纷,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制裁,并案处理。
  二、经济行政案件
  经济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和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80年代新发生的案件,数量不大。这类案件关系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办案中,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鸡东县哈达乡保合村与鸡西市粮油储运公司签订的联营开发煤矿一案,在执行协议中,哈达乡党委用党委决议、乡政府用行政命令等手段进行干预,限令废止合同。经审查此合同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经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审查予以公证。哈达乡党委与政府单方面要求废止合同是违背《经济合同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的。市中级法院向鸡东县委提出“此合同受法律保护,应该继续执行”的意见。
  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大致分为土地承包、运输工具承包、提留以及烤烟坊等合同纠纷。
  审理此类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稳定生产、发展生产出发,不违农时,多做思想疏导工作,着重用调解办法解决纠纷。维护合法的合同,对虽然合法但有较大缺陷的合同协助修订、充实、完善,有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发生纠纷也予处理,对非法合同和以权谋私的合同不予保护,严重违法的酌情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