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刑事申诉复查
第五节 刑事申诉复查
一、刑事案件复查与平反
1953年4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押、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严肃谨慎地对司法改革中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1956年8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运动中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推行极“左”政策,使大批革命干部和无辜群众蒙受不白之冤。1973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建置后,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共中央9号文件“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过来”的指示精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291件,经过复查,平反纠正213件,占复查案件的73.2%;复查普通刑事案件787件,平反纠正195件,占复查案件24.8%。“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提出申诉的123件,经复查平反纠正70件,占复查案件的56.9%;提出申诉的普通刑事案件83件,经复查平反纠正17件,占复查案件的20.5%。“文化大革命”后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217件,经复查平反纠正61件,占复查案件的28.1%。
到1985年末,共复查申诉案件1501件,平反纠正556件,占复查案件的37%。其中,反革命案件复查414件,平反纠正283件,占68.3%;普通刑事案件复查1087件,平反纠正273件,占25.1%。
二、“涉刘”案件复查与平反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79年96号文件和1980年71号文件精神,开展对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错判案件的复查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涉刘”案件23件(27人),其中纯属为刘少奇被诬陷而鸣不平的4件,涉及为刘少奇鸣不平,兼有其它问题的19件。这些案件总的看,都有对于“文化大革命”的指责,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罪行的痛斥,但大部分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复查时根据事实,一一予以甄别。纯属为刘少奇鸣不平和涉及的其它问题依法不能构成犯罪的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16件;对涉及的其它问题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改判犯罪性质和减少刑期的1件,其它处理的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