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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一、调解委员会
  1954年2月,县人民法院遵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先后在部分城镇街道、农村和厂矿企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66年,全市建立调解委员会520个,调解员870人,调解民间纠纷1800余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组织瘫痪,调解活动被迫停止。
  1979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区在街道居民委、农村生产大队和部分厂矿、企事业单位恢复并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领导小组641个,调解员2686人。1980年,市司法局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整顿、培训,至1981年末,全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001个,调解员4607人。
  1982年2月,市政府召开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上介绍8个典型经验,表彰先进调解组织16个、模范人民调解员34人。梨树区平岗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主任苏凤珍被1平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她的经验登在省司法厅1982年第二期《调解工作》刊物上。1983年1月,市政府召开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扬先进调解组织20个、模范调解员120人,交流原矿务局副总工程师于学孟的《一心扑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总工程师》等5个先进典型经验。1984年9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市司法局局长《关于鸡西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后,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制发《鸡西市人民调解工作细则》,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人民调解的意义、做法和成就。同年11月,市人大法制办和市司法局联合抽调14名干部,组成检查团,用7天时间,分2片到6个区9个乡、6个街道办事处、4个煤矿职工家属管理区、5家工厂(矿)、22个居民委员会、6个村,检查52个调解组织贯彻执行《决议》的情况。总结出24个典型案例,印成资料2000份,发到基层调解委员会。
  1985年末,全市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873个,调解员8851人,形成乡(街)、厂(矿)有调解领导小组,村(居民委)、井区(车间)有调解员,居民组、企业的班组、农村的自然屯有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各调解组织还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配合,建立帮教小组1694个,帮教有劣迹的青少年4400余人,其中80%已弃旧图新,幡然悔过,走上新路。各级调解组织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订立“街规民约”、“乡规村约”,开展创建文明村(街)和“五好”家庭活动,创建250个文明村(委)、160条文明街,15900余户“五好”家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就颁布的新法律、新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出板报6313期,编演广播节目2458个,上法制课5156场,有30万人受到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各调解组织共调解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扶养、宅基地、债务等民间纠纷65146件,调解率达95%,调解成功率达90%;调解轻伤赔偿、侮辱诽谤等轻微刑事案件3250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90%。其中,防止非正常死亡318起,防止矛盾激化589起。
  二、司法助理员
  1978年,开始在全市厂(矿)、乡(镇)、村(街)配备专、兼职司法助理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调解疑难民事纠纷。到1985年,在25个乡、29个街道办事处,配备29名专职和34名兼职司法助理员。同年,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在比较大的乡镇成立司法办公室”的指示精神,当年在全市29个乡(镇)、企业建立司法办公室,实行自收自支,办理公证联络、法律咨询,调解疑难纠纷,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全年调解生产经营性疑难纠纷609件,其中经济纠纷188件,标的额万元以上的99件;办理公证联络业务2400件,为专业户、重点户提供法律服务150件,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296人(次),代书法律文书60份。

  1981—1985年鸡西市人民调解组织统计表
  31—4—1
                  单位:个、人



  1981—1985年调解纠纷情况统计表
  31—4—2
              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