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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证工作

第六节 公证工作


  一、国内公证
  1956年,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2件。业务范围较窄,只办理子女过继、房屋买卖、亲属关系证明等。1958年后,因受“左”倾错误影响,国内公证业务全部停止。1981年8月,市公证处成立后办理公证6件。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以及公证机关的设置、业务范围、办理公证的程序。从此,鸡西市公证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当年办理公证10件。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证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公证业务范围也越来越扩大,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财产继承、遗嘱、房屋租赁、保全证据、放弃继承权、委托书、证明书、赠予书、合同和有奖储蓄等20项。同年11月,市司法局为加强公证业务的指导,成立公证管理科,在全市6个区设公证联络站,并积极筹建区公证处。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始出现承包、联营、劳务、购销、订货、承揽加工和企业租赁等经济合同公证业务。当年,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8305件,接待来信来访2350人(次),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和揭露一些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
  二、涉外公证
  1956—1980年,市(县)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外公证32件,主要是出生、孤儿、婚姻关系和亲属证明等。
  1981—1982年末,办理涉外公证70件,有亲属关系、出生、婚姻、学历、孤儿和委托证明等,使用证明的国家有日本和朝鲜,用途是国外探亲、定居。
  1983年后,办理涉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公证增多,到1985年末,全市共办理婚姻、经历、学历、出生、声明书等涉外公证证明104件,使用的范围增加到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港、澳地区。